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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订)

时间:2024-07-23 21:3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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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订)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40号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于200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查禁卖淫嫖娼,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卖淫嫖娼是指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查禁卖淫嫖娼,应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主管部门。

  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能作用。卫生、工商、旅游、文化、教育、商业、交通、监察、财政、市政、房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禁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做好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制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增强道德与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第五条 卖淫、嫖娼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卖淫的,不予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卖淫嫖娼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旅馆业、保健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按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尚不够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执行期满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

  (二)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予以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旅馆业、保健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或经营场所的卖淫嫖娼活动,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二条 有本条例所列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卖淫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罚款和追缴非法所得,应出具正式的决定书和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罚款和追缴的财物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执行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窝藏、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对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已构成犯罪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知识背景·读书·法学教育
——读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注1)

贺胤应


梁治平等人写作的《我的大学》,我早就垂涎已久。无奈囊中羞涩,一直停留在在书店里翻阅的状态。然而,幸运之神还是眷顾了我,终于在中法图西安分公司开张之际以优惠价购了进来。记得书是星期五早晨买的,至第二天下午时,已经全部读完了。真切地体会了一次什么叫“一口气读完”,这种经历于我极为罕见。读完这本书,让我这个在大学里发表了几篇论文的有点沾沾自喜的人,感到万分汗颜;同时,也颇有几分遗憾及与此书相见恨晚的感觉。如果这本书能早点出版,且我能早点读到,或许我的大学会是另一番模样。现在,读到了,有点迟,但还能弥补一下。毕竟大学还有多半年,这多半年,应该不会再“浪费”了。
《我的大学》是西南政法大学(50周年校庆)学子学术文库中多部作品的“自序”的结集,是关于大学、关于西南政法学院的“集体记忆”。换句话说,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中成功者的人生和学术的回忆录。这些回忆录基本都从大学入校后写起,写大学的生活和学习,写怎样与学术有心或无心的接触,写怎样在学术上取得硕果累累,等等,直至现在。阅读这些情真意切的回忆性文章,一方面,能使我们这一代人更清晰地体察上一代人求学和成长的艰难和坎坷,感受一位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在思想和知识求索道路上艰辛与快乐。另一方面(也是颇有意义和重要的一方面),通过品味、反思甚或联想,思考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学习及其它可能思考也应当思考的问题,这也是本篇书评要探讨的问题。

记得刚刚接触法学,就有教法理学的老师告诉我们,要学好法学,必须得有很好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后来,一位有点激进思想的老师甚至还说“从法学到法学是一条‘死路’”。这些中肯的经验之谈,许多同学都不以为然,大都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即使不“出”,也留在脑海里发霉了。我似乎也患有这种毛病。梳理完这些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人生和学术发展的轨迹后,我确信我犯了一个十分严重的甚至可能使自己人生理想破灭的错误: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学习太不重视了;大学三年,读的哲学社会科学论著太少了。这些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虽然都术有所攻学有专长,但同时都具有一定甚或扎实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这种知识背景或为哲学、或为文学、或为历史、或为经济学等。例如,田平安读中学时的梦想是当一个作家或做一个能言善辩的哲学家,高考填志愿时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中文专业和哲学专业(第36页,本文所注页码,无特别说明者,均出自《我的大学》);江山在哲学方面有很高的天赋,上大学前就已经写了一部二十余万字的哲学论著(第52页);李浩因“中文基础还不错”,本科读的就是汉语文言文学专业(第84—85页);卓泽渊也称他中文学习的相当不错(第201页);赵万一本科阶段学习的是经济学,具有较为扎实的经济学专业基础(第226页);程燎原也自小酷爱历史,高考第一、二志愿分别填报了武汉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不料却被西南政法学院录取(第287页),等等。另外,基于兴趣的原因,书中的许多作者当初在选择法学时显现出或多或少的不情愿性或意外性,但入了“法门”,既来之,则安之,这种因为兴趣而形成的知识背景则为他们在法学领域“建功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联系到这些学者目前在中国法学界所取得的杰出成绩,我们似乎可以说,法律学者要想在法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的突破,就必须得具备一定甚或扎实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
通过进一步考察,我发现,这些学者甚或“大师”级人物之所以具有一定甚或扎实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背景,除了兴趣这一至为重要的因素外,似乎就只有一条路:读书,勤奋的读书。书中的许多作者都是这样过来的。顾培东说:“作为彼时西政研究生的一员,三年期间,我不敢有丝毫的疏懒与懈怠,读书和写作构成当时生活的全部内容”(第262页);从小就喜欢读书且有点读书“狂”的舒扬更是认为:“一个喜好阅读的人,如果不去上学,肯定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他把读书和读书的过程视为自己生命的年轮(第274—286页);张卫平也谈到许多同学“学习的劲头是如此之大,疯狂阅读各种书籍”(第139页);李少平当时“找来一切可读的书来看”,认为“一本好书,就是世界上最好吃的东西”(第94页);其他人,如舒扬提到的读书最用功的叶峰、江必新、夏勇(第284页),读书读的没有星期天甚至达到忘我境界的潭世贵(第296页)等都让我由衷地敬佩。此外,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我们知晓,政法学院都属于灾后重建,可读的法律书籍少的可怜,可以推测,他们当时读的书在类型上来说主要是哲学社会科学书籍。
前辈们读书如此用功,然而,今天的法学院学生却由于种种原因很少读书了。笔者今年五月有幸参与了所在年级的一次学生综合状况问卷调查的策划、统计和分析工作。发现大学三年来,全年级近600名学生中竟然有23%的学生没有读过一本法学著作(教材除外,下同);52%的学生读了1—3本法学著作;15%的学生读了3—6本法学著作;6%的学生读了6—9本法学著作;4%的学生读了9本以上的法学著作(注2)。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阅读自己本专业书籍的情况都如此糟糕,对于其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书籍的阅读就更不敢想了。
法学院学生读书少甚或不读书,有两方面可能的原因。一是从来不喜欢读书;二是没有时间或顾不上读书。关于前一种原因,我认为发生的概率十分低。首先,一个能考入大学的学生,足以证明其智力不低,对学习有一定兴趣,不会不喜欢读书。其次,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法律专业日益火暴,报考的学生逐年增多,法律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也水涨船高,如笔者所就读的学校,虽属二本,但招来的学生大多都上了一本分数线。因此,就高考这一标尺来衡量的话,法学院学生的素质明显高于其它同类专业(如中文、历史等),从这一点言,法学院学生甚至比较喜欢读书。关键是后一种原因。法学院学生没有时间或顾不上读书,他们的时间都“消费”在什么事情上了?每一位对当下中国大学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看到这样的现象。许多学生刚踏入校门,就被各种各样的过级过关考试吸引了过去,形成:大一开始考计算机,大二开始考英语四六级,大三大四开始复习考研考公务员及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注3)。 同时,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的且具有实质意义(奖学金)的评价体系,也使许多同学在很大程度上继续沿用高中阶段的老一套学习进路,抱守残缺,仅局限于上课、读教材、考试突击复习、争取分数,视野得不到扩展。大学标榜的是一种素质教育,实则仍然是一种变化了形式的应试教育。这一点,全国的大学和法学院基本是一样的。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学生疲于应付各种考试,读书自然没有时间。前面关于读书的调查情况在许多大学都存在,有的甚至比这更严重!
法学院学生读书少甚或不读书,产生的直接后果有二。
首先,法科学生人文素质的下降。人文素质怎样获得,除了学校设置的课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靠读书,尤其是读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书籍。现在,法科学生很少或根本不读这方面的书籍,知识面自然狭窄,人文素质必然不高,进而,会影响到法律人的整体素质,这对我们建设法治十分不利。众所周知,在西方诸法治国家,法律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十分高的收入、社会地位及威望,是名副其实的社会精英。近年来,许多学者也大力呼吁应提高中国法律人的收入、社会地位及威望,这种要求是正当而且必要的,也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的一环。但问题是,我们的法律人们是否具有那样的“素质”去获得较高的收入、社会地位及威望。在一个公平透明的社会里,一个人的能力与他所工作的地区的发达程度及他在这个地区中的社会地位一般是成正比例的。
其次,法学研究生素质的下降。近年来,研究生素质下降,学历贬值,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法学研究生也不能例外。法学研究生素质下降的根由在于本科生素质的下降,两者是前后相关的联系。由于本科阶段学习的教条和知识面的狭窄,使得许多在本科阶段学习较好的学生考上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呈现出一种类似经济学上所说的“后发劣势”(注4), 即以前那种学习路径不再起作用,迫不得已而更加着迷于他专业里的那一亩三分地。于是,学问不是越做越深,而是越做越僵化,越没有潜力。进而,为完成所谓的科研任务,掏钱发表论文成为时尚(注5)。
鉴于此,我认为,并呼吁。
第一,改革现有的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大学四年,应该拿出一年半的时间来开设一些少意识形态性而多科学性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通过一年半的时间,培养起法科学生基本的哲学社会科学常识,法学专业课则开设在余下的两年多时间里。
第二,要充分重视就业难对大学生学习的影响,减少以至根除学生中急功近利的心态,形成一种读书,静心读书,读自己喜欢书的氛围,让大学生在读书中获得乐趣。

历来,能对读书及教育问题谈四说三者,非资深之辈莫属。而我,又何德何能,明知故犯,岂不冒天下之不韪。所以想说,理由有二。一是作为一名正在接受法学教育的的学生,我对法学教育之现状有切肤之察,我更理解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最需要什么。二是应该感谢《我的大学》,通过阅读及产生共鸣,使我终于鼓起勇气将心中积蓄已久的东西写出来。但就这本书而言,仍然有两点遗憾。一是作为回忆录,尤其是非专业作家撰写的回忆录,容易犯一个错误,即对回忆中的人和事往往流于过度的夸张和赞扬,使原来真切的事实变了味。在阅读一些文章的过程中,我不时会感觉到,似乎当时每个人都是“拼命三郎”,都很用功。多次翻阅之后才在舒扬的文章中释了惑,当时也有学生“平日不怎么认真读书,考试前就临时抱佛脚居然也能像模像样地混过去(第285页)”。其次,因为是人生和学术的回忆录,一些文章完全成了学术观点的堆彻,《老师栽树,学生乘凉》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没有读过作者写的论文,读起来就颇有点困难,有一头雾水的感觉。然而,瑕不掩瑜,这本书还是值得称道。对于生活在今日僵硬教育体制下想学点东西的莘莘学子来说,十分值得一读;对于关注中国大学教育、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人来说,也颇值一读。
注释:
(1)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2)李永宁执笔:《关于法学一系2001级学生综合状况系统问卷调查的总结报告》,2001年9月, http://www.nwupl.edu.cn/xwfb/subSite2596/program14340/15182.htm
(3)这里一个对比似乎更能说明问题。张卫平谈到“有一段时间,端着饭碗,看看教室、食堂红砖墙上张贴的各种像‘大字报’一样的文章,也是一种享受……这些文章无疑构成了当时大学的一道风景线(第141页)”。今天的大学校园里,各种各样的培训海报、招生广告也构成了一道风景线。尽管时代不同了,这种对比却颇值我们思考。
(4)杨小凯:《后发劣势》,载张曙光主编《思考变迁—经济演讲录》,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5)余杞:《研究生的论文》,载《读书》,2004年第9期。


档案工作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张智涛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它是党和国家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档案工作者只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档案工作中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应有的作用。

一、档案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履、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管委会以人为本的社会,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档案工作是一项基本性极强的工作,其主体是档,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作为社会共享的知识资源,无疑是社会前进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富贵财富,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这些富贵的文化资源,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着积极的失去作用。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档案事业的发展,而档案事业与其他社会事业的同步、协调发展,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保证档案服务工作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等各种科技手段在社会生活的广泛运用,人类社会步入了崭新的信息化时代,其显著标志就是几乎所有信息都可以转化为可被计算机识别和处理的电子文档,这给档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应对挑战,使档案工作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构建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也就尤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建设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的目标是使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检索智能化、用户使用共享化,即以数字化信息为档案管理内容,以计算机应用为管理手段,以网络传递为利用方式的一种新型档案管理体系。当前,和缓档案部门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工程,把现行公开文件信息化纳入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档案数字化加工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公开文件目录信息和全文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公开文件计算机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网上查询,同时,加强区域公开文件信息共享建设,构建共享信息网络。

三、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努力打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平台

  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离不开以档案资源建设来失去和保障服务创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务的公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档案的需求日益高涨,个人查阅档案利用率近年来呈直线上升之势。利用者除了工作查考外,大多是个人查找工龄档案、婚姻档案、公证档案、知青档案、房地产档案等。然而,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的过程中,各地档案馆也明显感到了馆藏结构单一、资源相对不足的缺陷。不可否认,还有许多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档案尚未接收进馆。因此,档案部门今后应着手研究优化馆藏结构的方法,加强向社会征集档案,对于一些家庭或个人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方式保存起来。同时,还要更多地接收公众喜闻乐见的档案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资料、收藏品、纪念物等,以满足人们的利用需求。要加快网络数据库建设,并依托政务网,建立公共档案资源网络,以资源共享的办法来弥补资源配置的缺陷。总之,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努力,不断拓宽档案资源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可以为幸档案工作的服务功能打下坚实的基础,也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

四、开展现行公开文件利用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民服务,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社会氛围,是政府工作关注的重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地档案部门纷纷成立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开展现行公开文件查询服务,打破了现行文件与档案的分界线,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档案馆职能的内涵和外延,将以关注历史文献、洪地域文化为主的档案馆推到一个更为宽广的舞台上。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开展了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的利用服务工作,是档案馆更新观念、服务厉、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功能的具体体现,搭建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五、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人才是决定因素。对档案工作者而言,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科技知识和一定的外语能力,除了要在工作实践中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提高外,还必须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提高,分期分批地不断培训人员,否则其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和陈旧观念必然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要求。与此同时,加快引进高素质人才,把具有活力、刻苦学习,能及时掌握最新科技手段、方法、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充实到档案工作队伍中来。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坚持以为指导,转变观念,拓宽视野,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积极做好档案工作,使档案事业更好地为其他各项社会事业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