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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6:0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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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3]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盐城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图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所称性病是指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疾病的发生所
规定的其它性传播性疾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艾滋病、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预防控制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性病的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保障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艾滋病、性病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专业机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辖区艾滋病、性病的预防、监测、疫情的统计、报告、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
(五)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六)对艾滋病、性病病人进行随访指导;
(七)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实施指导。
第八条 艾滋病、性病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安排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
(二)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和吸毒人员应加强教育,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和治疗,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上述人群的监测工作。
(三)司法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和监测。
(四)教育部门负责学生的性健康教育以及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有关外籍教师的健康情况,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监测管理。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性病的监测。
(六)旅游及其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服务人员的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旅游服务行业有关人员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七)宣传部门参与制定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计划。新闻媒介应当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公益性宣传,
禁止刊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性病机构、诊疗、药品等方面的广告或变相性病诊疗广告。
(八)承担劳务输出、出国留学等业务的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供这些人员的有关情况。
(九)计划生育部门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育龄人员中开展性健康安全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知识教育,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技术。
(十)民政部门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协助卫生部门对收容遣送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测。
(十一)工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查处违法性病 诊疗广告。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解决城镇职工 中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病人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办法。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 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十三)城管、电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乱涂乱贴的性病诊疗广告的治理。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有计划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推广使用质量可靠的安全套。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毒管理的规定,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卫生用品,经严格消毒处理后统一销毁,并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有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人群依法进行性病、艾滋病检查和治疗。
保育、整容、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桑拿)、游泳池、理发店、美容店、按摩院、歌舞厅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及出国劳务人员必须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从事保育、美容、公共浴室、保健按摩、歌舞厅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相关项目的监测。
艾滋病、性病的检测方法应当简便,检测费用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列的相关行业对毛巾、卧具、浴具、坐便器等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必须按国家规定消毒合格后方可供顾客使用。
第十三条 本人自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体检中可以增设艾滋病筛查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对自愿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并发现感染的孕妇,应提出医学处理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病因和诊断,对肺结核病人、孕产妇、手术病人中的可疑对象开展艾滋病监测。
建立新生儿1%硝酸银点眼制度。
第十四条 供血单位在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梅毒、淋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予以销毁,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供血者名单。
第三章 诊断和治疗
第十五条 开展性病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开展性病诊疗工作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性病诊疗、辅助诊断设备和消毒、隔离设施;
(四)有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具有性病执业诊疗、检验能力的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检验师(员)。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性病诊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国家有关性病诊疗规范的要求,经评审验收合格,发给注明性传播疾病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性病诊疗业务。
对获得性传播疾病诊疗许可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性病诊疗许可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应当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病情,并遵照医嘱接受检查治疗。
第十八条 性病诊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性病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九条 性病诊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诊治的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严格保密,尊重其隐私权。
第二十条 艾滋病病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实行隔离治疗。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协助治疗单位釆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和性病病人不得故意实施传播疾病的行为。故意传播疾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依法收容教育,并应当强制治疗。
对在押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由公安、司法监所对其进行艾滋病、性病的检查和必要的治疗。
民政部门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疑似艾滋病、性病病人,应及时送性病诊疗机构检查治疗。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学习、工作、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疾病控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性病诊疗执业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未经卫生、工商及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性病诊疗广告或变相的性病诊疗广告。
第四章 疫情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和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性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指导。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加强疫情互相通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艾滋病、性病病历和统计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艾滋病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性病诊疗广告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艾滋病、性病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或流行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艾滋病病人”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临床上出现条件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或CD4淋巴细胞总数少于200/mm3者。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症状或尚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
(三)“高危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吸毒、同性恋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四)“变相性病诊疗广告”是指生殖系统相关疾病诊疗广告,一般常指急慢性前列腺炎、宫颈炎、阴道炎、盆腔炎、尿道炎等诊疗广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21日颁布实施的《盐城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1993]182号)同时废止。

云南法院文化建设发展战略的思考

——专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唐时华


目前,一股“文化兴院”的热潮正在全国法院如火如荼地兴起。建设先进的法院文化,提高法院群体素质,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共识。我们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革故鼎新、高屋建瓴地对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进行了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显著成绩。什么是法院文化?它具有哪些丰富的内容?云南高院如何抓好法院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思路?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田成有。

记者:田副院长,您好!关于法院文化的定义,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当前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您作为一名学者,又是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战线上都多有建树,首先我想请您介绍一下究竟什么是法院文化?


田成有:文化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古今中外的专家学者对文化概念的阐释就有160多种,真可谓见仁见智。在我看来,凡是在该社会的中所形成的人类共有的意识形态、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以及在物质上的体现,就是文化。凡是文明成果中那些历经社会变迁和历史沉浮而难以泯灭、稳定的、深层的、无形的东西,就属于文化。


说到法院文化,它应该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行业文化,是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法院文化有别于其他文化,首先应突出法官的主体性。法院文化主要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的文化,是法官群体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它是法官的人化,所以要突出法官职业的特征。可以说,法院文化是法官群体的灵魂,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其次 应突出法律文化的特性。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缩影和代表,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文化要突显法院自身的司法规律,司法的规律,就是要注意法官思维方式的非自主性和逻辑性;法官行为方式的程序性和相对封闭性;法官道德良知的崇高性和知识系统的专门性,法官审美情趣的严肃性和言行举止的严谨性。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主题,围绕司法的公正性、高效性、中立性和权威性作文章。最后,法院文化应突出它的精神性。法院文化应是精神的文化。法院文化不是喊几句口号,贴几张标语,盖几栋大楼,重在发展内涵,营造氛围,培育精神。法院精神是法院的根和脊梁,是法院的魂和神韵,法院文化应该成为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应当是增强法官职业的归属感和尊崇感的精神根源。
总之,法院文化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一方面,我们要在“文化”的视角下看待法院文化,不能忽视法院文化的文化属性,否则,法院文化建设就只能成为无源之水。另一方面,我们要站在法院的视角和法官的视角下进行文化建设,要强调法院文化在社会文化体系中的独特品质和地位,否则就会使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混同,而失去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记者:在很多人看来,法院工作就是审判,我们强调和重视法院文化建设,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说法院文化建设对法院各项工作起着根本性、基础性、长期性的推进作用?
田成有:是的,在有些人看来,法院的任务就是案件审判,案件的质量上去了,其他工作自然就能搞好,还有的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是无用的、“务虚”的东西,还有的人没有从内心深处了解法院文化的重要性,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应有的高度去重视,没有进行实实在在的规划和策划。把法院文化建设当成一项政治任务看待,没有与文化联系上,没有好准脉,没有找对路,没有下大力气,一些法院忽视文化的特质和内涵,停留在搞些娱乐活动,唱唱跳跳,打球比赛,联欢旅游等简单的、庸俗的活动上。追求立竿见影的表面形式和短期效果,这都对法院的工作都是非常有害的。
当今世界,我们不仅看重一个国家的军事强大、政治前大,更重要的是要看文化强大,文化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可以创造生产力、可以提高竞争力、可以增强吸引力、可以形成凝聚力。先进的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已成为团结人民的精神纽带。我们重视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加快推进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大格局的逐步形成,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加快以及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门槛逐渐提高,法官职业化进程逐渐加快,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较前此年有了飞跃的发展,大批具有较高学历的人才进入到法院,充实了法官队伍,法官队伍的文化结构和文化生态有了整体的提高。所以,很多有眼见的法院都非常重视法院文化建设,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由无到有,由冷到热,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物质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必须尽快破文化这一软实力的“瓶颈”问题,注重软实力的竞争。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同志所言,法院、法官的形象,不是靠大楼、法袍来创造,而要靠法官自己去创造丰富的内涵,我认为,在目前人民法院硬件设施和外在条件逐步得到实现和好转的新形势下,必须注重从硬到软,从外在到内在的发展与转化。
第二,法院文化建设是完善法院形象,加快法院改革的客观要求,考察目前中国法院文化建设搞得比较好的单位,我们发现一个普遍的规律。哪个法院的文化建设抓的好,那个法院的工作也往往做得好,无论是队伍建设、审判改革、执行工作、基础建设、廉政建设等样样都走在前列,受到当地党委、人大的称赞,爱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当地群众中有声誉、有地位。文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很强的反作用力,法院工作要做好,必须靠内在的群体认同,靠一种内在的文化理念支撑。徒法不足以自行,文化之于制度,就好比灵魂之于肉体,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化协调、匹配,制度或者徒有其表,或者在实践中变形走样,优秀的法院文化有助于法院制度的贯彻,有助于改革的深化,它能使法院的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它能保证机构正常、高效运转,顺利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从而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第三,法院文化建设是加快法官职业发展进程的必然选择。法官职业代表和凝集着一个民族的未来,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否成为法治社会的希望与理想。法院不仅是一个审判机关,还是一个教育和宣传法治的或者要窗口。法院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场所,而且还是张扬正义、宣传法律、培养法治传统的重要场所。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有助于法官职业技能的提高、有助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确立、有助于法官职业形象的树立、也有助于提升个人修养,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 法院有文化,能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公正性的文化氛围。可以说,法官职业意识的唤醒,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育,法官职业品格的提升都需要在法院文化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


记者:最近几年来,云南法院工作有取得临了很多新成就,在法院文化建设这方面,法院有些什么推动?
田成有:云南高院以党组书记、赵仕杰院长为首的院党组高度重视肖扬院长关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批示,将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人民法院进步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系统工程来抓,多管齐下,大力推动法院文化建设,我们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概括一下,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云南高院党组率先在全国法院成立以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董治良为组长的省高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统一思想,整合资源;出台了云南高院关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出了“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和谐”的“十字院风”;建立全省法院文化、艺术人才库,将人才的培养纳入长效机制;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提供信息发布新闻;积极创建省级精神文明单位获得通过;制作完成了具有司法职业特色的格言警句牌匾;组织撰写了融法治历史、现实与未来于一体,充分展现法文化与建筑艺术完美结合的《新审判大楼赋》;省高院《审判与法治》杂志定期举办“法律沙龙”;开展了《云南法院文化建设发展战略》课题的撰写;积极筹建并开通了《云南法院网》,开设了“法院文化”专栏;清理、完善并印制了《法院管理制度汇编》,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建设学习型法院,积极开展具有浓厚学术氛围的法治沙龙、司法论坛等活动;在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上,云南法院共有14篇论文获得二、三等奖;努力构建全省“大调研”格局,积极参加全国大型学术研讨使我省法院的调研水平上了新的台阶;2006年,云南高院、丽江中院、宁蒗法院共同协助拍摄了电影《马背上的法庭》,该片讲述了云南边远地区一个基层法官感人的故事,男主角法官老冯由李保田扮演。影片拍摄完成后,被中宣部、文化部确定为向党的85周年献礼的优秀故事片,成为极为少见的国产主旋律电影入选威尼斯电影节地平线竞赛单元并获得大奖;自主创作拍摄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题片《以法律的名义》得到普遍的好评,这部专题片立足于云南高院实践,采用纪实的手法,艺术地再现云南法院人为维护公平、推进法治、实现和谐的发展历程和精神追求,达到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院文化、展示法官形象的目的。这些文化建设的有益探索,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大大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提高,取得了建设的实效。


记者:云南法院文化建设取得了这样的好成绩,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启示?
田成有: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又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不能急功近利,要有计划地营造“法院文化建设”的气候。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在这片古老而神奇的土地上,产生了璀璨多姿的古滇文化、青铜文化,产生了郑和航海的豪迈无畏以及滇西抗战爱国护家的精神,文化的积淀留给我们太多的财富。省会昆明审时度势提出的“春融万物,和谐发展;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昆明表述语,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整个云南人民的精神。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西部大开发和新昆明建设的提出,云南高院基于历史和人文的深厚积淀,审时度势,提出了云南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司法理性、人文精神与公正、文明的作风有机结合在一起。以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确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宗旨,以培育法院精神、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职业道德为核心;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为方向;以打造法官形象、营造和谐氛围为基础;以机制创新,提升管理水平为保障,努力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我们在推进云南法院文化建设中,注意处理好几个结合。一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提高人的素质发展结合。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把提升人的素质,提高人的境界作为第一要务。人的素质、境界如何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性标志。要坚持以人为本,确立法官的主体地位,力求把实现法院的整体价值和实现人的价值统一起来。二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建设学习型法院相结合。法官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真正使学习成为生活,人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院文化建设要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努力培养出一大批知识型、专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三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法治包括着内在价值取向和人文精神,法院文化建设既是一个现实推进的过程,更是一个理念更新的过程。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要培养法官队伍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四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规范的制度建设相结合法院文化是以管理为目的的和以文化为载体的有机结合,法院文化必须通过制度的建立,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法官真正从灵魂深处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质、德化于社会。五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法院改革相结合。要通过深化改革,通过文化的力量和文化的作用,确保改革向纵深推进,取得改革的预期效果。


记者:在推进云南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你认为难点是什么?要注意什么问题?


田成有:我认为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结合实际,必须善于策划,找准着力点。一是要把握法院文化的基本特征。法院文化具要突出法院的职业色彩。比如,在法院大楼的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法院的法律属性与文化内涵,法院的建筑不是简单追求奢华、气派的一堆堆钢筋水泥,而应该是赋予了生命和灵魂。如果把法院盖成宾馆,无论怎么豪华,都很难显示法院的法律品位和文化特色,二是要注重培养法院的精神或传统,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是法院的内在精气和独有魅力,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 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关键是增强法官依法办事的职业理念,根本是提高法官执法为民的职业意识,重点是要提升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方向是营造法官团结务实的职业氛围。 三是要注重理论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法院文化建设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再先进的理论也必须与实践相结合,必须能够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否则这种理论就只能是一种玄学。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把法院文化建设庸俗化,重视外在的设施建设而忽视内在的素质教育、精神的培养,一是要避免抽象化,故弄玄虚,把法院文化与法院工作与建设实际相脱离,空谈理念、价值,缺乏可操作性。四是注重超前性与现实性相结合,法院文化建设不能见子打子,就事论事,就审判说审判。必须在战略发展上应有所超前,要有方向的带动,要管长久。要从高处着眼,从细节入手,只有站在时代的高处,远眺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向,才能找到由现实通向未来的桥梁。在建设途径上,要从实际出发,吃透院情,找设思路,既要考虑借鉴世界先进文化的问题,又要考虑社会文化背景、逐步推进。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的东西要继承,对外来经验、做法要批判地吸收。要在继承中创新,在扬弃中发展。五是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相结合, 法院文化建设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抓住龙头,带动全身。对重点建设的方面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以赴。同时,也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先易后难。在这过程中,必须要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妥善运作,必须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营造内外合作发展的环境。


记者:云南高院的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进行了充分、周密的思考,请您谈谈下一步还有什么样打算?

田成有:荣誉永远属于过去,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下一步,云南高院将继续在物质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在精神文化建设四个方面加强建设。我们将逐步实现从单一的平面媒体的宣传模式向多元化的立体化媒体的宣传模式转变。借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以电视媒体作为突破口和重点,整合全省法院的力量与资源,开办宣传法院、法官、审判的专栏,进一步增强法院宣传的效应。我们将逐步实现从小而多的单纯追求数量的宣传理念向大而精、以质量与影响力取胜的宣传理念转变。在办好现有的专栏的基础上,加强与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华社、人民日报以及有关刊物的联系与沟通,精心策划一些共同关注的新闻宣传报道,实现借力宣传,增强宣传的深度、力度、广度。继续健全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举办全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培训班,使新闻发布更加常规化,更有质量,加强法院院史陈列室、法院文化墙等文化工程,充分反映云南法院建设的历史和成就,展示人民法院的光荣与梦想。此外,我们还将组织法官撰写反映云南法院文化建设的专著,出版一系列的调研成果,在适当的时候策划召开一次法院文化建设研讨会。策划一次类似“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评选之类的法院先进模范人物评选活动,同时组织一次全省法院的文艺汇演活动,通过出典型、出精神、出经验等方式,开创云南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提升云南全体法官的新境界, 展示云南法院的新形象。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序开展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发挥价格监测在调控经济、维护稳定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的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监测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补充,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以及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传输等具体工作。价格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和支持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五条 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同时对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报告。价格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警预报;
(四)有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建议;
(五)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或者标志牌。
第八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其价格水平能够代表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
(二)应当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三)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确定本辖区的定点单位,不得重复指定;
(四)应当保持监测点的相对稳定,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工作人员享有有关部门无偿提供的价格监测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无偿享有其承担报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全市平均价格资料信息;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提供的数据资料有权提出保密的要求;
(四)拒绝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十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
(二)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
(二)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出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价格监测调查证,使用规范、统一的价格监测表格或上报软件;
(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负责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监测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临时性调查。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情况下价格监测与预警预报应急机制。当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市场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将产生不良影响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部署非常时期、紧急状态下的价格监测工作,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发出预警。必要时,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开展预警状态下监测工作要求,综合评估价格异动警情,根据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涨落幅度和危害程度,将价格异动警情分为较大级(III级)、重大级(II级)、特别重大级(I级),做好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价格异动或有可能出现异动时期,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警情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行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和波动幅度;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原因、趋势、后果和社会反映;
(三)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上级规定必须报告或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警情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报告形式,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形式,但应当由专人做好记录。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适时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收回标志牌。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从事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价格监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而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