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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0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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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7〕489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

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下简称: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具体事务工作委托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办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结构主体工程验收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项目;
  ㈡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㈢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㈣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建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㈡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㈢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经部委或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㈡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省外、国外(境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均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审定;
  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工程勘察设计理念,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㈢获得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等奖;
㈣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㈤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㈥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效果显著;
㈦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技术先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显著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接近同期省内先进水平,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较高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本办法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进行复核,签属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第十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机构为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长即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㈠召开初步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用评议后记名打分投票的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㈡召开综合评审会议。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㈢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网址:http://kcsj.hebjs.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提出具体问题或意见。
㈤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根据公示情况,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名单和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问题或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定审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和省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三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及<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2.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3.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4.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






附件1: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勘察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成果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工程勘察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整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勘察大纲;
2、业主、设计、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或监理等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评价及证明;
3、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经济评价及证明;
4、反映钻(勘)探、测量、实验、施工等特征或主要技术特点的现场照片;
5、拟申报一等奖的项目,还需提供反映整个工程勘察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6、申报单位勘察资质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评选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报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四、工程勘察单位合作的工程勘察项目,由主要勘察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勘察项目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方共同加盖公章。
五、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勘察成果报告书采用规定纸规格装订外,其他材料采用A4纸装订,照片贴于或复制于A4纸上。
六、获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成果达到 水平。申请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 等奖。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工程起止
时 间
工程建成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任务来源 计划编号
主要勘察
单 位
协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键技术及成果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单位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使用新技术设计的专业和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要包括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照片:
1、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主要平、立、剖面图,工业项目主要生产车间工艺布置图及设备表;
2、采用新工艺应附主要工艺流程图、工艺系统图及计算书;
3、高层建筑及大跨度公共建筑项目应包括结构、设备主要图纸和勘察报告;
4、照片要求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的全貌;
5、拟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需提供能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全貌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设计图纸规格为A3图幅,如工程复杂可适当放大图幅。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设计状况,图纸数量以完整反映项目各专业内容为准。照片规格不应超过A3图幅,排列在设计图纸之前,并与设计图纸装订为一册。
四、申报材料还要包括有关附表及证明材料:
1、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运营单位或业主对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工程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消防、安全效益证明及可量化设计值与实际值附表;
3、工业项目主要原料、材料消耗定额及产品质量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一、表二);
4、公用工程消耗定额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三);
5、工业项目废渣、废液、废气排放量及排放指标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四);
6、项目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应用计算机软件表。
所有附表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除以上2-6项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项目的特殊性另行设计表格。
以上(三)、(四)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五、工程设计单位合作设计的项目,由主要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设计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设计方共同加盖公章。
六、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按A4纸规格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七、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八、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设计项目
名 称
设计起止
年 月 建成投产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
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
单 位 协作单位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写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表一:
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原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
水 平 国际先进
水 平 备 注








说 明:
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
产品质量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水平 国际先进水平 备 注





说 明: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三:
主要公用工程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省内先
进水平 国内先
进水平 国际先
进水平 备注
1 用电量 Kw.h/t
2 用水量 M3/t
3 用汽量 t/t
4
5
6
7
8 综合能耗
说 明: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省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3、综合能耗注明折标煤或标油。
表四:
废水(液)、废气、废渣排放量及排放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测值 国家允许排放指标 备注
1
2
3
4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 表 及 申 报 材 料 说 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的项目,需提供申报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设计图集和文字说明;
2、批准立项的文件和批准实施的文件;
3、两个以上用户的使用效益证明。
以上材料需按A4纸规格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需按A4纸规格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三、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资料,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四、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图集名称 图集号
设计起止
日 期 批准立项文件号 批准实施文件号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附件目录:
图集主要内容:




图集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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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3-8
【实施时间】 2002-7-1
【内容分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标  题】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
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乌江水域、河道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工作。城镇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各项详细规划,分别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八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现状、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依法取得的证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农贸、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面工程,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设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经规划设计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经补偿或者安置后应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所有权人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地名标志牌、照明、通信、消防、交通站点、环境卫生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移动、污损和损坏。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随意挖掘城镇主干道、次干道、街巷道、步行街、广场、体育馆、停车场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挖掘。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缴纳恢复费。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的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城镇规划和生态环境。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水、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道线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要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九条 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发布。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第四章 绿化与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把园林绿化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验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建设用地的20%。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设经规划、设计、批准的园林绿化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占用,不得损坏花草、树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植树木、花草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城镇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街道绿化,县城乌江两岸荒山、乌江河道两岸的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道行道树、花草的管护,由临街单位或者住户负责;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对其房屋周围,具有合法使用权、管理权的空地的绿化,由居民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应当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对水域、沿岸的污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乌江水域、两岸倾倒垃圾、建筑废料、泥土石碴、废弃物或者排放有毒物。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屠宰场(点)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乌江。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储藏、销售烟花爆竹。
在县城除春节、元旦、国庆、县庆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外,在划定的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县城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逐步替代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燃料。
餐饮业应当使用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主街道、主干道、公共厕所(收费厕所除外)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和居民住户,由单位和个人负责;
(四)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桶)。
居民生活产生的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桶)或者清洁运输车。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街道、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腐烂发臭物质;
(二)乱扔果皮、纸屑等污染废弃物;
(三)占道摆摊经营;
(四)占道停放车辆、修车、洗车;
(五)在建筑物、墙壁、护栏、电线杆上涂写、刻划、张贴广告和招贴;
(六)在人行道、街道堆放建筑废料、泥土石碴和垃圾;
(七)敞放牲畜和家禽;
(八)在街道门面外搭盖雨棚和堆放杂物;
(九)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占道施工,影响交通。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已建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转让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吊销有关建设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限期恢复,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限期恢复,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其行为,限期恢复,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限期恢复,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储藏的物品,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王荣律师: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作者:王荣律师,来源:广西劳动律师 http://wr666.blog.bokee.net

以下是王荣律师针对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发表的个人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学习参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同时,也作为对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和提示。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
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我们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点是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但是,要认真考察一下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存在一些的问题。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几个问题: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无确定终止时间”如何理解的问题:是理解为可以随时终止,还是理解为不能终止?很显然不能理解为随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解为不能终止,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因此,“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意不明确,让人感到费解。
根据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条规定“无确定终止时间”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也让人难以理解。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无确定终止时间”,双方只需要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根本不存在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约定”问题。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但是,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若劳动者因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终止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单方终止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法并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做出任何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可能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通过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滥用本条的规定。
另外,笔者认为本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否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难以确定的。由于事前无法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很可能约定了试用期,而事实上有可能这项工作在试用期内就完成了,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首先,何谓“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权利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在劳动合同中正确规范地约定这一条款。
其次,笔者个人看来,这样的条款根本不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原则,而不是授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实务必的角度讲,其实是授权用人单位单方规定)。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又该如何执行呢?不本法也没有明确。
本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果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用人单位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形,那劳动者岂不是永远无法根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虽然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图是要求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有培训协议的除外)。
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成了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劳动者可以对自己工作和未来收入的稳定性有较清晰的预期,但用人单位却无法预期到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实施后必然导致企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严重影响企业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括流失到国外)。企业人才流失和离职频率过高,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没有好处的,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利于培养劳动者守合同、讲诚信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虽然这种观点可能遭到劳动者的反对,但是笔者还是坚持这样认为,只是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设定需要法律明确的规范)

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法第22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只是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用进行补偿,实际上对劳动者没有太大制约作用,难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
笔者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应当适当地高于培训费用,以有效地对劳动者遵守约定发挥制约作用。否则,将导致企业之间人才恶性竞争,也影响企业对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在目前企业普遍不愿意为员工培训进行投入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企业今后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对于提高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是没有好处的。要知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培训往往要比在大学学习到的东西更为实用。笔者认为国家的法律应当鼓励企业对员工培训进行投入,提高企业培训投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