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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时间:2024-07-09 19:0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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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计划用水户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水办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修改为:“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机动车清洗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市节水办可以按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五、删除第十五条。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应当采用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七、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
九、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删除第二十四条。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计划用水户因工程施工等原因,未按规定申报调整用水计划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十二、删除第二十六条。
十三、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款中“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删除第二项。
第三项修改为:“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未加强维护管理,造成节约用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删除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浅谈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何出成效

李钢


  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来都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党的建设中占有主导地位,为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公安机关,在和平的发展年代,对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下,民警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水准和行为方式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思想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再加上国际、国内局势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衡量公安队伍各项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很多,但最终是要看它对提高队伍战斗力是否真正起到推动作用,收到积极成效。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队伍的战斗力强弱。因此,必须强化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首要地位,努力提高广大民警的思想政治觉悟,充分发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敢于牺牲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安队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才能适应时代的呼唤,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健康发展保好驾、护好航。一直以来,我们公安部党委都非常重视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全力抓好抓实;尤其近几年与时俱进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几次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运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与好评。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认识和执行上还尚需大力改进与提高,需要在抓成效上下大力气进行调研和创新。

  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没有真正深刻理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刻内涵,未能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对民警的思想情况了解不深、不细,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的方法、力度不够。错误的政绩观导致了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的阳奉阴违,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存在完全取消或变相压缩学习安排的情况,出现了摆拍学习场景敷衍上级检查的现象。 存在重业务工作,轻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由于对思想政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偏差,队伍中重业务工作,轻思想工作的思想倾向还普遍存在,有时往往把业务工作当成硬指标,把队伍建设当成软任务,是虚的、抽象化的东西,学起来没有什么意思,起不到什么作用,未能很好的理解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指导和保证各项业务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 少数领导干部盲目追求高指标,搞假、大、空,用物质利益取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扩大物质刺激的效果,造成一些民警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一切向“钱”看,过分追求物质利益,物质欲望越来越高,缺乏奉献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毅力,缺乏理想信念和追求,目光短浅,胸无大志,进取意识不强,思想乏味,后劲不足,这正是我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弱无力的具体体现,是部分领导干部不注重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的后果。

二、运动式教育活动过多

  基层单位在按照部党委和上级的部署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时存在先冷后热、有始无终的现象,在接到思想政治学习任务之初,各单位一般会按照要求制定学习方案和学习计划表,有的还会召开动员会,也会举办几次集体学习活动,虽然参加的人员不一定很多,但却是真实的学习。随着时间的推移,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急剧下降,先是在学习的次数、时间和内容上大打折扣,随后演变成不学,所有的学习过程和成效都交由内勤等文职人员一手操办,弄虚作假一堆台帐应付上级的检查。运动式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露无遗,其结果往往体现在:其一,表面上完成了上级要求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任务,让上级无法真实了解该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不利于下一步工作的科学、合理部署;其二,该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然原地踏步,没有丝毫提高,队伍存在的问题依旧,民警的思想政治素养依然不高。

三、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欠缺有效的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的有效性一直是我们各项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们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亦不例外。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考核形式基本停留在对上报文字材料的审查,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下级单位充分抓住这一考核特性,大行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之能事。偶尔派出检查组到基层,也会被下面的盛情接待所迷惑,走马观花一场。又或者闭卷考试或随机抽考的内容提前泄露,貌似严格规范的考核成为一场走秀。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好坏没有提到该有的重要位置,没有跟领导干部的提拨、任用、评优等直接挂钩,暴露了考核的虚设性。

四、形式比较简单和机械化

  各单位所采取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一般局限于宣读文件和书籍、观看视听资料、撰写观后感等,而这些学习形式比较容易导致民警的抵触情绪,其一,本来警力不足,业务工作繁忙,还老搞这些时间长、收效不大的会海战术,使民警感觉疲惫不堪、无心学习;其二,这些形式容易出工不出力,人到心却未到,你讲你的,我玩我的,完全的人数战术;其三,容易弄虚作假,会议室一坐,视频设备一开,照相机、摄像机一用,就算完成任务,根本无法真正了解它的实际效果;观后感抄袭之风盛行,书上抄一份,网上凑一份,任务完成,如何做到入耳、入脑、入心?

  对策与建议:

一、端正认识

  在全国"二十公"召开前期,胡锦涛同志就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抓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指明了方向,坚定了信心。邓小平同志也曾经指出:"我们说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使命是:保证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全面实施,为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保护人民、服务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思想保证。我们的公安队伍是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队伍。对此,党和政府是充分肯定的,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是比较满意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公安队伍还存在执法思想、执法能力、综合素质、管理方式、基层建设和警务保障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就必须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正规化的公安队伍。各级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从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障。要不断增强对民警思想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帮助民警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其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二、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树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优先发展的观念;从队伍的全面发展和需求出发,赋予思想政治工作新内容;从解决民警的思想问题出发,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进一步推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公安业务工作,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使公安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委和教导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加大对基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投入,为全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工部门和政工干部的自身建设,努力培养“素质高、能力强、表率好”的“领头雁”式政工干部。

三、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避免形式化

  制度靠落实,落实要靠考核来保障与促进。要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式化和走过场,就必须不断完善我们的考核机制,变墨守成规、敷衍了事、阳奉阴违为不敢松懈、积极主动、进取创新。首先,要健全考核的规章制度,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地位,实行思想政治教育成效否决制,增强基层领导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紧迫性和积极性;细化考核的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其次,要完善考核组织体系建设,严格考核纪律。要杜绝考核由某位考核人员一言堂、一人定乾坤的情形,建立环环相扣衔接、层层监督制约的考核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提高考核机构的职级待遇,减少外来因素的干扰;制定严格的考核纪律,对于徇私舞弊的考核人员及被考核单位要给予严厉的处分,从而用严格规范的制度堵住他们的侥幸心态。第三,在考核的形式上要实现由看材料、听汇报向实地参加、现场抽查的转变,试卷现场作答,问题现场回答,学习心得现场撰写上交考核组。

四、细化和创新教育方式

  由于广大公安民警文化水平的提高、欣赏能力的增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然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枯燥无味的空洞说教已远远不能满足广大民警的需要。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式一定要讲究生动活泼,讲究知识性、趣味性,特别要注重借鉴其他行业好的做法,结合公安工作内容,把我们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警愉快地、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从而取得寓教于乐、寓教于赛的结果。新时期的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除了采用传统的“填鸭灌输式”和“领导说教式” 方法以外,还要更多地采用新颖、独特、有生机、有活力的新形式、新方法和新手段进行,把理想、道德、纪律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等教育寓于平时各种丰富多彩的有吸引力的活动中。针对不同年龄层次民警的不同特点,见缝插针,时间可长可短,采取不同的方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从“领导说教式”向“引导思考式”转变,从“被动接受式”向“参与互动式”转变,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使被教育者也成为教育活动的主人,使他们主动地去接受教育,自觉地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从而增强我们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落实从优待警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从优待警,减轻民警的“后拉力”。在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把改善民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作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集中财力和物力,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为民警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好环境。为此,首先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领导干部要经常找民警谈心,了解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如住房、家属工作、子女入学、入托等,最大限度地给予解决;主动走进民警生活,在努力改善伙食条件、住宿条件、值勤条件的同时,注意改善文化娱乐条件,以丰富健康的文体活动满足民警的需要。其次要重视解决民警求知成才的问题。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现在我们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很快,一旦疏忽了学习就会落伍,就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要尽全力为民警的学习创造条件,还要对民警的学习意愿和方向给予正确和必要的引导、监督。对于能够自觉、主动参加各种正规学位、学历深造的民警,在学习费用和时间上要给予照顾和解决,提升民警的知识层面,优化民警的知识结构,培养自己的高素质民警。

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东政办发〔200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鼓励为本市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办办理引荐人登记的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考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
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或有偿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且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按资金使用费低于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的70%给予奖励;资金使用费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三)认定材料。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材料。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并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及地方公益性项目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征用的土地、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非生产经营性办公生活配套设施、运输工具及从事捕捞、运输业的车船等)投资。 
(二)奖励标准。
1工业加工类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
2农业开发类项目。按到位外来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商贸流通类项目。引进政府鼓励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无不动产投资的经营性企业,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外来股权比例计算的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
4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类项目。采取出让土地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采取划拨或委托经营土地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5引进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6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新上项目及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按以上奖励标准的10%兑现奖励。
(三)认定材料。项目建成(标准化厂房承租方)投产或营业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无不动产投入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
第六条 引进技术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引进的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
(二)奖励标准。按技术折资入股额的1%给予奖励。
(三)认定材料。引进的技术用于生产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 奖励的兑现。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由引荐人申报,市招商办组织考核认定,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确认无误后,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的,由市招商办责成受益单位办理。对引进的项目,投产或营业后先兑现应奖励金额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常生产经营满2年后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县区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发布的《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