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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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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社科厅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高校正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这对于进一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肩负着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的重要职责。要紧密围绕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理论武装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理论教育,深入推进科学发展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为切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的作用,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特别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要尽快对教学计划适当调整,安排相应的教学活动,包括组织专题讨论、演讲比赛、征文活动等,强化科学发展观理论教育,配合搞好学习实践活动。

  二、在“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中,集中开展一次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

  三、找准学生理论学习的兴趣点和关切点,加强对科学发展观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学生理论社团的作用,支持、指导学生学习研究科学发展观,到社区、村镇宣讲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

  四、各地各高校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切实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学习和培训。通过教师培训和集体备课、教学观摩等活动,深化教师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评价、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理解,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做到真懂、真信、真用。在暑期要集中一定时间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进行一次专题培训。

  五、充分发挥校内外专家学者和各有关部门同志的作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作辅导报告,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要积极参与有关教学活动。积极争取从社会各界聘请理论研究、教学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来校作专题报告,帮助师生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形成科学发展的共识。

  目前,我部正组织有关专家评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教案”和“精彩课件”。我们将把有关科学发展观内容的“精彩教案”和“精彩课件”及时发放各地各高校,并挂在相关网站上,供教师学习、借鉴。

  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我部社会科学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2002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保税区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青岛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的设有隔离设施,实行特殊管理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保税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和高科技产业,兴办仓储、运输、商品展销、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信息、房地产以及其他第三产业。
  第四条 境内外的企业、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经批准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和设立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青岛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管委会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管理保税区的财政、劳动人事、土地、房产、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政事务,协助海关对保税区进行监管;
  (五)负责保税区内各项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审查批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审批保税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
  (八)管理监督保税区的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和开发建设等经济活动;
  (九)被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可以在保税区设立机构。
  第七条 保税区与青岛港前湾港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保税区可以设立专用码头、泊位。
  第八条 保税区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第三章投资与经营管理

  第九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兴办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投资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三十日内分别到财政、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租、购置房产,并可依法对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购置的房产,予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保税区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报管委会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和劳务报酬。
  区内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对本企业所需的员工可自行在境内外招聘,也可委托管委会统一招聘。企业员工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财务会计业务须按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办理。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内容的变更以及在保税区内迁移、合并、转让等,须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因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将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产品和料、件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贸易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加工贸易以及生产资料和进出口商品展销交易活动。
经批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商业机构,可以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九条 保税区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进口本企业所需的原料,出口本企业产品;可以对外承接加工业务以及在保税区内进行产品展销。
  第二十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从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进出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保税区企业开展物流业务。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从事通过保税区进出的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以及保税运输等业务。

  第五章金融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从事金融业务。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经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经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股票。

  第六章税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应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在复出口的条件下免征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补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九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产品运往境外的,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前款产品进入境内非保税区的,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十一条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区内自用的国内生产的基建物资、机器设备和日常办公用品,经管委会审查批准,由海关按规定免征关税。

  第七章出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进出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四条 除经管委会批准的安全保卫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保税区生活配套小区应设立在区外邻近地区。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入出保税区。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于近期普遍开展一次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总局将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抽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各地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制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对照总局《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检查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和执行情况;
(二)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四)市场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情况;
(六)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落实、内外宣传以及监督电话公布使用情况。
二、检查的工作要求
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不仅是对税务系统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的检验,而且关系到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确保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各地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针对检查内容研究制定出科学的检查方案,明确目标,抓住关键环节,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案头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组要在听取面上情况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农贸市场和经营业户进行实地调查。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的同时,选取一定数量的农贸市场和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或捕捞业户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并对市场内经营者的身份情况(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进行调查统计。各地对每项检查内容必须查深、查细、查透,避免“走过场”;
(三)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客观评价被检查单位在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各地在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写出检查总结报告,并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填报《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总结报告和统计资料于2004年4月25日前报总局(征管司)。
(五)为全面掌握以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对此类业户管户和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总局设计了《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填报要求认真填写,并与检查总结报告同时上报。
三、总局抽查工作安排
为了推动各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检验落实效果,总局确定吉林、河南、陕西等8省(区)为被抽查单位(名单见附件3)。总局将组织4个检查组于4月12日至4月21日对上述省区分别进行检查。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与检查组的沟通,对检查组反馈的情况和整改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附件:1.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统计表(略)
2.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略)
3.总局抽查工作安排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