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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5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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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财建[2009]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以来,各方面高度关注,针对有关媒体及有关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和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专门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汽车下乡实施力度,充分发挥汽车下乡惠农强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在执行原来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的同时,对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的同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单价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将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比照轻型载货车享受换购和新购的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

  三、请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实好、宣传好,切实把好事办好。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0号



  为落实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繁荣地方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我会在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8月23日  
 


附件:《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doc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落实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促进区域性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域性市场按照38号文和37号文完成清理整顿后,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参与区域性市场相关业务。
二、证券公司参与的区域性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域性市场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区域性市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已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二)区域性市场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监管。
区域性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确有必要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37号文要求分别经区域性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跨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三)区域性市场日常管理规范,已经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并已通过区域性市场经营场所和网站公示。区域性市场已经采取有效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机制,发现风险隐患后能够及时处理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四)区域性市场已经建立规范的会员管理制度,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会员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公示会员名单和相关资料,建立诚信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会员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区域性市场已经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参与区域性市场的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明确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标准并予以公示。
区域性市场会员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区域性市场会员应对投资者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予以保密。
区域性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或经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金融机构面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机构投资者投资区域性市场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
区域性市场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接受区域性市场会员的风险测评,并承诺自担投资风险。
(六)区域性市场对申请挂牌的公司规定了必要的条件并予以公示,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独立,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公司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做出申请挂牌的决议,并承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区域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网上或柜台报价、转让等服务时应当遵守38号文、37号文的规定,并定期在其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公布成交信息。区域性市场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价格操纵行为。
区域性市场探索其他交易方式的,应当符合38号文、37号文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并能有效控制风险。
(八)区域性市场已经明确登记结算规则、方式和程序并予以公示。登记结算事宜由区域性市场依据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认可的机构负责。负责登记结算的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证权益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
(九)区域性市场已经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并指定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区域性市场应当要求挂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规范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包括定期信息和临时信息。定期信息应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临时信息包括对挂牌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充分、完整。
区域性市场应当要求挂牌公司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独立进行核查和判断,出具专业意见,切实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三、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前,应当按上述条件对区域性市场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的方式,由证券公司与区域性市场协商确定。证券公司以股权方式参与区域性市场的,应当按规定扣减净资本。证券公司成为区域性市场会员的,可以开展挂牌公司推荐、挂牌公司股权代理买卖服务,并为区域性市场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投资咨询及其他有关服务。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并按规定充分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四、在区域性市场挂牌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及到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交易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为其提供服务。有关申请公开发行及到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交易的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转板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制定。
五、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38号文、37号文及相关配套政策、本指导意见、转板制度为区域性市场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自律规则,对参与区域性市场的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管理,并督促参与区域性市场的证券公司建立必要的推荐挂牌、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制度和相应的合规风控制度,依法合规地开展相关业务。
六、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7]15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效能,确保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规范、优质、高效、安全运行,现将《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运用是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财力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确保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规范、优质、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全市范围内的会议及教育教学活动要优先考虑运用视频会议系统,各区市县范围内的会议及教育教学活动等,也要逐步在本地区内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完成。

  第三条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由市教育局办公室、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分工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的统筹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包括提出视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意见;拟订以市教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视频会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视频会议方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和有关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等。

  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委托教育网络中心具体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网络、中心控制室设备等技术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拟订视频会议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安排专业人员负责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技术保障;做好视频会议数据存贮、归档;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必要的专业培训等;负责网络畅通与安全。

  各区市县级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由各区市县教育局信息技术中心总体负责技术支持,各分会场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由各学校负责。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召开视频会议必须按照会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批。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召开远程视频会议,需通过大连市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向市教育局办公室提交视频会议方案;大连教育学院各部门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时,需将视频会议方案报教育学院办公室,由教育学院办公室与市教育局办公室沟通。会议方案提交需提前5个工作日。会议方案应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出席领导、主会场参会人员、分会场设置及参会人员、发言单位等。区级视频会议系统的使用,需提前3天报各区市县教育局办公室审核,审核后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教育网络中心。

  第五条 经审批召开的全市性视频会议一律以市教育局办公室名义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明确会场设置要求、系统联调测试时间、主会场的技术支持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并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转送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和教育网络中心。

  第六条 市级视频会议主办单位应在视频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之前主动与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及教育网络中心等单位联系,以便提前做好相关调试及技术保障工作。视频会议因故推迟或取消,主办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 视频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操作。

  (一)各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操作,不得挪用。各项目学校要保证通讯畅通,学校联系电话号码及管理人员手机号码要统一在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登记。各项目校要在远程教室控制室统一安装网络IP电话,保障通讯畅通。各单位必须将远程教室管理纳入教学常规管理,将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并将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视频会议召开之前,各分会场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全程参加会前的联调测试。对未按时参加联调测试的单位,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视频会议召开当天,各会场及中心控制室管理人员须提前1.5小时到达控制室进行网络联通调试。视频会议开始前30分钟,主会场和各分会场系统应进入就绪状态,保持各项技术配置参数到会议结束。

  (三)会议期间,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主会场视频会议系统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了解各分会场的情况。各分会场应随时监控设备运行状况,随时与主会场保持联系,及时调整镜头和话筒。参会人员要自觉保持良好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发言的分会场应将话筒置于静音状态。

  (四)视频会议系统的控制计算机须专机专用,由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会议期间,除视频会议操作人员之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

  (五)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视频设备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后,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设备。

  (六)分会场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向主会场报告。

  (七)中心控制室及各远程教室必须建立管理使用日志,技术操作人员要做好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的记录,并及时将有关问题报告相关部门(日志格式统一印发)。

  (八)视频会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视频会议系统调试和开会期间不得播放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视频会议主办单位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认真做好会议电子数据的存贮、归档管理及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第九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运行。市教育局将把各远程会议系统项目学校管理,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情况列入信息化建设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并不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