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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1:5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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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部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
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7]233号
1997-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考核认定条件和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细致地做好今年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设计司、人事部职称司联系。

  附件:1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略)

     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略)

     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附件三: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

  一、申报考试范围和条件

  (一)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1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1年(含71年)以后,符合表一“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二)参加基础考试的人员

  11990年(含90年)至1997年毕业,且符合表二“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21971年(含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二、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三、申报考试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中央直属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并上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与申报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交纳,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请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符。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结构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 全国青联


中青联发[2005]28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团委、科技厅(科委、科技局)、青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科技局、青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青联,中直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中央企业团工委、青联:

  现将《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
     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
                    全国青联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
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科技部于1999年实施了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各地共青团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青年专家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有效地促进了人才、项目、资金的多元对接,推动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实践中培养了青年科技人才,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开发青年科技人才资源,进一步促进人才与项目对接、科技与经济结合,共青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决定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大力组织青年专家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为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构建青年科技供需信息渠道;发挥青年科技人才的聚合作用,实现人才与项目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在实践中培养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

  三、工作内容

  1.成果发布和项目洽谈。各级共青团、青联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科技园区、企业和农村对人才、技术、项目、信息等方面的需求,组织青年专家携带适合当地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赴地方举行科技成果发布会,开展项目洽谈、合作事宜,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

  2.咨询、论证。组织相关专业的青年专家深入地方和企业,围绕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围绕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改组改制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为地方和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献计献策。受聘担任地方政府和园区、企业的科技顾问,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工作。

  3.技术指导和合作。组织青年专家深入企业和农村考察生产情况,就有关生产技术难题进行分析研究,开展技术攻关,通过技术指导和技术改造进行经济合作。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产品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深入企业车间、高新技术园区,与当地技术人员开展交流,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合作。深入农村,做好农业科技知识普及,提供农业科技致富信息,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4.培训、讲座。邀请有关青年专家就宏观经济形势、地区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其他问题作专题报告,为党政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参考。通过科技报告、创新论坛、培训授课,传播新观念,传授新知识,推广新技术,促进地方干部群众的观念转变和技术提高。

  5.其他科技服务。根据园区、企业、农村的要求,开展其他项目的科技服务。

  四、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要依托共青团县县上网工程和青年中心,建立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广泛收集科技界青联委员、青科协会员和其他方面青年科技人才的有关信息,建立人才库。及时了解园区、企业、农村对于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的需求,建立项目库。通过网络,促进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青年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

  2.供求对接。根据地方、园区、企业的项目需求情况,采取通知青年科技人才库的有关成员、召开项目需求情况通报会、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征集需求项目的合作方。在对合作方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为供求双方进行对接。供求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进行商洽。

  3.组团服务。在供求双方通过商洽达成合作意向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组织青年专家深入科技园区、企业或农村开展成果发布和项目洽谈以及咨询、论证、技术指导和合作、培训、讲座等服务活动。

  4.跟踪管理。与合作双方密切联系,切实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促进合作项目的进一步落实并取得成效。通过建立服务基地、服务示范点、服务联系点等方式,积极探索开展长期服务和合作的新模式,逐步形成以项目化、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促进产学研资的有效结合,保证活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是共青团、青联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共青团、青联组织和政府科技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摆上议程,制定周密的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精心组织。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是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青年科技工作者服务社会牵线搭桥、提供舞台,也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这项工作需要细心,也需要耐心,必须精心组织。促进人才与项目、科技与经济结合,关键的环节是供需对接,而做好供需对接的基础是搞好需求调查。因此从需求调查开始就必须组织好每一环节的工作。

  3.注重实效。要根据地方支柱产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领域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要不贪多求大,不怕少,不怕小,一件事一件事地做,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抓,脚踏实地,积少成多,力求取得实际效果。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实行量化管理,以便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活动可以是志愿服务,也可以是有偿服务,还可以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六、试点工作

  2005年是建立青年科技信息服务站、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的试点阶段。各地要根据当地党政工作大局,确定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每个省(区、市)要确定1至2个地(州、市),每个地(州、市)要确定1至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要确定1至2个乡(镇、街道)进行试点,在试点地区开展2次以上有影响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请以省为单位,将试点地(州、市)、县(市、区)名单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团中央统战部科技处和科技部发展计划司计划处,以便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工作情况、成绩、经验和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团中央和科技部。试点工作结束后,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全面推进此项活动。

  共青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将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协调一致,推动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科技行动的进一步实施,率先在东北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开展青年专家东北行科技服务系列活动。活动的重点是分期分批组织青年专家赴东北就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制造业信息化、装备制造业、中药现代化、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开展咨询论证、献计献策、项目合作等重大科技服务活动,努力发挥科技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进步铺桥架路、搭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