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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的尴尬/欧锦雄

时间:2024-07-08 19:5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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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的尴尬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质疑

欧锦雄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广西某市政府将其管辖下的所有局委、事业单位的办公大楼等国有固定资产全部收归市政府,并由其成立的威宁公司对这价值20多亿元的国有资产统一拥有产权、集中管理运营。今后市属各局委、事业单位对这些国有资产将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据称,该市政府采取这一措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广西某市政府如此运作政府资产真可谓独树一帜,应当说,这一政府资产运作方式属于全国首创,因此,可将其称为“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然而,首创的事物未必是先进的、正确的。改革开放时期,政府采取各种创新措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政府的各项措施均应合法,否则,将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的发展。广西某市政府无偿地将其属下各局委、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统收,是否于法有据?市政府将统收到的20多亿元价值的政府资产的产权全部划归威宁公司并由其经营管理是否合法?这是十分重大的问题。自中央电视台报道这一新闻后,笔者思绪万千,不由自主地将这一事件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无偿平调公共财产的做法联系起来,并产生了疑惑:难道我们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而广西某市政府将其统一收归的国有固定资产全部划归威宁公司来经营管理的做法则让我联想起英国巴林银行破产案,并出现幻觉:假若有朝一日威宁公司出现猫腻而突然破产,该市政府及其属下的各局委以及事业单位将何处藏身?
中央电视台对广西某市政府资产模式所进行的报道,已产生了新闻效应,想必不少政府主要领导人会认同这一做法,并可能认为这是值得推广的新生事物。若真的如此,全国将出现其他市政府、县政府或乡政府,甚至省、自治区政府纷纷仿效南宁市政府的做法的现象。笔者认为,虽然“广西某市政府资产模式”树立了市政府的权威,但是,它束缚了各局委、各事业单位自主权,因此,这种政府资产运作模式将不利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若任由其发展,后果难以想象。从法律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具有违法之嫌,它还凸现了我国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脆弱!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与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法人制度背道而驰。法人制度是人类法律文明的产物,它具有降低风险,鼓励投资,保障安全交易等方面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类型除了包括企业法人外,还包括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机关和事业单位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管理者和参与者,它们不可避免地也会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因此,为了保障各级机关体系和事业单位体系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第三方的交易安全,使各机关和各事业单位能顺利地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既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均属于法人,那么,它们均需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是: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前提,也是它们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物质基础。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一般是通过征收、划拨、财政分配、贷款、罚没、经营等方式获得。在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下,该市政府将其管辖下所有局委、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全部无偿剥离,致使其管辖下的许多机关和事业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失去了自己的重要独立财产,妨碍了它们的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而将所有国有固定资产的产权划归一公司并由其经营管理,就犹如将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极大地增加了国有资产的安全风险。在该市政府统收这些国有资产前,许多机关和事业单位与第三方已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承建建筑工程,购买大宗物品,等等,第三方与这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往往是以这些单位当时所享有的独立财产为前提的,因此,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也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利益,并破坏市场秩序。该市政府利用行政命令“没收”其管辖下的各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从实质上看,是行政权侵犯法人制度,可见,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是违背我国法人制度的。对于该市政府的做法,其管辖下的各局委和事业单位万般无奈,但是,它们只能接受这一事实,这显现了我国法人制度的尴尬!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市政府将其所管辖下各局委和各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全部收归市政府,并将其产权划归威宁公司并由其经营、管理、这是该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政治经济事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然而,从中央电视台报道来看,该市政府并没有将这一重大改革交由市人大讨论。如此重大的举措未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即自行其是,这反映了人治观念在我国一些地区依然根源蒂固!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的重要做法是:将统一收归的该市各局委、各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固定资产划归威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公司统管政府资产的法律根据何在?既然威宁公司是一个公司,这就必须按《公司法》规定组建、运作,它应有自己的董事会、总经理,它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政企应分开,机关不能办企业。这样说来,该市对威宁公司不存在直接指挥权,威宁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经济实体将独立运转。凡是公司,就有可能盈利,就有可能亏损,甚至有可能破产。现实中各种公司破产的例子比比皆是。假若威宁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拿这些政府资产去担保、去拍卖或从事其他投资活动,那么,类似巴林银行破产案的悲剧将不可避免。
其实,公司统管政府资产的做法是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财政法律法规的。各级政府及其管辖下的各局(厅)委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大楼等国有固定资产,均属于国家所有,它们具有专门的用途,例如,办公楼的用途主要用于办公,而不能随意拿去经营盈利。国家所成立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对各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用于专门的用途,防止这些资产被随意划拨而用于商业经营。公司统管政府资产实属严重违法之举。
该市政府所采取的这一重大举措的初衷可能是:通过大一统,使这些国有资产更好地保值、增值、平衡各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防止一些单位出现腐败现象,等等。殊不知,大一统并不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它也可能会使这些国有资产贬值,也可能会出现新的收入不平衡和新的腐败。其实,解决前述的办法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以及综合治理。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的出现,体现了政府领导法制观念的欠缺和人治观念的牢固。政府资产运作并非儿戏,它不象小孩玩过家家,不似小孩捏泥人,今天捏个唐僧,明天捏个孙悟空,后天捏个白骨精……。在政府改革中,凡事应讲个法字。改革中出现的重大违法之事不但会成为别人的笑柄,更重要的是,它会贻误一方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制宣传已有一二十年,但是,许多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依然淡薄。这也难怪,在我国,上至中央、下至乡镇,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中,具有法学本科及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极小,与英美法德等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凸现了我们的差距。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的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官员法制观念的淡薄,因此,加强培养政府官员法制观念,设立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改革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应予重视的问题。
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的产生,显现了我国法人制度的尴尬!自《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至今,我国的企业法人制度日臻完善。国有企业法人制度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或所有权与股权分离等方式使企业法人的产权得以明晰,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我国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很不完善,例如,对于各机关、各事业单位的独立资产如何确定和划分以及这些单位对这些资产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对于上级机关或事业单位对下级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独立财产有何权利等问题,也未有明确规定。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笔者认为,未来的《民法典》应建立详尽而完善的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若是,“广西某市政府资产运作模式”,休唉!

作者简介:欧锦雄(1964-)男,广西玉林市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透过悬赏看民间“侦探”
杨涛

针对“执行难”,上海一些法院开始尝试以“悬赏执行”的方式,让更多的知情人站出来说话,加快执行的效率。社会公众现在登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就可以看到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以及悬赏金额和比例。(新华网4月13日)
前不久,抓获马加爵便是与公安机关使用巨额悬赏的方式有关。悬赏方式在今天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许多国家机关都在公务活动中采用悬赏方式。尽管悬赏方式存在不少争议,但在许多情形下,总体上还是利大于弊。对于国家机关和公务活动的相对人来说,能减少成本投入,提高效率;而对于悬赏的受要约人即提供线索的人来说,事实上也是在权衡各种得失后,是收益大于成本的理智选择。由此可见,这是一个三方都得利的举措,何乐而不为呢?
可见,根据权衡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原理,悬赏是理性的,同时悬赏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公务活动运用悬赏方式就有正当性。而悬赏的正当性必然给悬赏的受要约人--“线人”获利赋予了正当性,因为,没有“线人”的正当性,悬赏就不可能有存在的现实环境。然而,从人都是“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分析,有利益的地方必然使资本与人气聚集,大批的“线人”产生是悬赏的必然结果,竟争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可避免。同时,从“线人”本身来看,要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降低成本,走向专业化和有组织化,由此也必然催生一批职业“线人”,作为职业“线人”的外在表现形式--民间“侦探”、民事事务调查所也由此酝酿而生。
我们不可能说,单个“线人”的活动有正当性,而能最大程度上降低成本的有组织或专业化的“线人”却无正当性,这在经济学原理上和逻辑上都是讲不通的。我们只能说,有组织或专业化的“线人”的活动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由此看来,重新审视民间“侦探”的作用,重新审视公安部在1993年9月7日的通知中明令禁止的成立民事事务调查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事实上,民间“侦探”也好,民事事务调查所也罢,都不是悬赏催生的。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在执行中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社会现实的需要,各行各业的专业化、有组织化“线人”的出现早已不是新闻了,这些机构与人员已经大量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只是公权力机关悬赏方式的大量运用必将催生更多的这些机构与人员也将进一步赋予他们存在的正当性。从法律实施角度上看,法律、法规的禁止只能是针对少数人,如果违法成为普通,并且违法行为得到公众认同时,我们要反思的也许是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了。再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大量存在的民间“侦探”、民事事务调查所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规范而处于社会的边缘化,导致他们侵犯公民权利和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禁止他们存在的人们似乎又从这里找到进一步禁止的理由:看,让他们存在有如此多的麻烦!其实,这完全是一种“倒果为因”的理由,因为,只有先承认他们才能进而规范他们,从而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他们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想说的是,对于民间“侦探”、民事事务调查所,既然无法抹煞他们的正当性又离不开他们,那就承认他们、规范他们吧!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126号
1995年9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国土收益的征收与管理,调动各级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在十月底前完成下达的国土收益任务,特制定《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

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

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

省政府下达我市的4300万元国土收益任务,是今年我市打好“五大战役”、实现“十项目标”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加强征收管理,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奖罚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奖罚办法适用于一九九五年度市对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及其责任人。

二、专项考核内容要求

1、完成任务考核。要求各县(市、区)要在十月底前完成全国土收益任务。

2、上交比例考核。达不到及时足额上交国土收益的县(市、区),均不得享受奖励。

3、实际入库考核。国土收益完成数,均以各县(市、区)实际缴入金库为准。必须由组织上交收益的同级财政和收到收入的金库出具证明(或入库单,或金库盖章),报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核实。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不得享受奖励。

4、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由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经考核合格者依照本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三、具体奖励办法

凡能够近期完成,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土地部门和责任人,由市财政局和土管理局提请市政府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及其责任人,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年终奖罚一次兑现。

(一)对县(市、区)及其财政、土地部门的奖罚

完成下达目标任务的县(市、区),除全市通报表彰外,依据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1、完成任务奖。十月底凡能完成国土收益任务的县(市、区),且符合考核要求的,高平市、阳城县、城区奖励5万元;沁水县、陵川县、郊区奖励3万元。

2、提前完成任务奖。以十月底为限,提前完成任务的,按提前时间每月加奖0.5万元。

3、超额完成任务奖。年终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除按规定享受完成任务奖外,对其超任务上交省、市部分,由市财政考核后专项返还有关县(市、区)财政、土地部门统一按超额部分的1%计提超额奖。

凡完不成下达的国土收益目标任务的,除全市通报批评外,任务以内应上交省的20%、上交市的10%部分,必须保证足额上交。

(二)对责任人的奖罚

凡完成市下达任务的,将对有关政策、财政和土地部门责任人,按完成任务的大小,分别给予奖励,高平市、阳城县政府及其财政局和土地局、城区政府和城区土地分局责任人各奖励4000元;其他县(区)各奖励2500元;凡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对政府及其财政、土地部门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高平、阳城、城区各罚1000元,其他县(区)各罚600元。罚款金额上交市财政。对责任人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四、有关部门资金分配比例

奖励给各县(市、区)的资金分配比例,由财政和土地部门共享,具体分享比例2:8,即财政部门20%,土地部门80%。

五、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给部门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在国土收益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资金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资金的列支

(1)超任务部分的1%超额奖(除城区外)从本财政国土收益中支付;(2)除1%超额奖外的其他资金由财政从市级国土收益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