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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缩水应如何处理?/左志平

时间:2024-07-22 07:3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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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缩水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00年6月,被告华为开发公司建设新元小区,需拆迁原告食品公司部分房屋,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回迁门面房262m2,其中:包括民族路(东西向),新元小区公园(小区南大门)入口转角处门面房。2000年9月1日,原被告就回迁门面房又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预购被告开发的新元小区房公园转角处1号、2号门面房,建筑面积60.78m2,单价1680元/m2,合计价款人民币102110元。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超过暂测面积的正负5%时,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面积调整。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附示意图一份,载所购房屋方位为新元小区公园(小区南大门)入口转角处1号、2号。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原告按约付清购房款人民币102110元。同时,该小区2号楼门面房亦相继对外预售。其中,同年11月,被告与卢某签订的2号楼35号门面房买卖合同后,附有房屋平面图,显示35号以西相邻的门面房即为公园入口转角处门面房,呈内弯圆弧状。此后,被告委托江苏华丰建筑设计院设计绘制了“新元小区详规调整图”。对房屋和公园大门规划进行了调整。同年6月12日,被告召集原告开会,通报规划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可能导致原告回迁房面积减少的情况。该会议记录载明;“徐某(被告方副经理):….根据市规划的要求,考虑新元小区的宝塔与谢眺楼视线走廊,对我新元小区南大门入口处的物业管理用房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范围基本保持原样不变,去掉转角处的一个三角形的拐角,可能造成食品公司回迁房的面积减少。为此,请食品公司能理解,关于减少的部分面积,如何处理,待房屋建成后,再做商订。”王某(原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规划调整,但涉及到我公司回迁的门面房面积减少,到底减少多少目前数据还没有得出来,如果减少的门面房面积,今后在计算上,我们不能按文件标准计算,要给我们亏损企业加大补偿,给予弥补。”事后,被告调整了公园入口转角处1号、2号右边依次是2号楼的36号、35号门面房(此前,平面图显示1号、2号右边即为2号楼35号门面房,无36号门面房),左边是上二楼的楼梯间通道。随后,被告将36号门面房以每平方米人民币7472.33元的价格预售给第三人周某,双方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原告发现自己所回迁的1号、2号门面房的建筑面积明显不足,且在1号、2号门面房与2号楼35号门面房之间出现了36号门面房,遂找被告,经房屋测绘部门测量的3号裙楼的底层1号2号门面房建筑面积为40.27m2,2号楼36号门面房建筑面积为44.70 m2,遂于2002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按市场价赔偿减少20.51m2面积的损失。
处理结果:
审理认为:被告是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在开发新元小区中,需要拆迁原告的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告回迁被告拟开发的部分门面房。双方就回迁的门面房位置及价格等事宜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该份合同实际上是具有拆迁利益补偿性质的合同。合同约定了回迁门面房的具体位置、价款、付款、交房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份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确定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60.78m2面积门面房,在合同履行中,被告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在2号楼35号门面房与3号裙楼公园入口转角处1号、2号门面房之间设计了朝向民族路36号门面房,如不增建,被告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可以使1号、2号门面房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78m2,满足原告要求,实现合同目的,而被告建造了36号门面房,并将该房出售给第三人,原告房屋面积减少20.51m2,致使原告预购60.78m2面积房屋的合同目的及足额回迁的预期利益不能实现,被告主观上存在违反合同的恶意,客观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调整房屋规划设计方案后,虽然通知了原告,但原告要求加大补偿,被告亦认同可以协商,双方未达成协议,双方对面积不足处理约定不明。根据合同约定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超过暂测面积的正负5%时,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总金额按实调整,应理解为双方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的处理,而本案因房屋平面结构的变更造成原告预购面积大幅度减少,不属于合理误差的情形,不适用合同中该条款的规定。因原告是产权调换房屋,具有拆迁补偿利益,其损失的计算,不能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规定,应当参照购买36号门面房的市场价格人民币7472.33元/m2计算,扣除原告购房1680元/m2,其差价人民币5792.33元/m2来赔偿原告损失,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被告辩解原告房屋面积不足,根据合同第5条规定,按合同约定价款增补、退减房款,而不是市场价赔偿不足面积房款的意见,不能成立,因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面积差为5%,但实际上相差20.51m2,占原告所购房屋面积的1/3,明显存在恶意,按照合同约定补、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辩解不予采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华为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赔偿原告食品公司房屋建筑面积减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8800.60元(20.51m2×5792.33元)。
法律点评:
该案是房屋拆迁,进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缩水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超过暂测面积的正负5%时,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不足和超出的部分怎么赔偿没有明确约定。现有的法律依据是: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面积超出3%范围的面积处理规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原告房屋被拆迁,实行的是产权调换,其拆除房屋在市区的繁华地段,拆除前没有进行评估,补偿价格很低,产权调换时政府确定了一个回迁价格。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目的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原被告就拆迁签订了具有物化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存续,包含了原告的拆迁补偿利益。被告在原告回迁的门面房与35号房之间增建36号门面房,以市场价卖于第三人,赚取利润,使原告房屋面积20.51m2,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原告损失明显没有充分保护原告的利益。另外,上述法规、解释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到拆迁产权调换房屋中含有的补偿利益问题,仅仅是针对纯商品房买卖面积缩水。形成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缩水的损失赔偿规定的立法欠缺,使恶意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经济上的惩罚,使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获得满足。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特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的同时,又判决被告赔偿了原告的预期损失。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是正确的,不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给予被告经济惩罚,有利于推进房屋拆迁行为的规范。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
左志平、刘金海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职权如下:
(一)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
(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
(三)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四)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五)管理户口;
(六)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七)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
(八)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九)在居民中进行有关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十)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必须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并且在居民会议或者居民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听取人民的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切实遵守法律,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第七条 铁道、水上公安派出所,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种[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

品种是种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种子管理的源头。《种子法》实施以来,品种管理以粮食增产为目标,严格品种试验、审定、保护,推出了一批高产优质的优良品种,为我国粮食连续八年增产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异常气候多发、频发,现行的农作物品种管理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品种多乱杂、侵权假冒、越区种植等问题较为突出,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对此,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目前的品种管理工作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从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的高度正确认识品种管理工作;要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现行的品种管理制度,改进品种管理方式,确保品种安全。

二、严格控制审定品种总量与质量

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深入分析现有品种状况,进一步调整品种结构,优化品种布局,控制审定品种数量;要严格审定标准,提高审定门槛,提升审定品种水平,确保审定品种质量。做好主推品种、搭配品种、储备品种和特色品种规划,充分发挥品种审定对育种方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出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要规范品种命名,杜绝“一品多名”情况的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品种审定工作

要严格申请品种审定条件,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条件,并提供品种选育报告,以及同一类型生态区多年、多点的品种试验报告,鼓励提供至少一年的DUS测试报告。对于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要加强品种试验管理,严格执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程序和标准,逐步增加试验点数量,优化试验点布局,进一步提高试验代表性,增加品种抗性测试,提高审定品种安全性;要加强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职业纪律要求,对更改试验结果的试验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要加强品种审定委员会建设,严格审定委员条件,优化委员专业结构,完善品种审定程序和规则,提高审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要健全部省两级审定协调制度,统一技术规范,建立有效的审定监督、指导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不断强化标准样品管理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9号)要求,组织做好2010年及以后审定通过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品种标准样品征集、送样工作。实行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统一标准样品制度,开展审定品种、保护品种DNA指纹图谱鉴定工作,逐步建立统一的品种DNA指纹图谱库。

五、着力完善品种退出制度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4号),抓紧退出未提交标准样品的本级审定品种。加快退出生产上有明显缺陷、种性退化、种植面积较小的审定品种。2012年开始,将实行审定品种目录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已审定有效品种目录,加强品种种植面积统计工作,切实解决品种多乱杂问题。

各省(区、市)要根据通知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品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品种管理水平,为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2年农办种[2012]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1202/t20120229_24931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