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谈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五个阶段/赵国兴

时间:2024-07-21 17:0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谈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五个阶段

 赵国兴


检察机关依法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而讯问是侦查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有特殊性,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文化素养和社会经验比较丰富;二是一般无犯罪现场可供勘查,物证较少;三是系智能型犯罪,在犯罪的预谋和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后反侦查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型特点。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讯问工作的特殊地位,侦查人员对出入人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笔者对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一、讯问前的“准备”阶段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下不一座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现有的证据情况。包括侦查人员已掌握了哪些各类的证据,这些证据哪些能够印证,哪些游山玩水能印证,也就是证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通过讯问得以解决。
二、讯问前期的“观察”和“闲谈”阶段
这个阶段是讯问的开始,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开始面对面。笔者反对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一见面就开始切入主题,直接谈案件的实质问题,甚至开始证言上的交锋。此时,侦查人员首先应该做的是认真观察,就好象中医中的“望、闻、问、切”。观察的内容是:1、观察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气色好坏、穿着的华丽或朴素、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各类(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2、观察讯问对象的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不是沉默不语;是强烈对抗不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
通过上述细致的观察,可以进入“闲谈”阶段。此时,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讯问对象的一些相关信息,加上准备阶段的丰富素材,可以与讯问对象开始“拉家常”式的闲谈。这样的做法绝对不是浪费时间,徒劳无功,而是在讯问对象牌被讯问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以“柔”的方法化解其“刚”的对抗,也即“以柔克刚”。这时侦查人员可以询问其个人的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生活经历、夫妻关系、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闲谈”的目的有二:一是逐步控制讯问对象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其对立抵触情绪;二是对讯问对象注入同情心,让他觉得你是为他着想。这样,讯问人和讯问对象就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闲谈”阶段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讯问对象在被讯问时的心理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此时,系讯问之初,讯问对象对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方式、讯问目的等都心中无数,他很想从“闲谈”中获取这方面的信息,侦查人员绝不能向其暴露相关信息;二是牢牢掌握“闲谈”的主导权。通常的方式,侦查人员应该是引导式的“闲谈”,这种引导既要达到我们“闲谈”的目的,又不能让讯问对象了解我们讯问的目的。
三、讯问中期的“交锋”阶段
经过前期的“闲谈”阶段,侦查人员要逐步引导讯问对象进入供述案件事实的环节,这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发展到双方斗智斗勇的交锋阶段。
一般而言,交锋阶段。因为当讯问触及到案情的实质问题时,讯问对象一般不会马上如实供述。这时,讯问对象一般具有狡辩、抵赖、否认、谎供等心理,采取软拖、硬抗、欺骗等手段进行对抗,或者避重就轻交代罪行,或者一再表白自己是多么的廉洁,没有经济问题。在此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恰当的策略攻破其心理防线,当然,用什么样的策略必须因人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注意到在千变万化的策略中,使用证据的策略占有重要地位。此阶段,侦查人员运用证据可采取引而不发的方式,出示少量的证据以引起讯问对象的思考,让他感觉到其罪行已经暴露。同时,侦查人员必须具有顽强的意志和耐心,决不能因为相持而减弱成功讯问的信心。
第二个层次是讯问对象的动摇阶段。当然,讯问对象的动摇是建立在双方相持的基础上的。这时讯问对象的心理很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选择继续顽抗,又怕按证据定罪,受到从严惩处;二是想早日摆脱讯问的编排,又怕因拒不认罪使讯问持续升温;三是既想认罪交代,又怕定罪处罚;四是如果认罪,自己的政治生命将会结束,优厚的待遇也不复存在;五是如果认罪,自己所拥有的较高的社会地位也会化为乌有。上述矛盾心理交替出现,使讯问对象犹豫、动摇人。这一阶段对讯问人员而言非常重要,如果将一次讯问比喻为一次战争,那么这个阶段就是攻敌制胜最为有利的战机,所以,侦查人员一定要把握战机,切记机不可失,机不再来。侦查人员一定要及时运用政策攻心,结合使用证据,促其矛盾心理向如实供述发展,这也是讯问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侦查人员错过这一战机,讯问对象就会出现谎供、乱供等现象。
笔者在这里着重这一下运用证据促其如实供述的问题。因为,政策的说服力是有限的,而适时巧妙地运用证据,应该是促其转变心理的法定。运用证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时机适宜原则。选择怎样的时机出示证据最为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参考:1、讯问人员就某个事实出示了少量证据,但是,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尚未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我不开口,他就不可能查清事实。这时,讯问人员可义正言辞,态度严肃地再出示部分证据,但一定要做到点到为止,切忌详细讲述;2、讯问对象在讯问人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利害分析之后,态度已有所转变,但对如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侦查人员再出示少量证据,促其如实供述;3、讯问对象已开始供述,但是蹭出现不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二)客观真实原则。在侦查阶段,讯问人员所拥有的证据真伪并存。但是,在动摇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出示甄别以后,判断为真的证据。因为,在讯问对象思想处于动摇的阶段,其重要的心理是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出示假的证据,就一定会造成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并未获取扎实证据这样的印象,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不实证据的出示也会削弱讯问对象对讯问人的信任程度,甚至会将讯问人前几阶段的努力尽弃,使讯问陷入僵局。(三)少量高质原则。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高质量的供述。具体方法有:1、分解证据的方法。比如受贿案件,“某时某人在某地点送钱给某人(讯问对象)”这一证据,其内容可分解为:“某时”、“某人”、“某地点”、“送钱”这四个部分。侦查人员在运用证据时,可以这样问,“某人与你有什么来往?”
“某时你有无收受过他人钱的经济问题?”或者“某人在某地与你有什么来往?”等。上述问法比“某时某人在某地送钱给你,有无此事?”这样的问法好。2、证言含蓄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证据要尽是不用直白的方式,也不要直接谈出证据内容。比如贪污案件,“他用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人证言,讯问人发问“你用什么虚假发票报销过?”比“你是否报销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言形式好。
四、讯问后期的供述阶段
经过讯问人对讯问对象适时的政策攻心、运用证据等工作,讯问对象的心理防线已被攻破,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证据已被讯问人掌握,事情已然败露,想躲过去已无可能,自己的唯一出路就是认罪服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此时,讯问就进入了后期的供述阶段。此阶段,讯问对象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依然残留,所以,要的罪行和关键的情节能少供就少供,尽可能地少说目的和动机,极力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力争减轻罪责。涉嫌共同犯罪时,他就尽力推脱罪责。上述情况,凸现了讯问对象供述缺乏彻底性、全面性的阶段性特征。
侦查人员做好此阶段的讯问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让讯问对象自由陈述。因为此时讯问人员即使发现其有虚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等不实供述,也不要轻易打断,让他完整地供述。在其供述期间,侦查人员可做一些必要的记录(不是笔录),特别是那些不实之处。(二)对于讯问对象不彻底的供述进行再次引导。具体做法有:1、发现供述中的矛盾,并予以点破。供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1)供述前后矛盾;(2)供述不符合客观规律,如自然条件、客观环境等;(3)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4)供述不符合会计资料等书面证据。针对上述情况,侦查人员可就这些矛盾让讯问对象充分详细地讲述,讲清具体的细节和经过,而不应立即戳穿他。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1)对讯问对象深追细问,直至问得他理屈词穷时,适时地进行思想政策教育,指明如实供述是其唯一出路,真的假不了,纸是包不住火的;(将揭露矛盾供述与出示证据相结合。这时的示证仍应坚持上文提到的原则,但是,此时的示证可以更直接,直接点到其痛处,让其更深刻认识到事已至此,唯有如实供述,方可宽大处理。比如,供述与会计凭证相矛盾时,可让其看凭证,促其全面如实交待。2、利用讯问对象与同案犯、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促其彻底供述。职务犯罪行为很多情况下都不是由行为人自己独立完成的,不可避免地有其他共犯参与,以及关键证人(如会计、出纳)的具体操作,三者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利益。在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之处,以及他们各自的利己思想。侦查人员可向讯问对象讲明以下事实:(1)首先交待,揭发他人是法定从宽情节。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他不供述同案犯会供述,因为二者都想先供述而获从宽处理;(2)证人必定如实作证否则其会因作伪证而受追究。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合法的如实作证和违法的作伪证的天平前,必然选择如实作证而不受牵连,尽管案发前二者可能是上下级关系。
五、讯问末期的彻底供述阶段
经过双方激烈的交锋阶段,讯问对象在法律政策强力攻心,讯问人由弱到强运用证据的两股力量进攻之下,顽固抗拒的心理被摧跨,畏罪、侥幸的心理已走到尽头,牢固的思想防御体系彻底崩溃,发自内心地认识到全面彻底地供述已是唯一的选择,讯问由此进入彻底供述阶段。
侦查人员应当认识到,中场搏杀固然重要,但是,扫尾阶段决不能轻视,因为这个阶段性的成果是侦查人员前四个阶段的艰苦努力换来的,我们要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侦查人员务必要做到“宜将剩勇追穷寇”,“善始”更要“善终”,切记“不可沽名学霸王”。在实践工作中,讯问进行到此阶段,不管是侦查人员,不是讯问对象,都已深感劳累,都想尽快结束讯问工作。为了缓解人文紧张的精神,疲乏的状态,侦查人员可以让讯问对象喝一杯水,抽一支烟,让他喘口气;同时,侦查人员自己也做一调整,恢复一下体力和智力,为取得讯问的全面胜利做好准备。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可以恢复讯问对象的回忆能力和准确性,为侦查人员下一步制作成功的讯问笔录打下坚实的基础。
稍事修整后,侦查人员要重整旗鼓,迅速进入战斗状态,理清讯问目标及范围。这时,侦查人员开始认真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要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查漏补缺。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讯问对象几经交战,心理承受能力已经崩溃,思想已经彻底转变,认为大势已去,败局已定,不如主动全盘托出,争取从宽处理。侦查人员要乘胜追击,不依不饶,穷追不舍,并且要紧扣其心理,宜讲揭发他人,立功赎罪,从而减轻罪责的思想,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让讯问对象土崩瓦解,彻底投降。侦查人员用上述方法把一份讯问笔录制作完成,其内容不仅包括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哪个证人在案件中有什么行为,同案犯的行为是什么,书证、物证在何处等一系列信息。这样就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充实案件旁证,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起到重大作用。这样做下来的笔录才能上下通畅,符合逻辑性、客观性,并且具有鲜明的体系以及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意识。职务犯罪的讯问对象因其职务的特定性,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他掌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讯问对象在此阶段所提供的线索极具真实性和根本性和可查性。至此,成功讯问这座高楼可谓胜利竣工。上述五个阶段是一个动态平衡的体系,也是讯问对象从接受讯问之初的抗拒到彻底交待罪行的心理历程,五个阶段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实践工作中,每个案件讯问工作的五个阶段所占的时间比例可能不同,如讯问对象的个体素质、社会阅历不同,可能影响双方交锋时间的长短,但是,侦查人员要运用五阶段递进的规律性来制服讯问对象,取得讯问成功。另一方面,五个阶段的规律性要同一次讯问不得超过12个小时的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侦查人员要将自己各阶段计划使用的时间纳于此条法律规定之内,提高工作效率,熟练掌握讯问技巧,在有效的时间内达到讯问的成功,才能够称得上真正的胜利。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建规字[2006]12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其初审后,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㈠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㈡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图;
  ㈢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一式十份)。
  ㈠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高压输电线路
及变电站、燃气主干管及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
  ㈡ 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站、燃气储气罐站、110KV(含)以上变电站及供电线路、城市邮政、电信枢纽、铁路、公路客(货)运站场;
  ㈢ 投资1亿元以上的行政办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居住小区;
  ㈣ 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㈤ 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㈥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㈦ 因选址需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情况;
  ㈡ 建设项目情况;
  ㈢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条件(含地质,交通、给水、排水和供电等,一般应有2个以上选址方案);
  ㈣ 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按照第七条规定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选址申请的内容可简化。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在城乡规划图上标示。
  第十条 选址研究报告按照《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
制导则》编制。
  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选址审查时,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其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研究报告组织论证。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查:
  ㈠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㈡ 符合城乡规划;
  ㈢ 符合产业政策;
  ㈣ 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集约发展的原则;
  ㈤ 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㈥ 不会对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选址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研究报告组织论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2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发机关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为6个月。
  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过期失效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发机关提出申请。原核发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或变更的决定,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对未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选址意见书失效的、不符合选址分级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18号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体系,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城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在不具备法定公开招标投标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授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在新闻媒体或者相关交通运输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文件。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向邀请对象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并提供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线路经营权的内容、要求及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六)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的时间、地点;

(八)评分标准;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确需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补充或者更正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是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中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必须符合《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资格审查,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三)接受投标过程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三)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

(四)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

(五)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

(六)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地点,交招标人签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的;

(三)未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开标时间必须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并应当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等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或安全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二)道路运输企业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或安全管理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比例不得少于评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派驻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线路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评分标准应当包括企业资格条件和经营规模、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运行方案、经营方式、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近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并负同等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一项为零分。

投标人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有的内容和评分项目均计零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参加;

(三)参加评标的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上网的计算机及其它可对外实施通讯的设施;

(五)评标委员会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于评标结束后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人,评标报告中应载明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的结果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候补中标人中得分最高的一个取得中标资格。

(一)逾期不签订《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

(二)逾期未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因招标人、招标机构过错导致招标失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招标、评标的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及职权范围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二)不得接受投标人或者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招标、评标期间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四)不得泄露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向投标人作任何暗示或者做出不利于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任何许诺;

(五)不得接受投标人拜访;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的规定。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组织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并依法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或中标无效的,应当按照候补中标人的得分高低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