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我市是国家“八五”期间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工作试点城市之一。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加速推广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进一步落实有关经济政策,强化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拟订了《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有关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 南京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主管本市散装水泥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县的散装水泥工作,其业务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如期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其计划任务书须市散办参与审核,对发放散装水泥能力未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列项。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应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其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八条 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设施,凡不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率,在1995年底前应达到70%以上。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的运输单位应加强发放和计量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规定。
第十条 凡在城区及近郊一次性浇捣混凝土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资金,银行应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第十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钢材、专用车辆、燃料等物资,按计划渠道提出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应优先安排供应。
第十三条 个别企业因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经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运输,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的专用车,由市散办核准后,报运管部门批准,其养路费,超限费可予以优惠照顾。
第十五条 按下列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用户逾期未退还水泥包装纸袋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时将纸袋押金的50%上缴市散办作为专项资金,其余50%上缴市财政。
(二)袋装水泥征收散装水泥开发资金,由水泥生产企业向用户按每吨包装水泥代收2元散装水泥开发资金,上缴市散办。
(三)征收散装水泥节约纸袋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向购货单位按每吨9元收节包费。其中,2元返还使用单位(含提供储存散装水泥设施单位),2元返还水泥生产企业,5元上缴市散办。
外埠进入本市的散装水泥,供应单位应将实得节包费的35%留作自用,35%返回用户,30%上缴市散办。
(四)凡从外埠调购到我市的袋装水泥(计划内除外),由有关部门按每吨4元征收扶持散装水泥费,上缴市散办。
(五)为了支持我市散装水泥出口,凡对外出口的散装水泥(包括散装、吨袋大包装、熟料)节包费从每吨收取9元下降到每吨收取4元。其分成办法:水泥企业留成2元,上缴市散办2元。
第十六条 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由市散办统筹用于:
(一)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
(三)奖励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返还水泥生产企业和用户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与设施。
用于散装水泥生产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准挪用,并建立健全有关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散装水泥计划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办制定。
对未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单位,由市散办按其未完成部分以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发展散装水泥开发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1991年3月7日
邮电部关于改进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改进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8月3日,邮电部
自一九八四年起,邮票发行局陆续发行了省市风光邮资明信片,丰富了邮资票品的内容,满足了国内外旅游者和集邮者使用、收集风光邮资明信片的需求。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在发行风光邮资明信片时扩大宣传,提高知名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而深受各界欢迎。尚未轮到发行的省、区、市纷纷要求尽早予以安排。但是,由于受生产、原材料供应等因素制约,发行进度太慢(从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八年五年间只发了六套)。如今后仍按原办法发行,即使每年都按两套发行,三十个省、区、市都发行完,则还需十三年,将使绝大部分省、区、市长期见不到各该地区的风光邮资明信片。
根据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和近年来各省、区、市邮电部门印制发行明信片的能力,为了加快发行进度,满足社会需要,自一九九○年起,对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风光邮资明信片是邮资票品之一,其发行权属邮电部,具体设计发行工作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进行安排。即哪个省的风光邮资明信片由哪个省组织图稿设计、征订数量、安排印制、分配、发运、经营等。
设计图稿后要送交邮票发行局报部审批,发行数量计划要送邮票发行局核定。
二、风光邮资明信片的规格、文字、版式等应按统一要求(见附件)设计,系列编号由邮票发行局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先后排列。
三、售价由邮票发行局统一确定,发行此项明信片的省、区、市局向订购单位收取印制费和印制费的百分之五管理费作为集邮公司收入。
四、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后,原稿、制版稿、文字稿版式、正式签批的印刷样张及相关的文件、批件等应在一个月内移交邮票发行局存档;实际发行数量和分配情况要报邮票发行局备查。
五、邮票发行局需留存的资料,由相关省、区、市局按第三条收费办法有偿提供。
发行风光邮资明信片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有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对成品、半成品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废、次品和各种样张的销毁处理工作,严防流失,确保发行安全。按照原定的每省、区、市发行一套风光邮资明信片的原则,已经发行过的省、
区、市不再发行。
附件:对YP系列邮资明信片的设计要求
1.每套邮资明信片分A、B两组,每组5枚或10枚。A组邮票面值为发行时的现行国内埠际明信片邮资,B组邮票面值为发行时的现行国际航空明信片邮资。
2.两组明信片的图案可以不同,也可以相同。如果不同,要全套不同;如果相同,要全套相同。
3.每枚明信片的规格为148×100毫米。邮票图案与背面图案应相同。邮票均印在每枚明信片正面的右上角。
4.两组明信片的正面文字、邮票边框及线条等的颜色要有区别。
5.两组明信片的文字均采用中英文对照印制。有民族文字的民族自治区,可以在国内邮资组明信片上用汉字和民族文字对照印制。
6.A组明信片的正面左上方要印红色邮政编码框,B组明信片的正面左上角要印蓝色航空标签。
7.两组明信片要分别包装,封套的文字颜色要有区别,B组封套上要印有“国际航空邮资明信片”字样,以便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