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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9 09:3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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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国家经委 等


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办/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

第一条 为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严肃控购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由各级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国家每年批准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层层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商品,应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执行,不得超过。执行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指标不足时,应逐级上报申请追加。不层层下达控制指标或不按控制指标执行,任意突破的,应责令作出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购买、制作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事先报经授权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制作;供货部门(含生产单位)不得供货;银行不得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拨款、报销;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如有违反,按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对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没收所购商品等处罚。
一、对讲排场,摆阔气,不顾国家规定,不听有关部门劝阻,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没收其所购商品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所购商品原价30%以下的罚款。
二、自作主张,乱拉资金,乱购商品的,除责令退货,通报批评外,应当处以相当于所购商品原价10%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确因不明政策,而所购物品属当前必需,符合配备标准,资金来源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又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作认真检查的,可给予补办控购审批手续。如对其错误没有认识,并拒不检查的,给予通报并罚款。
对上述一、二两项违反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可视情节处以相当于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银行、商业供销物资等供货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都负有监督执行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对供货部门还应没收其违章销售的利润。
第八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监督部门都要以身作则,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单位所处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都不得用国家拨款支付或列入成本、费用开支。
个人应缴的罚款,由个人直接交付,或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条 应缴的罚款,由决定罚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通知被罚单位上缴同级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的,可停止受理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申请。没收的物品由决定没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处理,价款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知到达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2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代售行为,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针对目前印花税代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税票代售单位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申请代售的单位要重新审核并办理有关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手
二、市局主管部门要对印花税票的发放加强管理,按照各区、县年度印花税收入计划数进行均衡分配,严格控制一次领取的印花税票数量,对超大金额领用印花税票,要提前提出申请,经票证部门批准后方可领取。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印花税票及《北京市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凭证的管理,建立相关的发放和使用制
三、各区、县局要定期对印花税代售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代售单位只允许在发放《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所辖区域内售花。凡发现跨区域售花的代售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取消其印花税票的代售资
四、要加强对大额缴税的管理。凡纳税人在办理印花税完税手续时,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以上的,必须到其税务登记地区县地方税务局采用税收缴款书方式办理完税手续。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购花,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单位代售印花税票。
第二条 申请代售印花税票单位必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印花税票代售行为。
第三条 申请代售印花税票单位须先向单位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和报送《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见附件一)及有关证明资料(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证书及代码等)。
区、县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代售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由地方税科签署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
第四条、对具备监督职能的单位提出的代售印花税票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对不具备监督职能的单位提出的代售印花税票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科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五条、市地方税务局接到区、县地方税务局报送的申请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以及有关资料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批准的代售单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与申请代售单位签定《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见附件二),并发给申请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许可
第六条、对经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不同意代售单位申请的,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告知申请代售单位。
第七条、本规定从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 )地税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定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况,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四条 甲方全权负责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代售印花税入库税款的5%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第六条 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 ,并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报送《印花税票监督代售报告表》。
第八条 乙方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不得推销或者少于票面金额销售。
第九条 乙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代售印花税申请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春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赣委[2005]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宜办字[2005]9号),宜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正处级,为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增加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三)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法规;组织起草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数据统计和抽样调查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
(三)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本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实施及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对病残儿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进行鉴定。
(五)编制上级和市本级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草案;指导、监督基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预、决算和发放;管理本委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六)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七)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6个职能科。
(一)秘书科
(二)政策法规科
(三)规划统计科
(四)宣传教育科
(五)科学技术科
(六)信息综合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支队(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全市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对本市范围内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查处;协同有关部门对辖区药具零售市场(点)的监督和执法检查;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全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3名,其中纪检监察编制1名。核定计划生育执法监察支队事业编制8名;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
科级职数10名,其中: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支队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