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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加强楼堂馆所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20:5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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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加强楼堂馆所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加强楼堂馆所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8年9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楼堂馆所的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楼堂馆所的资金拨付”。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楼室馆所建设资金全部交由建设银行管理,是国务院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深化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行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自觉性,要识大体顾大局,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政策,把楼堂馆所建设资金全面管起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问题,揭露予盾,把资金管理工作切实抓细抓实。
二、各级建设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属在建和拟建的楼堂馆所,已经交存的资金都必须按国务院规定,转存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
三、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的各种国内资金都要全部存入建设银行。对于不执行国务院规定,拒绝将资金转存建设银行的,建设银行应报请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并相应采取其它信贷措施,限期转存,同时抄报总行。
四、利用外资和国内银行外汇贷款进行建设的楼堂馆所,其外汇资金,凡当地建设银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应当存入建设银行,按计划监督使用。当地建设银行尚未开办外汇业务的,可暂由其它专业银行代为办理。建设银行要主动与其他专业银行密切协作,掌握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所有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都必须坚持专户储存、先存后用的原则,银行不得贷款垫付楼堂馆所的建设资金。
六、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等有关文件及年度计划安排的投资规模办理拨款或贷款。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建设规定、提高建设标准、超过批准概算,以及资金来源不正当、巧立名目、铺张浪费的楼堂馆所工程,建设银行应当停止供应资金。各级建设银行要对本地区楼堂馆所建设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于转移资金以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义建设楼堂馆所的,机关团体以其所属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建设楼堂馆所的,以资金购买或以物资换取集体所有制单位建设的楼堂馆所的,一经检查发现,有权拒绝拨付资金,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严肃查处,抄报总行。
七、对于已经决定停缓建的楼堂馆所工程,各级建设银行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工程价款、预付备料款、设备加工费及其它各面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理工作和现有财产的维护保养工作。停缓建工程为了避免造成损失,需要做到一定部位的所需投资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已经使用银行贷款的,要帮助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库存物资,偿还银行贷款,尽量减少损失。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本地区楼堂馆所的清理、资金转存和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按月向总行和当地政府做出报告。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行执行。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08]7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建立防拖欠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
自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水利部高度重视,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水利工程清欠任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规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防止拖欠水利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承包单位要充分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以积极的态度、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防止拖欠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止拖欠工作提出的要求,围绕做好民生水利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水利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制度,完善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四)职责分工。根据分级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组织清欠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水利部负责防止部直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拖欠工作,对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项目防拖欠措施落实进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防止省直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拖欠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其它地方水利工程防拖欠措施落实工作;发包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本工程拖欠行为直接负责,承包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直接负责。
三、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五)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严把项目立项关,科学决策,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的原则,明确资金筹措方案,严格项目审查;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六)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批与开工审批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配套资金筹措方案及概算的审查,对方案不具体或资金无法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审批程序和越权审批。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办理开工申请手续。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于项目法人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在新项目申请立项、办理规划及开工审批时仍未结清拖欠工程款的,严禁审批新项目。
(七)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存在拖欠问题的项目法人,不能组织开展任何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施工企业投标资格预审,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或设备材料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投标资格。
(八)严格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并统一使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文本,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须约定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带资承包,并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与安全、工期等问题引起拖欠工程款纠纷。
(九)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施工分包的必须严格遵守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有按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
(十)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通报制度。要认真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等具体条款,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一)严格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工程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加付违约金。
(十二)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同时核实参建各方是否依据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并将有关情况报验收主持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舆论监督
(十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工程款支付、施工企业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资金管理及有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执行情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发放农民工工资。对不严格履行合同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责令其严格履行合同,限期偿还拖欠;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将公布、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水利建筑市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防止拖欠工作政策和好的工作经验;固定举报投诉部门,公布投诉电话,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防止各类拖欠现象发生。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
(十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水利部将尽快出台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准入、表彰评优等相结合,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以激励,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取消其参加文明建设工地、优质工程等评选资格。
(十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及教育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加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强化农民工的素质教育,培养其法律及信用意识。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一些单位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以期货咨询及培训为名,私自在境内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的以误导下单、私下对冲、
对赌、吃点等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有的大量进行逃汇套汇活动,甚至卷走客户保证金潜逃。这些非法交易活动,不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外汇流失,而且引起了大量经济纠纷,举报、投诉事件不断增加。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
6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
属违法行为。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构成扰乱金融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二、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一律无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三、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迅速采取措施,对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对从事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经营机构,应责令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对于尚未平仓合约,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各地要严格防止违法人员携款潜逃。对于以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由外汇管理
部门按《施行细则》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以经营商品期货、外汇信息、投资咨询为名,实际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对拒不停业或以改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进行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一经发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对其从重处罚。
五、这次查处的重点是非法进行外汇期货及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对客户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疏导其尽快平仓,对于不听劝告继续参与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六、各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协调一致,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199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