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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13 10:2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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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0年5月9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国家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
国家标准的奖励范围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国家标准,包括: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三)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方面的标准;
(四)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方面的标准;
(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方面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有关标准化的应用性科研成果;
(二)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等情报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第四条 奖金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列支。
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有关附件。
国家标准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文本;
(二)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及审查纪要;
(三)国家标准实施效果的证明文件。
标准化科研成果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研究报告或论文;
(二)成果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效果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标准化科技成果的制修订、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者。
每项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主要完成人: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15 9 5 5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5



对于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在申报书内填写详细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经主管部门和我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各申报单位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二)有关标准化应用性科研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向中国标准化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标协聘请2~3名副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评议、推荐,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设立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获奖项目的奖金,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获奖项目的集体或个人。防止平均主义。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只发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消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须向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二月三日
            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除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东至107国道、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南三环路以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管辖的范围。


  第三条 市区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有承担清除积雪的义务,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完成分配的清除积雪的任务。


  第四条 市区的清除积雪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沿街地段自围墙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
  公共路段的积雪,由街道办事处分片划段,指定单位负责清除。
  主干道交通路口的积雪,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环卫专业人员清除;立交桥上的积雪由立交桥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街头游园内人行道上的积雪,由游园的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第六条 白天降雪应当在停降后立即开始清扫;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上班后立即组织清扫,并及时清运。


  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降雪的,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清扫积雪,不得以节假日放假为由拖延或拒绝清扫积雪。


  第八条 清扫的积雪,不得在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上堆放。禁止在公交车站、街心花坛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积雪;禁止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第九条 各单位清扫的积雪应当自行运送到市或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本单位无自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运,并按规定交纳代运服务费。


  第十条 负责清除积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 对在清除积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清除积雪的单位,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内仍不清除的,按未清除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的,由市或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各建制镇和上街区冬季清除积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布的《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