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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建材期刊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8:3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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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建材期刊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全国性建材期刊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性建材期刊的管理工作,以提高期刊质量,更好地为建材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国性建材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按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用以宣传党和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报道建材工业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传播信息,探讨学术或技术问题,普及科技知识的印刷载体型定期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及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主办、国家建材局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建材期刊(以下简称建材期刊)。
第四条 经国家建材局审核同意、新闻出版署或国家科委批准,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建材期刊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分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和限国内某一范围内发行的期刊。
经国家建材局审核批准、省级新闻出版管理局登记、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的建材期刊为非正式期刊。
第五条 建材期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坚决贯彻为发展和振兴建材工业服务的方针;坚持质量第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建材期刊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材期刊的创办和变更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根据行业的需要和专业分工,对建材期刊的布局进行统筹规划,按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和审批新创办的期刊。
第八条 创办建材期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刊方针和专业报道范围。专业报道范围不得与已创办的期刊重复、雷同。办刊方针和专业报道范围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二)有明确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负责提供足够的办刊经费、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物质条件。主办单位不能过多。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编辑部应与主要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三)有固定、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成员必须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一般由有高级技术业务职称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并配备专职编辑。正式期刊专职编辑,季刊一般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旬刊不少于7人;非正式期刊专职编辑,季刊一般不少于2人,双月刊不少于3人,月刊、旬刊不少于4人。译丛类和刊登译文的期刊,需配备外文编辑。
(四)有稳定的印刷和发行单位。
(五)创办正式期刊,一般应具有二年以上非正式期刊(内部刊物)的办刊经历。
第九条 主办单位申请创办建材正式期刊时,要正式行文申报并附非正式期刊样本,经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审核后,由国家建材局报新闻出版署或国家科委批准。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在北京地区的直属单位申请创办建材非正式期刊时,须向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内部报刊准印证,同时报新闻出版署或国家科委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在北京地区以外的直属单位申请创办建材非正式期刊时,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内部报刊准印证,并向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二条 建材期刊变更主办单位、刊名、刊期,增减篇幅以及增刊、停刊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材正式期刊或非正式期刊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变更事项时,分别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每年4月和11月审核办理建材期刊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申报的建材期刊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的批件后,才能创办期刊或变更期刊的某些项目。
第十六条 建材期刊的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期刊编辑部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工作。编辑人员在业务技术职务聘任、奖金、福利等方面应与所在单位主系列业务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建材期刊编辑部的职责和编辑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 建材期刊编辑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版署和国家建材局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切实保证期刊质量。不同类型的期刊要反映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不断积累经验,充分发挥期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负责期刊的选题、组稿、审稿、编辑加工、版面设计等工作。
(四)执行国家法定的有关标准,采用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五)密切与作(译)者、审稿者、通讯员、读者的联系,搜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编辑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国家建材局的保密规定。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作者稿酬和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发行等费用。
(八)按时向有关部门送缴期刊样本。
第十八条 建材期刊编辑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水平,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跟踪和捕捉有关信息的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写作能力。
(四)熟悉编辑、校对、出版业务。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章 关于建材期刊编辑部经营活动等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建材正式期刊编辑部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它经营执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建材正式期刊刊登广告,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验明有关证明、批件,防止出现虚假广告。
第二十一条 建材正式期刊不得刊登、转载、摘编有关非正式期刊、内部发行的图书、资料等出版物的内容,不得刊登涉及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活动的消息。
第二十二条 建材正式期刊定价按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保本微利”原则,可直接向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报,按批准定价执行。建材非正式期刊的工本费一律由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计算估定,不得擅自制定。
第二十三条 非正式期刊编辑部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非正式期刊禁止向国外传播,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材期刊,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建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期刊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进地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及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各类报纸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标准经工作的管理,促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各项工作的技术基础,是提高旅游业整体效能,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业务上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旅游全行业范围内组织制定有关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旅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旅游行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旅游行业的安全保障能力、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纳入行业管理范围。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旅游组织及旅游发达国家和专门机构的标准,积极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有关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维护国家和旅游行业的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可设立旅游标准化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在本行业贯彻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管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管理旅游行业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实施或会同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相关标准,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旅游标准化管理和工作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九)组织、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十)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化会议和活动;
(十一)组织旅游标准化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各业务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的有关工作,其有关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旅游标委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二)根据标准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有关标准的实施工作,并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管理和标准解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旅游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协助组织旅游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旅游业标准规划体系;
(三)负责旅游标准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四)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成果的分析研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五)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标准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旅游标准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任务;
(四)根据标准实施计划,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本地区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或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有关的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对本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发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业制定、修订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设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标准的制定、修订依据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国际交往;
(四)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各相关标准之间应统一、协调、配套;
(五)鼓励直接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六)符合国家和旅游业的有关政策,支持和配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七)积极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对需要在全国或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旅游业基础、信息、通用标准;
(二)旅游标志、术语标准;
(三)旅游基础设施和项目设施标准;
(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五)旅游规划和资源普查标准;
(六)旅游专门产品和质量标准;
(七)旅游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标准;
(八)旅游业标准规划体系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企业在其经营、管理和工作中,对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技术基础,贯穿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加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为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中包括:
(一)保障旅游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安全的标准;
(二)旅游规划建设标准;
(三)公共场所卫生、旅游餐饮卫生、环境保护标准;
(四)重要的旅游通用术语、符号、代号、标志和文本格式标准。
其他旅游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则》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写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经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汇总、统筹协调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家旅游局批准立项,正式下达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下达后,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负责督促标准起草单位按照计划按时完成;重大标准制修订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监督完成。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审,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标准的确认、更改、修订或废止,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发布。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旅游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凡在旅游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
第二十三条 推荐性标准是国家推行的建议性和政策性标准,鼓励各方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被国家旅游局规定强制执行,或被作为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制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开发新产品和服务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不准向社会提供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贯彻标准过程中所须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六条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标准解释单位咨询,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由国家旅游局批准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须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分工管理职责,对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委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标准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国家旅游局财务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方面:
(一)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供补助;
(二)标准审查的会议开支和劳务开支;
(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及相关活动开支;
(四)开展标准化调研、专题会议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开支。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按国家标准经费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补足或与标准起草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从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标准计划建议提出部门自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条 省级以下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有关行政费、事业费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筹集、开支,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拨付。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旅游业各类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以及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并作出成就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因违反标准或无标准运作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的,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者,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酱腌菜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71.7%

国家质量监局


2004年酱腌菜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71.7%



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酱腌菜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传统的菜肴,近年来由于蔬菜种类的繁多,加上各地饮食习惯、口味不同,酱腌菜在品种、口味方面各有不同的风味。有一些酱腌菜不仅畅销国内,而且还远销海外。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酱腌菜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四川、重庆等13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种产品,合格4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1.7%。

抽查结果表明:大中型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小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差,主要是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差距较大。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本次抽查17种不合格的产品中,有1种产品的大肠菌群超标,高达430个/100g,高出标准约14倍(国家标准规定,酱腌菜产品中大肠菌群应≤30个/100g)。造成产品中大肠菌群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环境卫生和操作工人卫生意识差,手工操作多,产品受到人为污染。食用这样的产品容易导致肠道疾病。

二是部分食品添加剂超标。苯甲酸和山梨酸是化学合成的防腐剂。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对霉菌和酵母菌的繁殖起到抑制作用。要保证产品质量,主要还是应从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环境和人员卫生、包装和杀菌条件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改进,控制细菌污染。

糖精钠和甜蜜素是无营养价值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特别是糖精钠,是我国限量使用的添加剂,过多食用对人体健康无益,国家不提倡使用。而且产品中过多使用甜味剂会影响产品口感。

此次抽查不合格的17种产品中,有16种产品是食品添加剂超标。其中有1种产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分别为5.24g/kg和0.86g/kg,超过国家标准10倍和近1倍(防腐剂苯甲酸和山梨酸在酱腌菜产品中最大的使用量为0.5g/kg);有的产品中同时使用2种防腐剂或2种甜味剂,并均严重超标。其中有1种产品中糖精纳和甜蜜素分别为0.71g/kg和7.37g/kg。超过国家标准4.7倍和11倍(甜味剂糖精纳最大的使用量为0.15g/kg、甜蜜素为0.65g/kg)。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国家标准不熟悉,添加防腐剂凭经验。主要是一些小型私营企业生产设备仍是使用大缸腌制,计量上无严格要求;二是个别企业从其他企业中购进半成品后再进行加工生产,半成品进厂未经严格把关,导致产品中的添加剂超标;三是为了节约成本,用甜味剂代替食糖。

三是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有38种产品的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占抽样产品的63.3%。主要表现在产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而未在标签中标注。

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地方质量技术部门,加大对不合格生产企业查处力度,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质量、法律意识,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健全检验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同时公布一批抽查中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确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

1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山牌
乳黄瓜
375g/瓶
2003-11-17

2
扬州三和四美酱菜有限公司
(图案)
四美乳黄瓜
375g/瓶
2003-12-20

3
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
佳宝
潮汕橄榄菜
210g/瓶
2003-12-24

4
福建大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图案)
大茂菜心
385g/瓶
2003-12-13

5
四川李记酱菜调味品有限公司
乐宝
娃娃菜
350g/瓶
2003-12-30

6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
乌江
榨菜(新一代健康食品)
70g/包
2003-12-10

7
济宁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玉堂
金丝菜
360g/瓶
2003-12-31

8
海宁市龙桥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阿高
阿高师傅榨菜条
158g/包
2003-12-27


注:排名不分前后。







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
主要不合格项目

1
沈阳绿叶食品有限公司
(图案)
咸罗卜
125g/包
2003-12-24
标签,甜蜜素,苯甲酸,大肠菌群

2
重庆佳仙味精厂
佳仙
下饭菜
60g/包
2003-12-17
标签,苯甲酸,山梨酸

3
安徽露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露仙
儿童乐乳瓜
150g/袋
2003-10-28
标签,甜蜜素,苯甲酸

4
安徽省泾县育才酱制品厂
太美
香辣萝卜条
360g/袋
2003-11-08
标签,糖精钠,苯甲酸


注:排名不分前后。



正确选购酱腌菜

酱菜是指以甜面酱或豆酱酱制而成的蔬菜制品;腌菜是指以食盐、酱油等经腌制而成的蔬菜。特别是不少外出旅游者,都喜欢带上一些酱腌菜,作为调剂口味的旅游方便食品。酱腌菜产品众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根据自己的喜爱口味选购。选购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在正规的大型商场或超市中购买酱腌菜。大型商场对经销的产品一般进货把关好,经销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有保证。

2、选购大型企业或有品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这些企业管理规范,生产条件和设备好,产品质量稳定。

3、尽量购买预包装的酱腌菜产品,这样可避免产品在运输和销售时受到二次污染。选购散装酱腌菜时,也不要在产品质量无保证的摊点购买,同时应注意产品的色、香、味应正常,无杂质和霉变现象。

4、酱腌菜的包装不应有胀袋现象,汤汁清晰不浑浊,固形物无腐败的现象。如发现袋装产品已胀袋或瓶装产品瓶盖已凸起,有可能产品已有细菌侵入并繁殖发酵,不能食用。

5、购买近期生产的产品,包装产品一旦开封食用后,应尽快吃完,避免产品受到污染,发生变质。

6、相比之下,购买瓶装酱腌菜的质量比塑料袋包装要好,杀菌工艺和包装密封性好保质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