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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8:1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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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
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 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
第七条 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
第八条 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
第九条 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
第十条 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年度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十二条 地、州、市农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省农行下达的小额信贷计划,及时下达到所辖各县支行;
2.按照农总行及省分行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贯彻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资金的业务工作;
4.培训县级扶贫信贷业务人员;
5.定期检查县级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县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及时审查贷款项目,发放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贷款计划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管理乡(镇)农行小额信贷资金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支行所辖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工作人员和财会人员;
4.定期检查乡(镇)农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的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5.搞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账表和票据。
第十四条 凡是利用银行贷款开展小额信贷扶贫的乡(镇),有营业所的必须配备1—2名专贷员,无营业所的,必须由县支行指派1—2名专贷人员,或由2—3个乡(镇)组成信贷组,配备2—3名信贷员具体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发放,并与乡(镇)工作站共同配合做好小额
信贷扶贫工作。基层营业所、信贷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农业银行下达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规模计划,依据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提供的贫困户贷款规模及生产项目花名册,1个月内要与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及时、足额地把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2.自主发放贷款,与乡(镇)共同做好回收以及回收再贷工作;
3.加强对贷款的检查和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贷款的使用用途和使用效益;
4.加强对小额信贷专职信贷员的管理工作,使信贷员尽职尽责地做好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贷款资金风险;
5.按回收资金总额的5‰和回收利息总额的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一次,给乡(镇)工作站支付手续费。

三、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打好扶贫攻坚战,切实解决贫困温饱的重要举措。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双线管理体制: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即:农行直接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管理,间接参与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政府职能部门间接协助农行做好资金
的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使用财政、上海帮扶资金实行小额信贷的乡(镇),则仍按省对地州市、地州市对县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由政府基层工作站承贷承还的运行机制向由农业银行直接与农户建立借贷关系,将资金直接投放到户的方向过渡,是规范和完善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运行机制的一项重大决策。实行这一新的运行机制,既符合中央的金融政策,又从法律、法规上确立了农业银行与贫困户的
借贷关系,明确了债权债务,同时也从客观上化解了政府部门统贷统还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利益损失,对促进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快扶贫攻坚步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条 实施新的运行机制始终要坚持“五不变”、“八不准”。“五不变”即:一是坚持扶贫到户的方针不变,确保贫困户能得到有效的资金扶持;二是坚持小额贷款对农户不抵押、不担保的原则不变;三是坚持“整贷零还、小组联保”的核心机制不变;四是坚持雪中送炭,适时
投放资金的原则不变;五是坚持滚动发展,连续扶持3年的办法不变。“八不准”即:不准提高贷款利率,不准提前扣收利息,不准扣留贫困户各种陈旧欠款,不准提前收贷,不准明贷暗收、明贷暗存,不准挤占挪用、转移用途,不准在贷款投放中变相加息,不准贻误农时。

四、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凡采取小额信贷方式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农行系统全面管理,财政及上海帮扶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施全面管理。地、州、市、县对小额信贷资金的实施规模有
计划权和调控权;县对乡(镇)、地、州、市对县资金的调整,必须在同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和农行共同研究统一后才能调整,但须把调整后的情况报省小额信贷办公室备案。县对乡(镇)资金的调整必须报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农行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九条 各类小额信贷资金均实行有偿有息、循环滚动使用3年的原则,即:对具体的地区、县、乡核定的计划可以连续滚动使用三年,三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对工作搞得好的乡(镇)基数只增不收,并同时允许对计划内的资金根据当地的发展扶持规划实行回收循环再贷,贷款回收
率必须保证在90%以上。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执行小额信贷整贷零还制度是搞好小额信贷工作至关重要的关键。根据我省各地的特殊情况,年还款周期原则上限定在24次、12次二种不同形式。各地应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形式并报省小额信贷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下达后,地、州、市、县农业银行应及时将资金调度到位。1个月内必须投放到户。回收再贷资金,在贷款前提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农行应抓紧审查,保证1个月内投放到户,尽最大努力避免资金的闲置,确保资金回收再贷率达8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小额信贷扶贫严格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顺利开展,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工作站经费补助。地、州、市、县财政要把小额信贷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原使用农行贷款省财政给予贷款额2.88%的经费补助
,使用财政资金和上海帮扶资金的乡(镇),从利息收入中开支工作经费的规定不再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和上海帮扶资金,按规定收取的利息不再上交省级,直接交给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视贷款的回收情况,对照银行的做法,按回收贷款额5‰和回收利息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
一次支付给工作站,作为手续费,以奖励工作站加强贷款的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用于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资金利息均严格按照国家当年颁布的专项扶贫贷款利率和贫困户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坚持利随本清。
第二十四条 对贫困户投放贷款坚持小额信贷的原则,每一次投放额度应为1000—1500元。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贫困户,可以连续扶持,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00元,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坚持小组基金、中心基金缴纳和管理制度,是搞好小额信贷,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根据《银行通则》的有关规定,凡使用信贷资金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的乡(镇),可采取中心、小组成立之初一次性预收的办法交由基层工作站代管。使用上海帮扶和省财政资金的乡(镇)
仍然按云小扶字〔199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省财政、上海帮扶资金实施小额信贷的乡(镇),仍坚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对到期收回的资金首先确保中央借款的归还,余额部分调回预算,按国务院和省清理整顿财政信用资金的规定重新安排使用。

五、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七条 小额信贷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利用各类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乡(镇)工作站,财务管理仍按云小扶字〔1998〕1号文件《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和乡(镇)工作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坚持由乡(镇)工作站代管中心、小组基金制度,设专帐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工作站、农行营业所(或信贷组)应按月、按季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呈报信贷财务月报表、季报表,并按时呈报年终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县扶贫办及县农业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乡(镇)信贷财务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监测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监测与评估是保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措施。各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及各乡(镇)工作站必须按期完成有关统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汇总上报,坚持月报表制度和年末效益统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监测与评估,分经常性监测、评估和阶段性监测、评估。阶段性监测、评估由省小额信贷办公室统一实施,经常性监测评估由各县小额信贷办公室按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搞好农行系统与扶贫系统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农业银行要定期向同级扶贫部门及时提供资金的发放、回收及回收再贷的计划执行情况。各级扶贫部门也应经常向各级农行反馈扶贫资金及扶贫项目的实施效益情况,互通情况密切合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小额信贷资金安排的举报制度。各级扶贫部门和农行机构,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政务、村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小额信贷扶贫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采取过硬措施,加以整改,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对既不报告又不整
改的,要追究同级负责人的责任。

七、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要紧紧与贷款规模发放、扶持贫困户数量、还款率、回收再贷率各项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和农户实施项目的效益挂钩,以还款率和扶持农户的效益作为奖罚的核心纳入政府考核,实行省对地州市,地州市对县的办法,层层建立工作
量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对实施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地州市县,通过检查验收,省委、省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实施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干部,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1998年下发执行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会计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过程中与本办法有矛盾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0年6月19日

关于港口老港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港口老港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规划发[2008]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港口企业: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港口发展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2007年全国港口共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59万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337个,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64亿吨,沿海港口完成45亿吨,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港口规模和运输需求的不断扩大,港口发展面临的土地、水域和岸线等资源约束越来越强,进一步提高港口资源的利用效率已成为港口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目前,有必要将港口老港区改造工作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对老港区的改造与提升,促进港口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和港城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老港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老港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实施老港区改造是有效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优化港口功能结构和提高土地、岸线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方式。随着港口发展与建设涉及的土地、岸线、水域等资源日益紧张,环境压力逐步加大,迫切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港口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高度,统筹新港区建设和老港区改造,坚持把老港区改造提升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老港区改造相关工作,保障港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老港区技术改造工作。鼓励通过提高等级、改进工艺、更新设备、扩大陆域、完善配套等方式,全面提高老港区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继续做好老港区老旧码头水工结构加固改造和扩建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要求。积极运用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老港区码头通过能力和生产效率。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改善老港区生产环境,实现老港区生产发展和生态良好。
  三、推进老港区港口功能结构调整与优化。鼓励在继续保持老港区港口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变化和城市发展要求,通过调整服务方向和对老港区码头设施、生产要素进行必要的整合,实现老港区港口功能结构的优化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加强老港区整体改造工作,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根据市场需要注重将老港区老旧码头改造为内贸集装箱和通用泊位,缓解通过能力不足问题。结合城市发展和环保要求,实施老港区散货泊位改造,发展专业化散货运输。鼓励以老港区功能调整为契机,发展港口物流,拓展增值服务,实现港口产业升级。
  四、促进老港区节能减排和降耗。依靠科技进步,完善管理措施,全面开展老港区节水、节电、节油改造工作,推广使用电力驱动的装卸设备,鼓励将现有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龙门起重机由柴油发电机为动力源改造为由港区电网供电。实施港口生产环节废品、污水再利用的改造工作,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加大老港区改造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港口企业在老港区改造中的主体作用,加大港口改造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对老港区改造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鼓励政策。认真履行政府在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职责,妥善解决老港区改造涉及的航道升级、集疏运通道、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六、建立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科学决策和监管机制。各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建立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科学决策机制,将老港区城市化改造工作纳入港口总体规划管理程序,坚持“先规划、后决策,先批准、后实施”。要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专题研究、论证工作,深入分析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必要性、实施方案与时机,按规定程序履行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审查和批复手续。
  七、落实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补偿政策。要妥善解决实施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相关港口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等问题,对老港区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给予合理的补偿资金或优惠政策,妥善处理老港区职工安置问题。鼓励采取土地、资产置换等方式,落实异地重建港口工程所需土地和建设资金,鼓励港口企业参与老港区城市化改造。
  八、做好老港区改造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港口企业应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开展老港区改造工作,妥善协调老港区城市化改造与异地重建港口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异地重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周期,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坚持异地重建项目形成生产能力和老港区城市化改造协调推进,保障港口生产不中断,服务不缺失。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依据本意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做好老港区改造规划与监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老港区改造中的问题,保障老港区改造顺利实施,促进港口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1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办法,以保护大制盐企业,同时也引导小制盐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鼓励盐业企业之间展开公平合理地竞争和盐碱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合,降低盐的生产成本,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进而降低两碱成本,增强两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盐碱两个行业的良性循环,共同发展。国务院已经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上报的关于改革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并要求两委组织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改进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即:改变现行两碱企业只能按照计划分配的数量到指定盐场(厂)“一对一”采购的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同时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盐碱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计划。

  (二)对大型制盐企业进行订货数量和价格的保护。两碱企业要根据国家确定的目标数量即每年至少要向大企业订1000万吨工业用盐(约占全部工业盐的2/3),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分别提出1000万吨工业盐的供应和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落实。同时国家对这1000万吨工业盐制定保护价。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领导确定的“不亏有利”的原则,确定中准价及允许浮动的幅度,作为保护价,在每年订货会前公布。盐碱双方在不低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任何地方、部门或单位不得在双方确定的成交价之外加价或加收任何费用。

  二、改进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的办法的同时采取配套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盐业生产企业按以销定产、合理库存来达到盐的基本平衡。

  (二)为了防止放活工业用盐的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后,冲击食盐市场,必须加强食盐市场的管理。在国务院批准《食盐专营办法》出台前,由中国轻工总会按现行办法管好管住食盐市场,防止劣质盐和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

  (三)加强对小制盐企业的管理和引导。由中国轻工总会制定具体办法,以保证小制盐企业生产的工业盐符合国家标准,限制那些那些破坏资源、浪费能源、污染环境,危害良田的小制盐企业的发展。

  (四)提倡有条件地盐碱企业联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可首先选择一、二家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改革措施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执行。今年盐碱双方已签定合同的和地方政府已有协调意见的,盐碱企业要继续执行;未签定合同的应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与盐碱双方协商,妥善解决盐碱双方的纠纷,逐步向新办法过渡。对过去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协调意见执行。

  关于工业盐订货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业盐的保护价格将另行下达。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