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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时间:2024-07-02 07:0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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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加快山西能源基地建设,经研究决定,欢迎并鼓励兄弟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外省、市提供无偿投资,山西进行建矿,优先优惠供给煤炭
1、根据目前山西地方建矿需吨煤投资一百二十元的实际情况,按用煤省、市提供的资金数额,以一百二十元供一吨煤的标准,连续供给对方煤炭十年。
2、供煤价格以当年国家规定的上火车价计算。另外每吨加收十元上站短途运费和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3、用煤省、市提供资金后的第二年由山西负责供煤。
4、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5、运费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办法由用煤省、市负担。
二、投资省、市来山西独资建设煤矿
1、外省、市来山西独资建矿生产的煤炭由投资省、市自行支配。
2、独资建矿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各类矿井标准的要求进行装备。
3、由山西负责划定建矿地点、矿界、开采煤层和储量,并优先提供建矿及生产用的水、电、路等条件。独资矿归山西行业管理。
4、建矿所需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计委申请解决,并由山西提供砖、瓦、灰、砂、石等地方建筑材料。
5、山西省可为投资省、市提供煤矿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保证安全生产。
6、煤炭开采期限为二十年。开采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7、煤炭运输由投资省、市和山西省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8、外省、市在山西的独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三、投资省、市与山西省合资建矿
1、矿井建成投产当年即开始供煤。供煤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2、根据所建矿井的总投资,经双方协商确定投资比例。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申请解决,建设物资由双方按投资比例负担。
3、在供煤期限内,投资省、市可按股分得煤炭产量和利润。投资省、市所分得的煤炭可自行支配。
4、合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5、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以上三种投资建矿办法,各投资省、市可以任选一种,与山西省计委统一签订协议,并报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



1989年5月26日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废止)



1998-12-3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1996年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管理,发挥其迅速传递广告信息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准工作。
广告显示屏联网,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申请设置广告显示屏,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
(二)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三)具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
第六条 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审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
(九)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七条 广告显示屏的设置申请,应当在设置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设置的,核发《广告显示屏登记证》。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八条 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及其他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发新闻信息的,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播发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登载的新闻,不得播发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发其他非广告信息的,须分别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播放文艺类节目,只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音乐电视和旅游风光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有情节的文艺节目。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上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负责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后,方可播出上述非广告信息。
第十条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播放的内容存档1年以上。
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播放新闻、文艺类节目的,应当同时将信息目录、信息提要、播出时间、信息来源等内容,经专职审查人员签字后,报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由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的资格、显示屏的播出内容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对经营单位进行年度专项检查,该项检查应当与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有其他广告经营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强制撤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1〕90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应地,对《工作指引》六(二)1的A选项调整为“□A.6项,或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工作指引》六(二)2的〔说明〕1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本《通知》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六、对《工作指引》六(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进行调整完善。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组织工作中发挥技术专家的技术专长,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

七、《工作指引》六(二)1〔说明〕4调整为:“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八、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http://www.most.gov.cn/tztg/201103/W020110322312152347514.pdf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



(一)软件



1、系统软件技术



实时操作系统、安全易用性操作系统、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



专用操作系统的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数据库引擎技术;非结构化数据管理技



术等;基于UEFI 的通用及专用计算机固件技术等。



2、支撑软件技术



基于模型驱动的测试支撑环境技术;基于虚拟化的跨域/共享/协同技术;软件



系统管理、软件开发管理技术;网络透明计算平台技术;自适应网构软件技术;



数据挖掘、呈现、分析技术;虚拟现实软件开发环境技术;多通道人机交互技术;



软件生成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服务绑定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技术



基于虚拟化或集群的管理控制技术;行业关键业务控制技术;基于Web的应



用服务器技术;业务流程再造技术;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控制技术等。



4、嵌入式软件技术



嵌入式类的图形用户界面、数据库管理、网络支撑环境、Java平台技术;嵌



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普适服务的资源管理技



术;泛在设备的互联技术等。



5、计算机辅助设计及辅助工程管理软件技术



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技术;产品数据分



析和管理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



造技术;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技术



基于智能技术的文字识别技术;文字处理技术;基于语言学的中文翻译技术;



语音识别和语音合成技术;集成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的应



用技术;多语种交叉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



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技术;



图形图像应用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



能力的3D技术;基于模式识别的图像处理技术;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



成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技术等。



8、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GIS平台构建技术;基于3D及动态多维技术的GIS开发平台构建技术;与移动



通讯、卫星通讯、卫星定位产业以及物流等产业相关的GIS应用技术;电子通用地



图技术;面向GIS的空间数据库的构建及应用技术等。



9、电子商务软件技术



基于Web服务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的集成环境及生成技术;电子交易或事务



处理服务的支撑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技术;电子商务评估技



术;移动电子商务技术;基于语义的Web信息获取、表示和服务技术;电子商务第



三方服务平台技术。



10、电子政务软件技术



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建设技术;政务流程管理技术;政务信息交换及



共享技术;面向政务应用的决策支持技术等。



11、企业管理软件技术



商业智能技术;基于RFID 和定位系统的物流管理技术;集群协同供应链管理



技术;面向个性化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技术等。



12、物联网应用系统



基于 RFID 等电子传感技术,应用于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技术平台和软件产



品。基于GPS 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技术平台,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产品和



应用系统。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包括工具版本的优化和技术提升,含设计环境管理器、原理图编辑、版图编



辑、自动版图生成、版图验证以及参数提取与反标等工具;器件模型、参数提取



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音视频电路、电源电路等量大面广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专用集成电路



芯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通用芯片 CPU、DSP 等的开发与产业化;符



合国家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3G 移动终端电



路、数字电视电路、无线局域网电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型有引线扁平封装(SOP )、四边有引线塑料扁平封装(PQFP )、有引



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 )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产技术研究,成品率达到99% 以上;



新型的封装形式,包括采用薄型载带封装、塑料针栅阵列(PGA )、球栅阵列



(PBGA )、多芯片组装(MCM )、芯片倒装焊(FlipChip )、WLP (Wafer Level



Package ),CSMP (Chip Size Module Package ),3D (3 Dimension ),CCD/MEMS



特种器件封装等封装工艺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品种的测试软件,包括圆片(Wafer )测试及成品测试。芯片设计分



析验证测试软件;提高集成电路测试系统使用效率的软/硬件工具、设计测试自动



连接工具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



MOS 工艺技术、CMOS 工艺技术、双极工艺技术、BiCMOS 工艺技术,以及



各种与 CMOS 兼容工艺的 SoC 产品的工艺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



术、GeSi /SoI 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CCD 图像传感器工艺技术、MEMS 集成器件



工艺技术、高压集成器件工艺技术。



6、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制造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高速 PIN-FET 模块;阵列探



测器;10Gbit/s-40Gbit/s 光发射及接收模块;用于高传输速率多模光纤技术的光发



射与接收器件;非线性光电器件;平面波导器件(PLC )(包括CWDM 复用/解复



用、OADM 分插复用、光开关、可调光衰减器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1、计算机及终端设计制造技术



各类计算机、服务器和工作站的系统技术。



面向特定行业应用的便携式智能终端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等;计算机使用的安全存



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基于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强认证管理和标识管



理设备。



3、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



基于标准协议的企业网或行业专网上使用的信息服务管理软件、网络管理软



件、增值业务软件等;用于企业和家庭的中、低端无线网络设备,包括无线接入



点、无线网关、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等;以及为提高网络服务能力、



服务质量而设计的设备或应用系统。



4、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业务应用系统构建技术



融合多种网络手段的企业信息网络集成技术;智能化的知识管理技术;工作



流、多媒体技术;企业信息化集成应用技术;网络信息采集、分析技术;农业生



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与技术;精准农业技术、遥感技术与估产及农村信



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



5、传感器网络及其应用系统的构建技术



面向特定行业的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或应用系统;基于传感器网络的应用



技术,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硬件平台和模块、嵌入式软件平台及协议软件等;传感



器网络节点的网络接口产品模块、软件等。



* 本子领域排除以网站建设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MIS )类项目、办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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