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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0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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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


去年7月以来,经我署审批设立的汽车保税仓库,对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购车,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监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贯彻“促进为主”的方针,主动适应国家加强宏观监控的需要,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的监管,严格控制汽车的进口数量,经研究,对汽车保税仓库的有关监管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署监一〔1993〕69号文件的精神,设立汽车保税仓库必须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未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汽车保税仓库必须停止营业,并将情况上报总署。
二、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汽车企业应统筹考虑。原则上每个保税区内可设一家,经营汽车转口贸易和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车辆的进口。该类企业经保税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海关认定和监管。目的销往非保税区的汽车,必须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三、对进口保税汽车的转关运输,严格按照署监一〔1993〕1200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四、汽车保税仓库的管理应遵循专仓专用,封闭式监管的原则,不得在异地设立分库。凡关区内设有汽车保税仓库的海关,须根据对保税仓库监管的有关规定,制订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的实施细则,并报总署备案。
五、各汽车保税仓库必须按审批的范围销售,审批时未明确销售范围的汽车保税仓库,限在本关区范围内销售。
六、加强对汽车保税的管理,有条件的海关应实施电脑化管理,堵塞汽车进、出库和运输过程中的漏洞。同时,应严格控制进口汽车的经营单位,以防止经营混乱,出现失控。
七、鼓励汽车保税仓库存入含有进口保税料件的国产轿车,鼓励三资企业购买国产轿车,促进国产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属国家限制进口的敏感商品,请各关重视对汽车保税仓库的监管,从严审批,从严管理,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节录)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节录)

1982年7月7日,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根据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办法)和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对中外籍旅客和交通运输工具上的服务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携带枪支、弹药经口岸入境、出境、过境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除《枪支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人员并经我主管部门批准者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和过境。
二、本规则所指的枪支除《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指范围外,还包括样品枪和研究用枪。
三、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的旅客,凭《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机关的书面证明,由本人填写《入出境人员枪支、弹药申报表》,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发给《携运证》放行。书面证明,由边防检查站留存备查。对未持书面证明的,除上级通知者外,应将其携带的枪支、弹药封存在口岸,待其出境时发还。如携枪人不再从原口岸出境或拒绝封存在口岸,应令其将枪支、弹药退运出境。如本人入境后,向上述机关办妥书面证明,凭证明发给《携运证》放行。如本人放弃枪支、弹药所有权,交边防检查站处理时,可以接受,并出具收条,携枪人要在收条上签字。
四、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出境的旅客,由本人填写《入出境人员枪支、弹药申报表》,交验公安机关签发的《携运证》,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收回《携运证》放行,如未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携运证》,除上级通知者外,应禁止其携带出境,并立即上报。
乘坐民航国际班机的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登机时,还应按照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实施检查。
五、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过境的旅客,只经停一个口岸的,可免办过境手续,但禁止将枪支、弹药带下交通运输工具。如经停两个以上口岸的,经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审核、加封,交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到出境口岸由边防检查站启封放行。
六、外国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及其警卫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入出境时,边防检查站凭接待单位的通知,登记(包括枪支、弹药型号、数量、号码)放行。如接待单位要求,边防检查站可以将枪支、弹药登记收存,待出境时发还放行。
国际知名人士的警卫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经中央部、委级接待单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登记、加封,接待单位负责照管。出境时由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启封放行。如接待单位要求,边防检查站可以将枪支、弹药登记收存,待出境时发还放行。
七、外国体育代表队携带射击运动枪支过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通知,加封过境;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证明的,经申报核实后,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由代表队领导人负责携运,到出境口岸由边防检查站启封放行。
八、外国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携带自卫枪支、弹药(包括船上的自卫枪支、弹药)入境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填写《交通工具枪支、弹药申报表》,经审核后,予以封存,出境时启封放行。
外国船舶在港停泊期间,严禁员工、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登陆。
九、进口废旧船舶上的武器、弹药,在船舶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统一收缴,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中国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携带自卫枪支、弹药入出境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经查验其《持枪证》后放行。没有《持枪证》的,其枪支、弹药由边防检查站扣留,上报处理。
十一、我国军事人员和军队体协射击队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时,委托总政保卫部审批,凭其书面证明,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本人或射击队的负责人,填写《入出境人员枪支、弹药申报表》,查验放行。
十二、旅客、员工携带能发射金属弹丸的自用汽枪、玩具手枪入出境时,边防检查站登记(包括枪支的型号、号码)后放行。
十三、枪支、弹药加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应贴封条,对不宜贴封条的可用铅封。
边防检查站加封后的枪支、弹药,非经边防检查站同意,不得擅自启封或破坏封志。
十四、在口岸封存的枪支、弹药,从封存日起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仍不领取的,即按自动放弃所有权论,由边防检查站没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旅客、员工携带的枪支、弹药通过两个以上口岸时,边防检查站之间,可用电话直接通报,互相联系。
十六、旅客、员工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过境时,如有违反《枪支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者,应予扣留审查。有意藏匿不报,企图偷运枪支、弹药入出国境,或破坏封志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具结悔过,罚款,拒绝其入出境,没收枪支、弹药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给予罚款或没收枪支、弹药处罚者,边防检查站应出具收据。
本规则自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并可摘要对外公布。


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培训教学管理细则

山西省运城市劳动局


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培训教学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SIYB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教学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的创业培训工作。包括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技术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质量评估和培训推广开发工作。
  二、SYB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中国项目(SIYB)操作指南的相关要求。
  2、教学管理应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等必须设备,并开通中国项目网站(网址:www.SIYB.COM.CN),培训期间的茶歇要有专门的场地,不得与培训教室混用。
  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使用统一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中国项目“马兰花”标识。报名须知、工作流程等要公示上墙。
  第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选派专人负责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培训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派专人担任培训班班主任,协助SYB教师做好各项教学教务工作,负责学员考勤,发放、收集、汇总每日意见反馈表,了解掌握学员的基本要求和学习情况,随时改进工作。
  第六条 每期SYB培训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按要求整理、汇总创业培训原始档案。档案资料包括:
  1、学员入学登记表;
  2、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3、已创业学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复印件;
  5、每日意见反馈表;
  6、培训评估表;
  7、考试卷;
  8、综合成绩汇总表;
  9、培训班活动报告;
  10、学员创业计划书。
  三、培训实施及教学管理
  第七条 SYB培训的实施,分为学员报名、初审、筛选、分班、开班准备及审批、实施培训、日常培训监督管理、结业考核、结业审核及发证等工作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学员的报名、筛选、分班工作由各培训机构负责。各培训机构首先要全方位开展创业培训项目的宣传推介工作,招生时应按照SYB技术要求认真开展学员的面试、筛选,把具有较强创业愿望和已创业的微小创业主吸收到SYB培训中,并按学员情况分类编班。
  2、报名手续。筛选教师应按SYB培训入学登记表(1份),认真评分,提出录取意见并签字,核查学员提供的所有资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学员登记汇总表,一并报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然后归类存档。
  3、培训初审。培训机构提出开班申请报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培训机构的开班申请,审核培训学员情况,检查教学场所及设施准备情况等相关准备工作。
  4、开班审批。经市初审达到开班条件后,报省厅核准、同意后方可开班。
  5、实施培训。各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前要进行开班动员,宣传国家的积极就业政策及SIYB培训政策,进一步激发学员的创业热情。创业培训的日常管理由各培训机构负责,并按照创业培训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进行教学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学员的到课率、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授课教师的授课方式、内容、进度、每日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及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等。
  6、结业考试。SYB培训结业包括考试成绩、创业演讲成绩、创业计划书成绩三部分。培训结束后,由各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每一位学员都要针对自己的创业项目,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创业计划演讲。培训教师要辅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局负责巡视督考,建立试题库,负责统一命题制卷。
  7、总结评估。为确保教学质量,培训班的总结评估包括学员座谈会、班级总结、SYB培训评估。
  四、培训要求
  第八条 严格按照《项目操作指南》的要求,规范运作。培训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
  第九条 培训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培训教室课桌以“U”字型摆放。茶歇应配备2种以上的饮品、2种以上的水果、糕点,并能满足茶歇使用。
  第十条 教师必须按照“一对一”的个性化指导原则,针对性地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
  第十一条 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要配合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对每个学员进行六个月以上的跟踪服务,并定期将跟踪汇总表报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必须在开班前一周将有关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培训结束后15天之内,将培训班活动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各培训机构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开展SIYB培训资格;
  1、教学质量、数量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国家项目办和省、市规定标准者;
  2、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的;
  3、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80%;
  4、违反规定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经费或违规乱收费者。
  附:1、学员入学登记表。
  2、每日意见反馈表。
  3、SIYB培训班评估表。
  4、SIYB培训班评估评分表。
  5、成绩汇总表。
  6、SIYB活动报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