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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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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3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3日起施行。
  
                        市长:厉志海
                        二○○三年六月二日
  
 
  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含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等)、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资金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或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计划、经贸、财政、地税、建设、价格、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税、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关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主动、及时地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
(三)  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  编制日期。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  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  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  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  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  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八)  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九)  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  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计提和缴纳税费;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正确性,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  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  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七)  建设项目尾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  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  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  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  非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  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省审计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八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纪事项的,应当专题报告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  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四)  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  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解答魏如甫有关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关于解答魏如甫有关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函

1952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院长办公室

魏如甫同志:
前接今年8月4日来信,询问刘粉芝与段某请求解除婚约事件应如何处理?当经答复,并去函河南省人民法院洛阳分院查询。兹接他们今年9月22日法字第9号呈,说:“男方段永和确系偃师公安队战士,并非一般人民警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今年2月7日致本院织字第341号函,凡是整编后县公安部队的人员,都应算入现役革命军人范围内,其婚姻问题的处理,应按现役革命军人问题处理。特再函知,并致敬礼。

附:魏如甫的来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
现有一婚姻案件,请答复应如何处理:
刘粉芝(女)现年24岁,系一家庭妇女,住河南省偃师县第三区水牛清村,于解放前由父母包办,与本县段湾村段某订婚,订婚后男女双方均未相见,更未谈过话,偃师县于1948年解放,1951年男方提出要结婚,双方到区进行结婚登记,这时刘粉芝才第一次看到自己的对象,心内即不满意,提出因订婚是父母包办,不是自愿,拒绝按指印,不与结婚,要解除婚约,当时区上即允许双方可以退交婚书并各自将结婚礼物送回,因双方都离家较远,不能马上退回东西,就各自回家取东西,回家后女方即托人将婚书并男方所给之衣料两件一并送交男方家中,这时男方即拒绝接受,不愿退婚,区政府无法处理,即将此事上转到县,县司法科经两次审问,判决不准解除婚约,原因男方是现役革命军人,男方既不同意就只好判决不离。刘粉芝接到判决书后,依然不能使自己满意,就上告到河南省法院、洛阳分院,当时法院询问情况后,认为这种情形可以解除婚约,但未写判决书让刘粉芝回家等候消息,刘回家等候月余,不见法院回音,第二次又跑到洛阳,请求快些处理,这次的结果,是口头答复,说不准解除婚约,这样就算完案。男方的情形是这样:男方本人在本县解放后参加地方民兵,于去年调至县公安局任人民警察。偃师县司法科依婚姻法第十九条判决即: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同意:但刘粉芝是解放前由父母包办订婚,又未结婚,此条是否完全适用于这种情况,请指教。
刘粉芝因此事曾不顾邻里的笑话和家庭的阻拦,自己奔跑多日,但终究不能满意的解决,每苦愁无法,曾多次来信表示自己悲观失望,为防止意外事情发生特请根据上述情况尽快答复应如何处理。
我和刘粉芝是两姨姐妹关系,因在家时常接近,此事她因处于无奈,多次写信与我,我因对婚姻法有些地方不甚明了,又因关系妇女终身大事特写信询问,我本人现在中共抚顺市委党校工作。
魏如甫
1952年8月4日


物资部直属公司经理负责制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直属公司经理负责制暂行办法
1991年8月19日,物资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物资部直属公司依据本办法组织经理负责制的实施。
一、总则
1.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理顺各方面关系,改善经营,强化管理,提高素质,增强活力,把部属公司建成现代化的物资流通企业。
2.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必须正确处理内部党、政、工三方面的关系,加强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3.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后,依法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令与规定所赋予的各项权力、义务和责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保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部直属各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后,在以下方面接受物资部的管理:
(1)执行物资部下达的指令性经营计划。
(2)接受物资部对企业领导的任免、奖惩。
(3)接受物资部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
(4)执行物资部制定的行业法规、政策和各项制度。
(5)接受物资部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5.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接受国家审计、财政、劳动工资、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经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体制。总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1.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企业行使经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2)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3)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统一指挥和领导,授权并检查、监督副总经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4)提出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意见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遵照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制度规定并在国家下达的招工指标内根据企业需要决定招聘人员;在国家法令和财务制度范围内决定企业专用基金的使用。
(5)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和奖惩企业副职;提出企业中层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免建议,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党政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后,予以任免或聘任、解聘。总经理对企业会计、统计、审计人员的任免和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6)依法奖惩职工,包括:对有贡献的职工给予记功、晋职、晋级(除经营亏损企业外,总经理有权每年在不超过职工总数3%的范围内给职工晋升工资)或其它奖励,对违反企业纪律、损害企业利益的职工给予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直至开除或辞退的处分。
(7)提出企业内部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议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下同)审议和决定。
2.总经理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
(2)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结合任期目标,提出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要规章制度、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与使用方案、承包和租凭经营责任制方案等,经职代会审议并经必要的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3)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企业生产经营任务。
(4)紧密依靠群众,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注意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执行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
(5)与党组织一道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6)加强在职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3.总经理的奖罚
总经理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全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企业被评为国家二级企业或连续两年在部企业考评中获得优胜奖。
(2)企业物资销售、生产经营总量和实现利润连续三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年递增百分之十以上),职工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改善。
(3)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取得显著成绩。
(4)企业外向型经营成绩显著,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总经理在任期内失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1)企业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统计制度。
(2)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
(3)由于直接责任、领导不力或经营管理不当而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设备事故。
(4)任期目标考核不及格。
(5)犯有其它严重错误。
对总经理的奖罚和晋级,企业党委和职代会可提出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4.总经理任期目标
(1)部直属公司总经理的任期为三至四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缩短或延长任期的决定;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应包括:企业经营发展目标、效益目标、科技与管理进步目标、职工生活改善目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等。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应有明确的指标、具体的实施措施。
(2)总经理任期目标方案由总经理在就任后四个月内提出,经党组织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部人事劳动司和供应管理司;再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评审组,加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部批准,并以部的名义下达执行。此项审批下达程序应在任期目标方案上报后30天内完成。审查未予通过的任期目标方案应退回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3)制订严格明确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总经理工作应结合其任期目标由部人事劳动司、供应管理司、财务基建司、直属机关党委等有关单位共同组织,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成绩将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经理予以奖惩并决定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以企业党组织为核心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监督保证体系
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监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支持总经理任期目标的完成和对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
为充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党组织应当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经理符合条件的,应经党内选举参加党委(总支或支部委员会)。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总经理或企业党组织提出任免建议,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按照《物资部干部任免暂行规定》由总经理任免或聘任、解聘。在企业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上,如果党委与总经理发生意见分歧,应根据工作内容共同或分别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应积极支持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企业党组织也应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并注意协调总经理与职代会、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
部直属总公司设立党委的,按部直属机关党委有关文件的规定,都要及时配齐专职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体系
实行经理负责制必须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或)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不设职工代表大会,而以全体职工大会代之,下同),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根据企业法有关规定,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总经理提出的企业经营方针、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基建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它重要企业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保措施、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分配方案和其它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4.监督和定期评议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向企业总经理或部人事劳动司提出有关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应努力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走向制度化、网络化、经常化、提高工作质量。
企业工会和职代会均应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职工,维护企业利益,遵守企业纪律,同心同德促进企业发展。
三、实施经理负责制的配套改革
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应在内部进行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主要包括:
1.改革干部管理制度。重点是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做到干部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同时要改变人才选拔办法,实行自荐、举荐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2.推行企业经济责任制。企业应把经营目标、经济责任、工作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责权利相合的生产经营和专业管理责任制。
3.改革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要在建立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打破奖金分配的“大锅饭”,拉开档次,奖勤罚懒。
4.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经营机构和指挥管理体制。
(1)落实和完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制度。企业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当分工明确,有职有权,逐步形成在总经理领导下以总经济师为首的经营管理系统和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核算系统。
(2)按照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的原则,调整充实企业的一线经营部室,改进经营方式,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内部自控和自管体系。
四、实施经理负责制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部属公司实施经理负责制一般按以下步骤组织:
(一)准备阶段。
1.思想准备。组织企业职工、干部学习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文件,统一和提高对实施经理负责制目的、意义的认识,明确实施经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要求,做好思想动员。
2.组织准备。经部批准成立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要部室负责人参加的改革领导小组,并筹备职工代表大会。
3.工作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经理负责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企业党、政、工三个方面的工作细则。
(2)企业经营的方针、规划及总经理任期目标。
(3)企业内部机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方案。
(二)实施阶段。
1.总经理就职,宣布领导班子。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总经理提出企业经营方针、规划、任期目标和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方案,交职代会审议后报部审批。
3.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聘任企业中层干部,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
企业实施经理负责制一年后,应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1.总经理的经营指挥是否有力、决策是否有效;
2.党委、行政、职代会(工会)三方面关系是否协调;
3.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效益是否有明显改善,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是否正确。企业应通过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制订改进措施,使经理负责制日臻完善。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各总公司。各总公司下属企业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物资部人事劳动司、供应管理司负责解释。
3.国家《公司法》颁布后,修订本办法。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