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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时间:2024-07-04 11:5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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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澳门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三、澳门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1。该表格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磋商确定。

四、澳门经济局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式样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五、《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澳门经济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六、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8位数级税目的货物,而这些税目的货物必须同属于《安排》附件1表1所列明的货物;
(三) 原产地证书上列明指定的单一报关口岸;
(四) 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内地协制编号,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五) 原产地证书的计量单位,按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写;
(六) 原产地证书不许涂改及叠印,否则应重新签发;
(七)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八) 原产地证书依据表格1的格式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中文。此项文字要求应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实施;
(九)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或生产企业可在保证原证未被使用的基础上,向澳门经济局书面申请签发一份原证的副本,且该副本上应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副本”。如原证已被使用,则后发副本无效。如后发副本已被使用,则原证无效。

七、双方采取联网核查的方式对实行零关税的澳门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进行管理,并通过专线将下列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传送到海关总署: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澳门经济局应将上季度享受零关税的澳门货物的生产及发证资料,传送海关总署备案;
(二)澳门经济局签发原产地证书后,应立即将原产地证书的基本情况,包括原产地证书编号、出口人名称、工业准照编号、报关口岸、产品内地协制编号、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金额及币制等信息经专线传送到海关总署;
(三)申报地海关将澳门经济局所传送的电子资料与进口人申报时呈交的原产地证书核对无误后,应在7天内完成核注并向澳门经济局反馈;
(四)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信息。

八、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申报地海关经联网核对无误后,准予进口货物享受零关税待遇;因故不能联网核对的,应进口人要求,申报地海关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该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申报地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九、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向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应在90天内予以答复。如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未在90天内完成核查,并确认有关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可通知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有关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完成核查后,申报地海关应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十、双方可将执行《安排》附件2的原产地规则及本附件所需的行政互助纳入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或其它有关机构的合作互助安排,交换相关信息,包括由澳门进入内地货物的原产地的信息、原产地证书内容真伪、享受零关税优惠的澳门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及其它有助于监管本附件正确实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派员到对方进行实地访问,了解情况。

十一、经任何一方核查证实实行零关税的货物不符合《安排》附件2表1和本附件的规定时,双方即互相通报,并按适用法律采取行动。

十二、双方应对有关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交流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作其它用途,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三、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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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

出口商 (名称及澳门地址) Exportador (nome completo e morada em Macau)
证书编号 N°. DO CERTIFICADO
签证日期 DATA DA EMISS?O
证书有效截止日期VáLIDO ATé

收货人 (名称及内地地址) Consignatário (nome completo e morada no continente chinês)
原产地证书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RTIFICADO DE ORIGEM DE MACAU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
Governo da Regi?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irec??o dos Servi?os de Economia
离境日期 Data de Saida
工业准照编号 N°. de Licen?a Industrial

船只/飞机/火车/货车编号
N°. de Navio/Voo/Comboio/Veículo
装货地 Local de Carregamento
内部专用 Apenas para Uso Interno

到货口岸 Porto de Descarga
最终目的地(货物须驳运者适用)
Destino Final(no caso de haver Transbordo)

包装标志,数量及货柜编号;包裹件数及种类;货物摘要及产品内地协制编号;离岸价(澳门币)
Marcas, Quantidades e Número de Contentor; Quantidades e Tipos de Embalagem; Descri??o das Mercadorias e Número de SH do continente chinês;Valor FOB (MOP)

数量(计量单位)
Quantidade (Unidade)


商标名称或卷标
Denomina??o da Marca ou Etiqueta (se tiver)

本人谨证明以上描述之货物均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EU, ABAIXO ASSINADO, CERTIFICO QUE AS MERCADORIAS ACIMA MENCIONADAS OBEDECEM AS REGRAS DE ORIGEM ESPECIFICADAS NO ?MBITO DO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钢印 Selo Branco





签署 Assinatur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8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赴贝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宁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迪丹古、坎迪和科托努。上述工作地点如有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书面确认。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负责保管。一般常用药品和器械、医用敷料、化学试剂由贝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赴贝宁的旅费以及他们的工资和在贝宁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负担。由贝宁至中国的旅费和在贝宁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司机及油料、维修等)由贝方负责。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贝宁工作期间,贝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由中国运往贝宁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贝方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运至医疗队工作地点。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贝方规定的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贝方的法律和贝宁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贝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在科托努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朱显松         居伊·朗德里·阿祖梅
    (签字)            (签字)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劳动部 财政部 等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
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此规定已报经国务院同意,授权我们联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