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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12 18:4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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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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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03]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教育工作者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教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可以按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第七条 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专家小组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育教学专家、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由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承担。

第八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市内首创

(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

(三)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市内、省内或国内产生了一定影响。

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可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评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确保奖项的质量。每次评奖总奖项原则上不超过150项。

第十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以上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需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本条前款规定申报。

所有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材料。

市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应当明确所申报成果的推荐等级,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经评审专家小组评选出的获奖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评审时,对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偏远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单位、个人所得的教学成果,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书面的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证明材料;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在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获得的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考绩档案,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县教学奖的奖励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评出的获奖成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华八百、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市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对推动本市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法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下达邮电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下达邮电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邮电部

为加快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素质进一步搞好邮电服务工作,部决定对邮电通信企业邮政和电信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纳入当年的经营责任制中。考核以邮政、电信“用户征询函”为依据。现将邮政、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的考核内容、计算方法及考核计分办法通知如下:
一、邮政、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的考核内容:
(一)邮政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的考核内容为:
1.营业员、投递员服务态度;
2.执行各项业务收费标准情况;
3.受理和答复邮件查询情况;
4.按营业时间服务;
5.局容局貌美观清洁。
(二)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考核内容为:
1.电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
2.装、移电话时限完成情况;
3.电话障碍修复及时情况;
4.交付电话费方便情况;
5.电信业务查询服务情况;
6.电报服务质量情况。
二、满意率的计算方法
对各省按规定数量回复的征询函中的“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分别统计,据此计算出用户满意率。其计算公式为:
用户满意率(%)=
回复征询函中“满意”+“基本满意”项目总数
---------------------------×100%
回复征询函中“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项目总数

三、考核评分办法
邮政、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分别纳入邮政和电信的质量指标,基本分为10分。原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中邮政和电信质量指标基分分别由原定的20分改为10分,故质量总分仍维持40分不变。邮政、电信根据各自回复的征询函计算出“用户满意率”,并分别与其服务质量基分(10分)相乘,得数即为服务质量考核得分。
邮政 邮政
即: 服务质量得分=10分× 服务质量满意率
电信 电信

四、用户征询函由邮政总局和电信总局分别发放和回收,并据此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1994年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仲钨酸铵和钨酸有秩序的贸易协议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仲钨酸铵和钨酸有秩序的贸易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日)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之间的仲钨酸铵和钨酸贸易有秩序地发展,中美两国政府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一)中国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的四年内,依照本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限额,对其仲钨酸铵和钨酸向美国市场出口实行管理。中国将根据规定限额发放出口证书(见附件二)。
  (二)中国仲钨酸铵(美国关税税则分类号:ITEM 417.40,PART2C,SCHEDULE4)和钨酸(美国关税税则分类号:ITEM416.40,PART2B,SCHEDULE4)对美国出口,依照附件一规定的限额在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之前的期限内将受到限制。
  (三)从中国进口的仲钨酸铵和钨酸的数量,将依照限额并在进关之日或从仓库提出消费的基础上进行统计。
  (四)除非货物附有中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的出口证书,否则美国将拒绝该批货物进关。但是,在一九八七年日历年度内来自中国的不附有出口证书的货物应准予进关。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内,进口数量按附件一的规定将不得超过42.5万磅钨含量。一旦一九八七年日历年度内的总进口水平超过170万磅钨含量,则所超部分应从以后年度的规定限额中相应扣除。超额进口部分将按照下列百分比从规定限额中扣除:
  一九八八年扣50%;一九八九年扣30%;一九九0年扣20%。

 二、
  (一)任何年度的规定限额均可超过附件一所规定的额度10%,但所超数量须在下年度中相应扣除。
  (二)美国政府一俟收到中国政府的通知,将尽快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整限额数量。
  (三)倘若中国仲钨酸铵和钨酸的数量超过了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某一期限的限额数量,美国政府将所超部分推迟至该限额期限到期之后进口,但双方另有商定者除外。
  (四)倘若从中国进口的仲钨酸铵和钨酸有可能超过附件一所规定的限额,美国政府将努力将此情况尽早通报中国政府。
  (五)在任何两个相连的季度中,进口数量如不超过每个年度限额数量的65%,均可进口,且无须经美方事先同意。

 三、倘若某年度出现配额未用完,其余额仅允许按该年度不超过5%的限额数量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四、倘若中国政府认为,由于执行本协议条款的结果,在美国进口仲钨酸铵和钨酸方面,中国同第三国相比被置于不公平的地位,则中国政府可向美国政府提出协商要求,以便使此事获得圆满解决。

 五、中美两国政府将尽力确保本协议规定的限额具有充分效力。任何一方政府可就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问题提出协商要求,其中包括通过增加中国生产的三氧化钨(美国关税税则分类号:ITEM422.42,PART2C,SCHEDULE4)的进口、或仲钨酸铵或钨酸的转口、或通过这些产品的微小变更使本协议规定限额的充分效力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为此目的,要求协商一方的政府将提供此类协商所必需的有关事实资料。本条款项下的协商将在提出要求后的三十天内的彼此方便之时举行,但双方另有商定者除外。倘若协商表明本协议的宗旨正在受到损害,则在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六十天内,双方将就有关商品采取必要措施,以便阻止此类损害。

 六、
  (一)如果任何一方政府认为在本协议缔结之时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该政府则可提出协商,旨在讨论放宽或终止本协议条款的可能性。
  (二)为解决在执行本协议条款中产生的细小问题,可作出相互满意的行政管理安排或调整。
  (三)经双方同意,两国政府可以修改本协议的条款。
  (四)任何一方政府在六十天前向另一方政府提出书面通知,则可全面终止本协议。通知书生效期自收到之日算起。

 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适用于仲钨酸铵和钨酸的价格或生产;或适用于销售或购买仲钨酸铵和钨酸的公司之间货物分配。但按照出口证书的使用说明获得允许者除外。

 八、
  (一)为履行本协议,中国政府将迅速向美国政府提供仲钨酸铵和钨酸对美国市场出口的季度资料。该资料至少将包括:每份出口证书的编号、目的港、数量(以钨含量表示)和出口日期。应美方要求,提供容易得到的有关三氧化钨的资料。
  (二)美国政府将迅速向中国政府提供此类中国商品的进口月报资料。该资料至少将包括:每份出口证书的编号、数量(以钨含量表示)和进口日期。

 九、本协议将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华盛顿用中文和英文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韩 叙            迈克尔·史密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