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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高中等农业院校教师评聘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3:5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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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高中等农业院校教师评聘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


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高中等农业院校教师评聘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教师法》,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推动农业院校的广大教师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科技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工作,现就农业院校推广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院校教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农业科技发展及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农业院校要认真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农”的方针,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教师的推广工作业绩应给予应有的承认和肯定,要采取积极措施,
切实做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农业院校要完成教学、科研和推广三大中心任务的要求,各农业院校要在上级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按五分之一左右设置推广教师职务岗位。
三、农业院校教师评聘推广教师职务,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农业院校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长期(每年累计3个月以上)在农业第一线蹲点、扶贫,或者从事农业科技开发,工作
成绩突出,可申报评聘推广教师职务。对其教学工作、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的要求按下列原则执行:
1、对教学工作的要求,应着重考核其是否具备相应职务要求的教学能力和水平。推广教师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讲课、报告、讲座时数可按教学工作量计算,但在任期内承担的校内教学课时数不得少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教学课时数的五分之一。
2、对论文著作的要求,应与推广工作的实践和推广科学水平相一致,体现推广工作特点。其撰写的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教材、讲义、资料,撰写的技术推广、开发、引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总结等,只要被有关专家鉴定具有相应水平或者该项目被县及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证明已取
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均可视为评聘推广教师职务的依据。
3、对科研成果的要求,应着重考核其推广工作的实际效果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推广项目经县及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视为相应的科研成果。
四、为了有利于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教师的水平、能力和贡献做出合理评价,农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应设立推广学科评议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也应设立推广学科评议组,或者指定具备相应教师职务评审权限的高等农业院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推广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地区相应推广教师职务的评议工作。
各地农业、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努力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1996年4月24日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3〕 81号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孙华山

副主任:黄玉治

委员:林一胜、吴晓煜、何学秋、李万疆、纪国友、郭新庆、张世昌、任树奎、张平远、罗万江、赖辉。

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家局统一领导下,研究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审定各类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研究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指导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周心权、段绪华、刘铁民、黄盛初、罗坝东、胡千庭、罗云、徐国平、张海峰、邓谦、秦春芳、张维凡、董国永、万世波、杨泗霖、陈莹、陈宝智、崔慕皛、向衍荪、范维澄、张景林、吴穹、苏先明、高俊生、张国顺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评审和推荐优秀教材,建设考试题库,评审培训机构资格,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主要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和服务等日常工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辽宁大黑山等2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21处)

辽宁省
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汪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茫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安舜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罗坑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桂山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小寨子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黄柏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平河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省
柴达木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