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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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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2003-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集中清理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之后,必须建立并完善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推行十项制度,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切实防止超期羁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进一步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案件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法定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案件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二、实行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实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制度。对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建立及时通报制度,告知法院羁押期限。根据法定事由,例如依法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延长审限的案件,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上述不计入审限的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审限延长的理由。对于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等原因阅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其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理由。

四、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五、建立严格的案件发回重审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六、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经过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七、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八、建立高效率的送达、移送卷宗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送达裁判文书以及第一审案件审结后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结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等移送卷宗的案件,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改进送达、移送案卷等工作,尽量缩短占用的时间,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不得无故拖延。

九、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做到月清月结。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每月定期向全国法院发布《全国法院超期羁押案件情况月报》。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做到超期羁押案件月清月结。

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经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是国家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外经贸行业中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件大事。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顺利实施会计准则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部将按照《意见》精神,积极做好会计准则在外经贸行业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单位对实施会计准则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即时告我部(计财司)。

附 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

财会字〔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 件 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工作本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宗旨,注意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完善体制、变革方法,取得了巨大成绩,特别是通过改革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制定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初步实现了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
调,有效地保证和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措施的落实,对会计核算的管理模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应当进一步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加快制定并逐步实施以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
系,不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一、建立会计准则体系并分批分步组织实施
1.建立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主要就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以及会计报告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准则是以基本准则为依据
,就企业会计核算业务、会计报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1992年底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目前发挥着基本准则的职能,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体准则将按计划在1996年初制定完成。
2.分批分步实施具体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具体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方向。为了与企业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对具体准则的实施拟采取分批分步的办法,即根据企业机制转换情况、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对会计信息的
需求情况,先在条件成熟的企业施行;其他企业仍执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扩大具体准则的施行范围。对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也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
3.实施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会计准则应当保证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满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满足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并作出各类经济决策的需要,兼顾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实施会计准
则应当处理好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注意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进程相协调,并有一定的预见性;应当处理好中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关系,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尽量注意借鉴其他国家被实践证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会计理论、方法和惯例,尽量与国际会计惯例相
协调;应当处理好会计准则与财政、税收、金融、投资、外汇、物价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做好相互协调;应当处理好会计改革内部各方面的关系,与会计人员素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监督手段、会计管理体制等相协调;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在实施会计准则过程中保持会计工作秩序的稳
定。
4.会计准则实施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审批开始施行具体准则。为了保证具体准则的顺利实施和过渡,应当注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具体准则的制定工作,并修订基本准则和起草具体会计准则的操作指南
。在具体准则修改定稿发布的同时,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和培训,为正式实施具体准则做好充分准备。
二、改革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落实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以利于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内部控制,为具体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企业帐户体系、会计岗位责任、帐务处理流程、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程序、会计报表分析指标和要求等等。
企业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应当与严格会计法制、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当与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应当与强化企业
会计管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要求,逐步建立责任会计制度、成本会计制度、内部报告制度等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应当与推行会计电算化结合起来,实现会计数据处理的规范化,提高会计信息的时效性,以满足各方面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实行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也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应当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利用实施具体准则的契机,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和提高,建立健全计量和计价制度、台帐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材料收发领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帐款回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等。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协调
根据《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合理分工,并搞好协调。
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的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1)统一制订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包括目标、原则、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实施范围等,指导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工作;(2)统一制定并解释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3)统一组织会计准则和行
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4)统一制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规划和培训要求,统一编写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教材;(5)对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6)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和实
施办法进行审查和批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法定权限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落实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2)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3)监督、检查和指导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
核算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或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4)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和考核;(5)在与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
办法,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6)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情况和内容进行检查并指导。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法定权限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落实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2)在本部门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3)组织本部门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施
情况的检查、监督、总结、指导和交流;(4)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和考核;(5)在同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办法,其中包括成本核算规程,并报财政部备案;(
6)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配套措施
1.制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对实施工作进行系统规划。根据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思路,制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包括施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审批条件、时间部署、新旧衔接办法、培训方案、监督办法等。
2.编写具体会计准则操作指南。由于具体会计准则对有关会计政策规定得比较原则,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保证正常的会计核算工作秩序,使会计人员能够掌握会计准则的操作方法,应当对企业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指导,为此,应当编写与具体会计准则
相配套的操作指南,作为具体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
3.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企业领导人和财会人员的素质是保证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要用1996年这一年的时间完成具体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会计准则的培训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具体组织本地区
和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4.对施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审批。按照分批分步实施的总体原则,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审批标准的基础上,对施行具体准则的企业进行审批,做到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实施一批。
5.健全监督手段。为了保证具体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必须在加强企业基础工作和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搞好外部监督。凡是实施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管理部门应当就此研究和提出方案,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现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有下列情况的,准予扣除计算纳税:
1.将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的一部分转包给中国企业或其它外商的转承包价款;
2.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供应本工程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实际垫付的价款;
3.按单独签订的专项合同规定,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数据资料分析处理的价款。
二、外商提供下列劳务服务的收入,在一九九O年底以前,暂不征收工商统一税。其中,除了属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劳务服务收入,已另有规定者外,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按该项合同规定,派工程技术人员来华指导设备安装,解释技术资料和培训人员以及提供与设备的安装使用有关的设计劳务。
2.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工艺设计等项技术协助或技术服务。
三、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由外商按照税法规定提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征收。但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时间比较短,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为了便于执行,可以暂按其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的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四、外商将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一部分转包给其它外商,应按付出的转承包价款,负责扣缴接受转承包的外商应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如当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还应同时负责扣缴企业所得税。逾期扣缴或应扣未扣税款的,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五、在本规定下达前已经签订并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凡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作出征税、减税或免税处理的,在合同有效期(不包括延长合同期)内,不再变动。
六、本规定下达后,我国政府将来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应依照正式生效的协定中的规定执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正式签字生效的协定,届时将通知各地)。



198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