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0:4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2000年12月5日 财金[20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就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财务处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按交易经手费的20%、按席位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列入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支出。
  二、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交易所的应付款项,全额转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费用支出。
  四、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收益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照税后利润计提,税后列支。
  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应付款项,全额转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六、结算会员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结算会员的费用支出。
  七、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通知转发给各证券登记结算会员。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 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决定自2012年1月至12月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对2009年司法部部署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进一步深化。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对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开展活动作为服务困难群众的有力抓手,全面深入地贯彻中央工作部署和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把法律援助做大做强做优,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 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中创先进、争优秀,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

三、活动内容

为实现活动目标,“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国家制定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适应困难群众民生需求,依法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门槛,逐步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已经调整的地方要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推出专项服务措施,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帮助他们依法解决切身利益问题。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量刑规范化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的衔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辩护和代理,促进司法公正。

(二)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 保持“12348”法律服务热线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的作用,方便群众获取信息、提出申请。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推行标准化审批流程,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和受援人动态数据资料库,促进简化审批环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推行柜台式服务开放办公,规范履行便民窗口的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推行网络便民服务,提供网上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网上受理、审批、指派。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综合运用重点案件评查、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等措施,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三)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广泛运用电话、手机、互联网等,利用博客、QQ群等搭建服务平台,推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流动服务。加大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力度,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结合办案人员专业特长进行案件指派,对于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要严格资质要求,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点援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针对不同群体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并根据易发纠纷类型做好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维护群众权益的实效性。尊重当事人意愿,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做到每办一件案子就化解一起纠纷、增加一份和谐。探索通过引进社会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开通心理热线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努力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四)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学十佳比业绩,争当优秀服务标兵”活动,通过职业竞赛、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形式培育一批服务标兵和先进典型,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推进“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便民服务窗口良好形象,努力使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拓展民意沟通渠道,设置群众满意度评价器和意见箱(簿),有条件的地方开辟网络沟通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和公众评议,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引导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争优中提高业务技能,在创先中改进工作作风。

四、组织领导

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把开展好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司法部下发意见,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落实责任分工,推进活动顺利开展。要立足本地实际,拓展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活动带来的新变化。要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薄弱环节,注意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及时跟进指导,务求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基础保障。要充分利用开展活动的契机,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外部条件。要积极推动政府建立与财政收入和办案量增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要积极争取支持推进便民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业务装备水平,加大全国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力度,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活动的措施和成效,形成声势,为开展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要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司法部将于年底对评选出的“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和“优秀服务标兵”予以表彰,组织编写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争创佳绩。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请及时报部。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50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陇政发[2007]19号)和《陇南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收缴工作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账户、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国库账户接受财政汇缴专户划入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和支出活动,与财政汇缴专户进行定期清算。财政专户按资金性质和主管部门设置收支帐,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汇缴专户由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活动,并与国库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设立的各类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其他银行账户,必须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有非税收入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机关事业单位开设各类银行账户,先由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金融机构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签订《非税收入收缴代理协议书》,招标确定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向社会公布。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应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网点分布合理,电子信息数据传递及时准确,为缴款人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为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执收执罚单位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应对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实行编码管理,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并会同执收执罚单位及时更新已变更的非税收入项目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陇南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代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现金缴款单,以下简称《缴款书》)。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不得拒收。《缴款书》一式五联,分别为征收部门、缴费单位(个人)、付款银行、收款银行、非税收入征管部门作记帐凭证。《缴款书》由执收执罚单位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领取。



第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三种票据合并为《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一式三联,机打),分别为存根、缴费单位(个人)支出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的记帐凭证,实行“三票合一”。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供票方式由财政部门向代收银行提供。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银行开具财政票据”的征收方式的,在执收代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缴款书》,缴款单位(个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通过《缴款书》结算代收款项后,打印出《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执收执罚单位依据《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记帐联)登记非税收入备查帐。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开票”的征收方式的,在执收代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缴款书》,缴款单位(个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单位(个人)凭银行收讫的《缴款书》的相关联次到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相关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代收、单位开票、集中汇缴”的征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相关票据,累计收取金额1000元以上的,必须当日汇总审核,缴入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累计金额不足1000元的,必须在3日内缴入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条 同城跨行转款缴纳非税收入时,由代收银行将款项记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依据收帐传票(《陇南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负责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异地转款缴纳非税收入时,收款银行将非税收入款项进帐后将收帐回单及时传送到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确定收入类别后,由执收单位填写《缴款书》,收款银行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第十一条 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应将代收的非税收入及时记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并于每日营业终结前将非税收入信息传送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每日结帐后打印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科目汇总表》,签章后与《缴款书》的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收帐联,一并送交到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并在每月结帐后打印出对帐单,同时提供与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的银行对帐服务。



第十二条 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需交纳税款的,税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严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储。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三)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分别办理:

(一)在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开具《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直接办理;

(二)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提请人民银行国库办理;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帐结算,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缴款人为个人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退还现金。



第十五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对政府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和调整分成比例,凡涉及上下级比例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与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区)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涉及市与县(区)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涉及市级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及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逐级划解、结算。



第十七条 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使用《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帐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要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制度,确定专人管理,保证票据安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告作废。



第十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领取的票据,年终必须全部交回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实行年度“零基管理”。



第二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稽查工作制度,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稽查。

稽查内容包括:

(一)非税收入的征收及上缴情况;

(二)非税收入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各类收费、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与非税收入有关的其他事项。

稽查程序:

(一)实施稽查前,向被查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

(二)对被查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稽查;

(三)对稽查出的问题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报有关部门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之间应定期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帐。



第二十四条 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不得截留、代扣、挪用上缴“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款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中止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执收单位编制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审核,执收单位不得虚增和虚减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编制和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不得违反规定调整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级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为,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