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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京市病毒性肝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04:3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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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京市病毒性肝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


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京市病毒性肝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降低病毒性肝炎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肝炎)分为甲型(HA)、乙型(HB)、丙型(HC)、丁型(HD,即8肝炎)和E型(HE)。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领导辖区内肝炎防治工作,制定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肝炎防治管理。市、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承担管辖区内肝炎的防治、监督监测,疫情调查处理、分析上报和进行业务指导。各级医疗单位承担肝炎诊治、隔离消
毒和疫情报告。
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运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群众宣传肝炎防治知识,指导做好饮食、饮水卫生,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应当加快改水工作,改善群众饮用水的卫生条件。
第五条 加强集吕式供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护好饮用水源。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运输粪便的工具以及病人的衣裤等物品。乡镇应当认真落实饮水消毒措施,自来水余氯应当保持在0.3毫克/升;甲肝暴发
地区余氯应当保持在1.0毫克/升。无自来水的乡村应当进行消毒。
第六条 城镇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排放处理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要消灭露天粪缸,不得使用新鲜粪便施肥。
第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饮食行业(包括个体摊贩等)、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体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卫生管理,提高食品卫生和餐具消毒合格率。
第八条 各级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坚持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质量监督监测。
第九条 被肝炎病毒污染的饮用水、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医院污水经消毒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粪便消毒处理应当达到无害化。对肝炎病人的血液、排泄物、呕吐物、分泌物及其接触过可能造成污染的用品和环境,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消毒。
第十条 肝炎病人应当实施隔离治疗,各级医院要扩大收治能力,尽量就地隔离治疗病人,并实施区域隔离。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实施病种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未能收治入院的肝炎病人,街道(乡)卫生院防保人员负责指导实施家庭隔离;负责管理的医生,应当及时填写疫源地处理调
查表,登记观察密切接触者,发现疑似传染者应当及时检诊。
第十一条 中小学、托幼机构中急性肝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继续观察一个月,凭乡(镇)以上医院痊愈证明方可回校或入园。直接从事接触食品的从业、保育及供(管)水人员中的急性肝炎患者,痊逾后观察半年,凭乡(镇)以上医院痊愈证明方可恢复原工作。慢性肝炎患者,一律调
离直接接触食品、食具、供(管)水或婴幼儿工作。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或排除前,应暂时停止从事上述工作。
第十二条 对肝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进行医学观察,观察的对象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从事供(管)水人员或保育员,医学观察期还应作必要的体检。观察期结束后未出现新病例,方可撤销观察。
中小学、托幼机构发现甲肝病人时,对接触病人的易感儿童应在接触感染后一周内注射丙种球旦白预防;对乙肝的密切接触者,若无乙肝病毒感染指标者,可注射HBIG和乙肝疫苗预防。
第十三条 乙肝病毒健康携带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准从事直接接触食品、供(管)水和婴幼儿的工作。托幼机构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儿童应当分餐、集中管理。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应当注意产程及产后卫生保护,防止血液、体液等感染婴儿和医务人员。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中小学、托幼机构的肝炎防治工作。托幼机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制度,加强晨间检查,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确保食具、茶具、毛巾、便具、玩具及尿布的清洁卫生。保育员、炊事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中小学要把防治肝炎知识作为健康教育课的
重要内容,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
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销售食品。
第十五条 血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献血人员进行严格的体检。目前凡能使用的各型肝炎检测的敏感方法应当首先使用,保证血液质量,防止因输血引起的感染。各级医疗保健单位不准使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有关医院必须按照“南京市乙肝疫苗接种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免疫接钟。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肝炎的疫情报告工作。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做分型诊断和报告。医疗单位发现暴发疫情应当立即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疫情调查处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疫情,防止发生二代病人。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对本辖区内疫情要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掌握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市卫生防疫机构要掌握到乡一级肝炎疫情;县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掌握到村。对高发乡、高发村疫情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发现苗头病人,指导基层开展
防治工作,同时对肝炎病人100%进行个案调查,开展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确定密切接触者,调查可能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措施,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修建污水池、粪堆(坑)造成水源严重污染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对被肝炎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或对被肝炎病人污染的用品和环境不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消毒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造成肝炎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和致使肝炎病毒扩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准许或者纵容慢性肝炎病人,乙肝病毒健康携带者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食具、供(管)水或婴幼儿工作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肝炎疫情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非法经营、出售乙肝疫苗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相当于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的,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8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鹤政〔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省直部门已陆续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为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制定了《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认真执行《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制度,严格遵循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2.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3.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4.鹤壁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5.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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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受理行政处罚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故意拖延、推诿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投诉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调阅案卷,询问经办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案情。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办理投诉,不得干扰或阻挠。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上级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书面报告查处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制机构应当下达《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立即改正,并应当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被投诉部门收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并按期向法制机构上报处理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拒不执行法制机构决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不按《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干扰、阻挠、抵制法制机构处理投诉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投诉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2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评查结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评查时,从各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拟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是否一案一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成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被评单位按规定报送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被评单位在收到评查意见后当日或者3日内提出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经批准,向被评单位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被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对拒不提供案卷、致使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扣除其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3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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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公民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印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审查时行使下列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同一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经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在15日内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机关限期改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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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山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5]15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山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城区山地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城区山地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区山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规划建设区的范围为,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二堰街办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山地利用指一切建设活动需要开山或回填利用山地的行为。
  第四条 对城区山地资源的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严格控制、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编 制

  第五条 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地利用规划,拟定年度利用计划。
  第六条 编制山地利用规划应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山地利用规划通过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后,向社会公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山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山地利用规划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山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确需修改或变更的,应按原程序严格报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利用山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项目,由市国土储备中心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或市国土储备中心的申请,组织建设、国土、园林、林业、水利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踏勘、会审,提出山地利用方案,确定利用山地的位置、界限和标高,向社会公示,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申请单位发出《山地利用通知单》。
  第十二条 市国土储备中心或建设单位按《山地利用通知单》要求,向规划部门申请拟定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划指标或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分别向建设、国土、园林、林业、水利等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土地征用、绿化恢复与裸露山体治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与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渣土处置、林地征占用、水土流失防治等手续。各有关部门将办理信息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反馈给规划部门备案,规划部门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山体利用)。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为山地利用审批、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国土、园林、林业、水利部门对需要利用的山地进行地块编号,划定山地利用范围,确定基本规划控制指标;负责向社会公示山地利用规划和项目,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山地利用案件;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山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部门负责开山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审查边坡处理方案,依据《建筑法》管理山地利用项目建设工程,查处违法利用山地案件。
  第十六条 国土部门负责山地利用项目的供地,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山地利用案件。
  第十七条 园林部门负责城区风景林地的权属管理、裸露山体绿化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及实施监管工作;办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地用地使用性质审批;办理城市风景林地树木砍伐、移植审批手续;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山地利用案件。
  第十八条 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管理,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林木采伐,查处违反《森林法》的山地利用案件。
  第十九条 水利部门负责山地利用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督促落实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的山地利用案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国土、园林、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山体开发利用进行检查,保证施工安全、环境卫生,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山体利用)审批的山地利用范围开山,严禁建设单位擅自开山或扩大开山范围。
  第二十一条 场地平整完成后,经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部门组织,建设、国土、园林、林业、水利等部门对开山范围与标高、挡墙及边坡治理、土地占用、裸露山体治理和绿化植被恢复、林地征占用、水土流失防治等项目进行统一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凡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办理建设手续,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后续工程建设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建设、国土、园林、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山或扩大开山范围的,规划部门依据《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整顿或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对确实无法恢复原有地形地貌的,由规划部门将超量开山面积调整至临路位置作为公共用地,并责令建设单位建成绿地。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审批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