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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9月2日)

时间:2024-07-03 14:3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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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9月2日)

任命:
陶希晋、周仁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顾问;
勇龙桂、左春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任建新、祝铭山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灿明、王晓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天翔、任建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易辰、张灿明、王晓光、冯锦汶、李天相、毛建华(女)、熊传震、侯敏、胥奎首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曾汉周、王怀安为最高人民法院顾问;
李士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
杨克佃 刘素勤(女) 江政洁 王观强
刘淑琴(女) 辛玉淮 崔盛远 籍树理
甘明秀 杨富年 黄仁贤 唐德华 阎承铸
梁书文 杨诗厚 黄赤东 时泽三 张统祯
李玉成 张MIN 周贤奇 李梦陶 易陆恒
岳齐德 孙世光 张玉民 林振新 许金怀
孙宗湘(女) 曹锡波 刘崇政 汤鸿沛
刘效柳(女) 张宝臣 刘国宏 陈文浩
文慧芳(女) 许孔敏(女) 刘稚苕(女)
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弥恩 谢宝贵 关绥武 李开福 王然冀
仇明 齐海天 傅兴民 陈捷 崔福昌
邸双生 郝志本 王琦 赵贵卿(女)
康儒文(女) 徐同昌 李凡民 赵善培
方捷 毛健华(女)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彭树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沈建、陈嘉宾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宋雅亭、郭振江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黄赤东、吴春瑞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唐德华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曾汉周、王怀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江华、何兰阶、鲁明健、刘XUN章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黄火青、喻屏、王甫、张苏、陈养山、杨子谦、王桂五、侯政、程超明、徐意(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士英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王甫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职务;
祝铭山、郝绍安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彭树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沈建、朱耀堂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宋雅亭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吴春瑞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郑展、王连义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批准任命:
蔡恩光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杜瑞甫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于健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志启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砚青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林中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秦杰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世祥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保星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克光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文隆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练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元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玲(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段华民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江村罗布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侠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洛林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济民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生桂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米吉提·库尔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纯一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伟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犯叛国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不予确认的除外。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