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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1998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09:5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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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1998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1998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现将1998年因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被确定为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公布,请有关部门按照我部的要求,调减这些学校1998年的招生计划。
今年有8所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标注“*”的学校)自1997年以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减少招生(“黄”牌)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连续3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原则上应暂停招生。
为确保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名单中布局合理的学校,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特别是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应加大投入力度。对布局不合理的学校,结合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
调整工作,尽早考虑合并调整。
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1998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一、本科层次学校(6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北京联合大学 北京市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省
杭州师范学院 浙江省
四川轻化工学院 四川省
*四川工业学院 四川省
药王山藏医学院 西藏自治区
二、专科层次学校(16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市
*海淀走读大学 北京市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哈尔滨大学 黑龙江省
上海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 江苏省
*南通职业大学 江苏省
苏州职业大学 江苏省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省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曲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甘肃联合大学 甘肃省
注:标注“*”的学校为自1997年以来连续两年为“黄”牌的学校。



1998年5月18日

铜川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8月30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除个别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国家保密、尖端工程或指令性计划等)和私营企业的建设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施工单位内部工程项目,可在内部工队之间实行招标。
省、部属企业和驻军、军办企业,除由国家、省有关部门投资且加盖“陕西省建设厅招标投标管理专用章”以外的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我市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经铜川市人民政府批准,铜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授权铜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的;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九)指导两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分级管理范围:
(一)市招标办负责本市城郊两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两县范围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和由市级各部门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两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新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暂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直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招标班子。招标班子人数为5-7人,其中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3-5人,一般工程应有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参加,大中型工程应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参加;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可聘请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市、县(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经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批准的且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
(五)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手续完善,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建立招标班子,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二)持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办表”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班子的组成情况,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招标申请经批准后,单位工程建设招标班子方可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选定的投标单位的审查结果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图纸交底,并对招标文件作答疑,明确投标单位承包范围;
(九)投标单位按期向招标单位指定地点报送按规定密封的投标书;
(十)建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对标书作答疑;
(十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招标领导小组决定中标单位;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向对方退回招标文件或投标保证金;
(十五)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占地范围、发包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设计说明书和其他技术资料;
(三)主要工程量、实物量清单;
(四)由银行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进度款拨付要求及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要求,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结算办法等;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依据和要求;
(八)投标须知:内容包括保密规定、注意事项、废标条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现场踏勘、答疑的地点、日期等;
(九)评标、定标、选中单位的原则;
(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立约条款、立约保证金额;
(十一)投标保证金额其数额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二)奖罚办法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批准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的,标的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的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应有预算员岗位证。接受编制标的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条 编制标的应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施工图、设计说明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现行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综合费定额、陕西省安装价目表、建设部建筑安装工期定额、材料设备价格及配套使用的文件等有关规定编制标的,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的。
第二十一条 标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包括建设单位与招标工程名称、地址、建设内容与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关说明等;
2、标的总价及其分项构成。标的价格为合格产品价格,由预算造价和材料、设备差价组成;
3、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总量。
第二十二条 标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并封存,开标前送招标单位,所有接触过标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议标文件和标的价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其双方商定的承包价格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参加我市招标工程投标活动具备的条件和享受的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的本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市政工程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联合体以及持有“外地来铜企业允许参加投标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活动;
(二)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招标广告和邀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由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情况证明;
(三)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四)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五)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可供考察的已竣工或正在施工的代表性工程。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其内容为:
(一)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定额、文件等编制预算,填写投标报价表。其中包括:投标总价、预算造价、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和设备用量及其差价,实物量报价。投标书内应附预算资料;
(二)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三)拟达到的工程质量等级和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
(五)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的有关要求;
(六)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和补充意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为竞争性费用。投标单位对以上两种费用进行浮动时,应将浮动的内容和数额在投标书中注明。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工程一律不得计取远地施工增加费。
第二十九条 对技术、工期要求特殊,地下设施需要保护以及现场狭小的招标工程,可考虑施工或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其费用应在投标书中单独列出。
第三十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清楚,预算书上注明预算员岗位证号,施工方案须注明参加该工程施工的施工员姓名、岗位证号,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盖骑缝章)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补送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投标书送达后不允许撤回。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开标应按规定的日期公开举行。
第三十四条 开标会议须有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成员和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的一般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宣布到会人员、会议主持人、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二)宣布开标会的工作人员名单;
(三)介绍招标概况及招标工作基本情况;
(四)公布评标办法;
(五)当众检查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
(六)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七)评标小组提出疑问,投标单位予以解答;
(八)启封审定的标的并当众公布;
(九)招标单位向评标小组介绍对投标企业的考察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印鉴辩认不清;
(三)无预算员和施工员岗位证书号;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五)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定标。评标应采用评分、投票表决等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排出名次,报招标领导小组最后确定中标单位。如因重大分岐,招标小组不能定标时,应报招标管理机构裁定。
第三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单位的上级和有关单位组成。组长由招标单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参加评标的全过程,对评标是否公正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提出,参加人员一般为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开户银行、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标的编制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定额)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的专业人员。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十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3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五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 坚持施工合同强制鉴证制度,招标和中标单位双方的承发包合同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市建委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招标和中标单位双方应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时交纳招标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工程中标价的1.2‰。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
第四十六条 招标工程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办事,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经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如招标正在进行,应立即停止,如已进行完毕,否决其定标结果;
(二)泄露标的,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如是招标单位或编制标的单位,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罚款,如是招标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5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取消其六个月以内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搞假投标和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对责任单位取消十二个月以内的投标资格,并记入营业管理手册;
(五)定标后,遇有赖标、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应查明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若属建设单位责任,除罚款外,还应通过其在新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承包发包合同。若属中标单位责任,除罚款外,招标领导小组应召开紧急会议,在未中标单位中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款具体数额,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在招标活动中,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给或收“回扣”等行为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赔偿各投标单位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在招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招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发布的《铜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2〕182号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绵阳城区各企、事业单位:
  《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绵阳城市规划区内生产、生活、商业用水和其他一切用水的自来水用户、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日常征收工作分别由市水务(集团)公司、高新区供水公司、武引游仙区自来水公司、市水利局根据其供水区域及管辖范围负责。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污水处理费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合并征收,由征收单位在收取自来水费中同时收取。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于每月5 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足额解缴市财政专户。过时未缴的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高新区财政局、游仙区财政局对本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负有督促解缴责任。市财政按照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给征收单位支付代理费。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用户实际用水量分类核定;没有安装水表的用户,由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按实测分类用水量核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六条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由企业每月向市环保局提供法定的检测结果,由市环保局实施监督。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但是使用了城市排污管网的,按照其排入总量收取10%的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管网使用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的征收50%的污水处理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的按100%征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放的由市环保局按国家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七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
  第十条 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若出现擅自减免,由减免部门和单位向市财政解缴等额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