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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5:3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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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
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
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
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
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
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
初级资格。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
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
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六、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
务会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
考试科目,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同一年度考试中三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
1998年5月27日



1998年5月27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电子工业部:
贵部97年1月10日电子计〔1997〕15号函《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函》收悉。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扩大审批权限后,原由我部审批设立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的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审批问题,我部意见如下: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章程条款的变更,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2.目前,各部门审批的项目,仍由
我部发放批准证书,不宜因审批权限的改变,增加审批环节。鉴此,凡原由我部审批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事项,仍由我部进行审批。



1997年2月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1马力,折合净吨位1/2)计算。
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的解释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三、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