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时间:2024-07-22 13:2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36 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徐光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三十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其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安监管政法字[2003]20号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在第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中,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对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2003年,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继续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人民安康、社会安定。现就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活动主题,通过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加大全民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深化安全整治,推进企业加强基础建设,依法强化监督监察,搞好综合治理,巩固发展全国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形势,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三、 活动时间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定于2003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定在当月第二个星期日,即6月8日。

四、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1.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联合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性活动的组织实施,并综合指导各地区、行业、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区、行业及部门也可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或办公室。

2.活动形式

活动形式分为全国性活动和区域(行业、部门)性活动两部分。全国性活动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区域(行业、部门)性活动包括地方、行业、企业、社区活动,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

五、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要提早动手,充分准备,力求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声势大、效果好的社会宣传活动,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精心策划、认真组织。要重点组织好6月8日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普及全新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就安全生产月主题及有关安全生产常识开展宣传和咨询。

3. “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在总结2002年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所涉及省(区、市)要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相对集中地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报刊、电台、电视台可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进行热点追踪等形式,反映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典型,搞好舆论监督,倡导先进,鞭策落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把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于4月30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下发。

二OO三年二月 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7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现将首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申报。申请人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进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免费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2),并生成申报数据的电子文档。申请人将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送聘用单位。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人申报数据软盘(或由企业从网上传输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人取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聘用单位对个人的书面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对电子文档核对、汇总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随申报函一并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个人电子申报数据,填写初审意见,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函、书面申报材料于2006年2月底前,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

  (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注册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初审部门或申请人,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材料中,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五)建设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

  三、证书、执业印章及费用

  对准予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证书和印章的内容及编号规则见附件4。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56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后的印章工本费(具体标准另行通知),并将费用汇缴中央财政汇缴账户(附件5)。

  附件:1.《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说明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汇总表

     4.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

     5.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软 件 使 用 说 明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管理版和个人版,管理版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基于Internet使用;个人版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使用,软件可以从以下网站免费下载。系统的统一入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http://www.cein.gov.cn),首页上点击“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即可进行登录。

  一、管理版使用简介

  1、主要功能

  (1)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将个人申报数据包(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更改、补办申请)导入系统,按申报专业对申报数据进行接收、修改、审核;

  (2)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对审核完成的申报数据,并打印出相应注册汇总表后,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接收、审核各省上报的注册信息数据。对审核通过人员由系统自动生成执业印章注册号和注册证书号,并打印注册人员汇总表上报建设部审批。

  (4)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可对本地区注册人员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对全国注册人员进行查询、统计、分析。

  2、系统使用方式:

  登录系统后,进入管理版用户入口,通过使用技术支持单位提供的身份识别锁和《授权书》上的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系统。

  3、软件使用环境:

  具备上网条件,建议使用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显示分辨率为1024×768,小字体。

  二、个人版说明

  1、主要功能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使用,系统主要包括三部分功能:

  (1)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各类申报信息的填写(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更改、补办申请);

  (2)生成申报数据包;

  (3)各种申报表格的打印。

  2、软件获得方式:

  登录系统后,进入个人版用户入口,进行个人版软件下载。下载后,直接点击安装即可使用。

  软件使用环境:

  (1)硬件环境:CPU:PentiumⅡ300以上;内存:32M以上;硬盘:4G以上;

  (2)软件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98第二版及以上操作系统;显示分辨率:800×600以上,小字体;

  为了方便用户尽快掌握本系统的使用,如期完成数据录入与上报工作,系统尽量采用简洁、直观的操作界面,与纸质表格基本保持一致;并提供了系统使用手册,当使用中遇到困难时,可以随时查询。如果无法找到您所需要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相关答复。

  电 话:010-68313587;

  传 真:010-68313531;

  邮 箱:Nabmoc@public.bta.net.cn。



  附件4

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

  一、注册执业证书: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设计为单页A4纸型,在右下部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章,左下部分盖有“注册工程师证书专用印”钢印,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内容包括:姓名、证书编号、证书流水号、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规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9位阿拉伯数字。

  第一、二位阿拉伯数字为初始注册年度代码

  第三、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地区代码

  第五至九位阿拉伯数字为顺序代码

  二、执业印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印章为:63×28MM方形印章,由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注册号、有效期、徽标5部分组成。

  注册号编号规则:

  注册号为前后两部分、中间以“-”分开组成。

  注册人员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注册号前部分为注册人所在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单位内部序列号)。

  注册人员从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申报:注册号前部分别为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加地区编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地区序列号)。



  附件5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表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建设部

    一级预算组织机构代码:00001333-8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户 名 称 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40001769-6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中信实业银行
首体南路支行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711251 71125101898000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