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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03:1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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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36号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下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取水者),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取水。

  第六条利用水资源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水按照取水口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与本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行业的差别及经济核算。

  第九条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供水工程中取水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的取水由取水者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相结合的要求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第十一条取水者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损坏、失效的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修复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施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时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取水由县(含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取水由设区的市(简称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三条下列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年取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城市公共制水企业)的取水;

  (二)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取水由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对取水情况复杂、有关各方存在争议的地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或者决定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按月或者季征收。年取水量较少或者零星、分散的取水,可以按半年或者1年征收。

  第十五条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

  (一)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取水者缴纳的水资源费,企业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取水者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者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下列规定解缴分成: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20%解缴省级财政专户,20%解缴市级财政专户;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20%解缴省级财政专户;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市、县依照前款规定解缴的水资源费,应当按季解缴省级或者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票据的领取、管理和结报核销等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水资源费缴入同级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支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江河源头、水源地的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

  (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及网络建设;

  (三)水资源评价、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

  (四)节约用水规划、定额编制,节约用水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等。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解缴中央财政的外,因特殊困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取水者可以向负责征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1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不征收或者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实施征收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六条取水者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二○○一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二○○一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住房(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2000〕12号)的精神,结合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工作情况,现就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对于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和2000年建设部公告第19号公布的93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凡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文件要求完成脱钩改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一级资质。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一级机构要求条件,在本地区有典型作用的二级机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要求一起申报。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要与脱钩改制相结合。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进行资质申报。
(二)在审核机构内专业估价人员尤其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时,既要审核专业人员数量,更要注重对专业人员实际的估价水平、估价业绩、执业行为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机构的经营业绩时,考虑到当前我国估价行业的实际,对申报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注重跟踪管理。各地要把近两年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审情况作为重新评定一级机构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重新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有关材料(附件一、二)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的规定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其中评定合格的机构由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公布的32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由于受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影响,重新评定工作未能按期开展。为不影响其中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这部分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可延长至2001年5月31日。2001年评定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一经公布,过渡期即自动终止。
六、其它
(一)各地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估价机构资质的重新申报和脱钩改制工作,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未按规定标准设立的、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评估制度不健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以及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评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情况及二、三级机构的审批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格证书号等)一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附件:
一、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略)

附件一:
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机构的文件;
2.申请变更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6.机构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规章制度;
7.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脱钩改制前后主要房地产估价人员对照表;
11.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机构人员人事代理情况证明;
12.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明及其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13.兼职人员情况表及兼职人员资格复印件;
14.最近两年内机构所做的具有代表性的估价报告(注:在脱钩改制后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时已提交的资料不再提交)。


2001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已经2004年9月21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
                          (第四批)
序号      中文名        拉丁名
1        苏铁属      Cycas Linn.
2        崖柏属      Thuja Linn.
3        罗汉松属     Podocarpus L'Her. ex Pers.
4        桦木属      Betula Linn.
5        榛属       Corylus Linn.
6        栲属       Castanopsis Spach
7        榆属       Ulmus Linn.
8        榉属       Zelkova Spach
9        桑属       Morus Linn.
10        榕属       Ficus Linn.
11        芍药属      Paeonia Linn.
12        木莲属      Manglietia Blume
13        含笑属      Michelia Linn.
14        拟单性木兰属   Parakmeria Hu et Cheng
15        樟属       Cinnamomum Trew
16        润楠属      Machilus Nees
17        继木属      Loropetalum R. Br.
18        紫檀属      Pterocarpus Jacq.
19        花椒属      Zanthoxylum Linn.
20        黄皮属      Clausena Burm. f.
21        黄栌属      Cotinus Mill.
22        卫矛属      Euonymus Linn.
23        栾树属      Koelreuteria Laxm.
24        蛇葡萄属     Ampelopsis Michx.
25        爬山虎属     Parthenocissus Pl.
26        石榴属      Punica Linn.
27        常春藤属     Hedera Linn.
28        紫金牛属     Ardisia Sw.
29        白蜡树属     Fraxinus Linn.
30        枸杞属      Lycium Linn.
31        梓树属      Catalpa Linn.
32        忍冬属      Lonicera Li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