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发展,减少创业投资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自愿、平等、共担、互济”的基本原则,对投资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对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财政新增专项资金按1∶2的比例安排,资金规模2亿元人民币,其中启动资金4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在5年内按照实际使用和需求情况逐步到位。
第四条 (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
(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
第五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召开,评审会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创业投资行业专家组成。
(二)依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成都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执行评审会的决策,负责评审会的日常事务,具体管理专项资金,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承担相关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并报经评审会审定后实施;
2.发布专项资金信息,受理、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风险补偿方案;
3.按照评审会决策,履行补偿手续;
4.做好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对接,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5.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编制成都创业投资年度发展报告。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工作经费,按照所管理的年度补偿资金总额的2%—4%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评审会根据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审定。
第六条 (补偿和补助对象)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工商部门注册;
2.在市发改委备案并在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同时与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成协议;
3.已对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
4.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5.投资市域内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外地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资格;
2.具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3.承担下列工作之一:
(1)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创业投资培训等活动;
(2)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
(3)建设管理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创业投资服务网站;
(4)开展全市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5)其他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补偿和补助项目)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须为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二)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须在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1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
(三)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且项目投资期已满1年。
(四)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相关事宜。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确定。
第八条 (补偿和补助标准)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年度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应在下一个财务年度内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三)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具体确定。
第九条 (收益管理)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自愿接受和履行项目收益分成的义务。
(二)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盈利,须按单个项目投资收益的1%(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在该项目退出后的1个月内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项目收益分成;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须全额进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退出盈利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相关项目收益分成的,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将取消该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资格。
第十条 (所需申报材料)
(一)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4.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5.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等;
6.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8.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9.由专业审计机构提供的相关审计报告;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
2.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算、创业投资融资中介服务协议;
3.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一)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在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评审会。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1.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2.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3.经评审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补偿的情况。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拟订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编制项目预算,并报评审会审定。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2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2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评审会确定补助单位;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补助单位。
第十二条 (管理和监督)
(一)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接受评审会及成员单位的监管与指导,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在每年度末向评审会报送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评审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财政相关原则,对专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评审会负责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评审会将委托审计部门对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及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和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专项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或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相关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资格,并记入黑名单,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追回已拨付的补偿和补助资金,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单位须按时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75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小城镇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申报市专项资金的项目,其项目申报、项目确定、组织实施、考核验收、资金拨付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奖代补”原则。市专项资金不是固定性资金补助,必须根据区、镇两级资金配套和建设实施的具体进度和效果,确定奖励补助金额;
(二)统一管理原则。市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管理,实行政府审批,财政监督拨付,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配使用的管理模式;
(三)专款专用原则。市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提高效益原则。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专项资金(含配套资金,下同)项目由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简称“五制”,下同)。
第五条 市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小城镇建设规划编制和镇区地形图测绘;
(二)小城镇镇区内道路、绿化、路灯、公共厕所、给排水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三)村庄迁并、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纳入市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坚持重点突出、择优扶强、资金集中、加快发展的原则,建设项目符合有规模、有效益、有景观的标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区政府和市、区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应合理安排和使用市专项资金,在项目的管理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对使用市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投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辖区小城镇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审核批准后上报;
(二)区政府是小城镇项目建设组织者,负责实行工程项目“五制”管理;
(三)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
(二)审查市专项资金项目概算;
(三)编制、下达市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四)监督检查市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参与市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审查市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对市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论证;
(二)审查申报项目的专项规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及其概算;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管;
(四)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五)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镇政府的职责:
(一)作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工期、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建设期间按月向市、区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自觉接受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在统一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和项目施工图初步设计、分年度和三年建设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建立起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对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审查批准后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申请市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从经区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和纳入市中长期规划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中选择。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年的10月下旬或根据全市城镇建设计划要求的时间,集中受理下年度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市建委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初审:
(一)申报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市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
(二)申报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市城镇建设年度发展的总体规划的;
(三)申报项目的前期条件及其相关手续不完备或区、镇政府分别承诺1:1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四)以往获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执行不力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确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建委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结合市政府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拟定市专项资金初步使用计划,并将其初审结果反馈给各区建设局、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建委根据各区的反馈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市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的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区、镇工程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进行市小城镇建设年度计划的中期调整。
第二十条 对未纳入市小城镇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区、镇两级政府积极主动实施建设并有明显进度和成效的,可经区政府申报并经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现场考核审定后,报经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度中期市小城镇建设项目计划调整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强对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图评审、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定的规模。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按相关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市建委备案。工程结算由市审计局按规定进行审计,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在每年12月上旬向市建委、市财政局报告本年度纳入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提请市建委、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市建委、市财政局在年终组成联合考核验收小组,分区检查后形成考核验收报告,报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作为确定各区下年度市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年度计划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专项资金年度计划项目由市、区、乡镇共同出资。各项目的出资比例由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区建设局应于每月28日前向市建委报送年度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工程进度报表、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和证明项目进度的相关资料(包括经监理、审计认可的已完工程量清单以及区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经审查确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建委提供的拨款计划,按奖补资金总额的20%拨付启动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提供的审计报告,拨付工程进度款给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逐步达到项目奖补资金总额70%的拨款规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拨付奖补资金总额30%的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各区、乡镇和承建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市专项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凡截留、挤占和挪用市专项资金的,除收回市专项资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应根据本《办法》制订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