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4-07-01 08:0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煤炭工业局




1、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在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实施有效的行业管理,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步伐,促进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煤炭行业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煤炭行
业管理的重要性,自觉抓好行业管理。
2、煤炭行业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建立正常的煤炭开发、建设、生产和经营秩序,为煤炭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搞好规划布局,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两大目标,中央提出的确保1998年国民经济增长8%的目标,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从这一大局出发,煤炭行业管理当前迫切的任务,一是实现总量平衡,做到煤炭产品有效对路供应,确保国家一次能源消费需求;二是大力提高全行业的经
济效益和经济增长质量,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做贡献。
3、煤炭行业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具有行业全局性和行业特殊性的工作,如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开发布局、基本建设、产运需衔接、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煤矿安全、行业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上述行业管理职能,主要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及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履行。
4、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方针,对煤炭资源开发和煤炭工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是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总量平衡、合理布局的要求,组织制定煤炭工业总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方针和政策。围绕煤炭勘探开发、煤矿产业结构调整
、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等,制定和提出各方面的专项规划。重点矿区以及大型煤炭企业的开发建设和总体改造,也要纳入行业规划,通盘考虑。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到2000年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5、起草制定行业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建立健全煤炭工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使煤炭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抓紧研究拟定《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规范煤炭经营行为。针对目前煤炭开发利用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
问题,抓紧起草一批适用性、操作性较强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相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并严格监督实施。
6、搞好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放后的实际,深入探索煤炭工业跨世纪发展战略,提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模式;探索加强煤炭企业联合的方式方法,提出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可选择模式,推动煤炭工
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
7、实行关井压产,是当前行业管理的重要任务。要下决心关闭非法和不合理矿井,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的经济结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国家煤炭工业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按照市场需要,提出关井压产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区域内关井压产
工作规划和具体政策,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8、继续推进煤炭行业扭亏增盈,围绕推进扭亏增盈工作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全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控,定期分析经济运行状况,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推动行业扭亏增盈工作。
9、继续引导煤炭企业发展非煤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争取设立衰老报废煤矿转产基金,解决煤矿资源枯竭后的出路问题;制定、完善煤炭企业发展非煤产业的导向政策;指导企业用好国家发展“三产”贴息贷款,帮助搞好项目调查论证;总结推广国内外煤矿实行转产、发展
多种经营的经验,为煤炭企业提供借鉴和指导。
10、加快实施科教兴煤战略,把煤炭工业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组织搞好煤炭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指导推动煤矿技术改造,推进高产高效
矿井和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改变煤炭工业技术面貌。
11、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围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针对性地提出煤矿安全生产措施;修订和制定煤矿安全规程和规范,搞好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协
调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2、推动煤矿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加强班子、队伍和矿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矿、“六好区队”活动,宣传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弘扬煤矿工人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大力推动煤炭行业的宣传、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13、坚持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实行煤炭行业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法律手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作为《煤炭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赋于煤炭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通过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律约束作用。要结合体制改革和市
场经济新形势,探索煤炭执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制裁的有效办法。
14、行业管理必须重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要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提出和完善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炭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政策、总量平衡政策、煤炭基本建设投融资政策、科技进步政策、关井压产和乡镇煤矿整顿政策、煤矿产业结构调整、衰
老报废煤矿转产政策,以及煤矿办电、煤层气开发和洁净煤技术的产业导向政策等。靠方针政策引导煤炭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销售,走集约型经济增长道路。
15、行业管理必须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格局。要通过政府调控、协会协调、企业自律三重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协调产运需关系,控制总量,实现煤炭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利用价格和税收等经济杠杆,限
制非法矿井的产品和不合理产品进入市场,增强政府对煤炭市场的调控能力。
16、行业管理必须重视发挥信息服务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煤炭企业的经济技术信息,掌握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发展等真实状况。
17、建立统一、高效的煤炭行业管理体系。国家煤炭工业局作为国家管理煤炭工业的政府机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对煤炭行业管理负总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法规,以及
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总体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煤炭工业实施行业管理。
18、煤炭行业的社团组织,包括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研究会等,是沟通政府部门与煤炭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要结合各自特点,发挥组织优势,围绕行业管理搞好调查研究,提出行业政策建议;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协调、经验交流等活动。
19、煤炭行业的新闻媒介以及信息、科技情报、出版等机构,在行业管理方面担负着宣传行业方针政策、做好舆论引导、沟通行业信息等任务。要继续办好各类内部报刊,提高质量,搞好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20、要切实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的领导。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加快职能、观念和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职工,搞好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和企业的真实情况,研究提出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要定期分析行业经济运行状况,协调解决行业
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行业管理责任制度,实行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通过努力,形成高效运作的行业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998年10月28日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旅管理发[1996]115号)

湖北、四川、江苏省旅游局,各有关长江涉外旅游运输企业:
  为使长江涉外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1996]004号)和《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现就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需依据《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1-1995)国家标准及其五项评定细则,结合各旅游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及客源结构、市场情况等实际状况合理申报星级。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正式营运的旅游船,如个别考核项目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可允许在游泳池、残疾人设施、独立的酒吧等项目中暂缺一个项目。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营运的旅游船,如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评定其申请的星级。
  二、旅游船星级申报和初评工作,原则上由游船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负责并统一组织。也可经游船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授权,由有关地市旅游局具体组织。
  有关省旅游局根据需要可成立相应的旅游船星级评定机构或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当地旅游船初评工作。
  三、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船须按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报告》的要求,一式三份详实填写旅游船星级评定申请报告,报本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
  四、有关省旅游局收到旅游船星级评定申请报告后,应在三十日内核实申请报告内容,对符合星级评定条件的旅游船,组织当地的旅游船星级检查员进行初评,填写星级评定技术报告并签署意见,将其中的两份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评定。
  有关省旅游局组织旅游船星级评定检查员对旅游船进行初评和检查时,应持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旅游船星级检查证书和有关省旅游局的介绍信。
  五、旅游船星级申报工作从第二季度开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先报先评的原则,分批组织星级评定小组对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
  星级评定小组将评定技术报告提交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星级评定小组的技术报告,审定批准旅游船的星级,并向海内外公告。
  请有关省旅游局抓紧组织当地旅游船进行星级申报工作,并及时将本省具体负责星级评定的机构或部门及负责人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在组织星级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彭德成 联系电话:65138866-1510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7〕136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和《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文印发),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及补贴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无误后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或住房基金未缴市财政代管,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第四条 住房补贴对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没有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 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或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以及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福利性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福利性住房面积的减少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六条 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

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职级(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70m2;科级干部80 m2;处级干部100 m2;厅级干部130 m2。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按技术职务计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 m2;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 m2;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 m2;正高级技术职务120 m2。

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金额标准。

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按应补贴住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50元;工龄住房补贴按1995年实有工龄计算,每平方米每工龄3.0元。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实有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住房建筑面积=受补贴人员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受补贴人员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工龄指职工1995年前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1995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第八条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最长300个月(25年)发放完毕。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应发放住房补贴总额÷(12月×初次发放之年距50周岁的年数)。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实施单位编制年度发放计划报市建设、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

补贴:本支付办法实施之日前离退休的职工;本支付办法实施之年工龄满25年或年龄满50周岁的在职职工。

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应领未领住房补贴余额。

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实施单位编入年度发放计划报市建设、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其在调出单位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享受住房补贴以及享受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的,调入单位不得再重复发放住房补贴;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部分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同调出单位核实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或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计算应续发的补贴。工作调动人员调入新单位后应享受的补贴额=按调入单位补贴标准计算应发放总额×(1—调出单位已累计发放额/按调出单位补贴标准计算应发总额×100%)

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计发总月数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月数,不得重复计发,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计发。

第十二条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变动后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实有工龄)×(新职级应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应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是住房补贴支付对象的,在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性住房的原则下,分别按各自的行政职级或技术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1995年工龄数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且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不享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因复婚、再婚原因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七条 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年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办理。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预算支出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 单位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应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职工职级变动情况、已发放完毕的人员情况,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报市建设局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若再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

属实: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职工现任职务;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计入职工人事档案。

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或月数)等。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为: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经市财政局批准,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的资金;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的原市本级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转化)。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定期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账户。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预算年度终了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并按要求时限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作为其他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之前,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该单位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资金损失,由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市财政局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群众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应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金额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建设局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隆阳区住房补贴的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四县参照省、市办法制定本县的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实施《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团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和无补助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中央和省属驻保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原则执行市级标准。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因隶属关系改变或机构改革不再由市级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停止发放市级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政策后仍未停止福利分房的单位、房改房出售收入未缴市财政专户的单位、房改后出售空闲住房未将其出售收入缴市财政专户的单位、已查出多处占房未处理的单位、职工个人资料不详的单位,不予核准实施住房补贴。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没有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其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支付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市级企业和非财政全供养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住房补贴纳入市级财政支付对象。

享受福利性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享受过国家或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以及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福利性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福利性住房面积的减少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四条 住房补贴实施时间。《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正式实施时间为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支付办法》之日,即2007年2月9日。

第五条 住房补贴计算方法。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应发放住房补贴面积;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标准×1995年工龄数×应发放住房补贴面积。

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350元/ m2;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3元/工龄年·m2。

应发放住房补贴面积=职工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的面积。

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 m2;科级干部80 m2;处级干部100 m2;厅级干部130 m2。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 m2;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 m2;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 m2;正高级技术职务120 m2。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已享受福利性住房面积包括职工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面积和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面积。多处分配、购买具有福利性分配性质住房的,合并计算面积。购买的福利性分配住房包括:按房改售房价格(标准价、成本价)、房改政策性超标加价(含政策性市场价超标加价)、安居工程住房价格、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成本价等带有福利性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

1995年工龄数:1995年在职的人员,指截止1995年的实有工龄数,跨年进一;1995年及其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指离退休时的实有工龄,跨年进一。1995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工龄住房补贴,工龄数计为“0”

第六条 调入职工的住房补贴。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其在调出单位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享受住房补贴以及享受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的,调入单位不得再重复发放住房补贴;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部分住房补贴的,调入单位须同调出单位核实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或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计算应续发的补贴。工作调动人员调入新单位后应享受的补贴额=按调入单位补贴标准计算的应发放总额×(1—调出单位已累计发放额÷按调出单位补贴标准计算的应发总额×100%)

第七条 调离职工的住房补贴。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年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年起计发住房补贴,但计发数应扣除原已发放数,不得重复计发。住房补贴已按规定发放完毕的,不得再计发。

第八条 职级变动职工的住房补贴。职工因职务变动使职级相应变动时,按变动后的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级差住房补贴。

职工职务升迁,新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新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原职级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后,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和原职级未发放完毕的住房补贴。级差住房补贴额=(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实有工龄)×(新职级应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应补贴面积标准)。

第九条 婚姻变动职工的住房补贴。夫妻双方都是住房补贴支付对象的,在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性住房的原则下,分别按各自的行政职级或技术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其1995年工龄数计发住房补贴。

实施住房补贴以后,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发生离婚,仍按原婚姻住房情况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不享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申请住房补贴。

再婚者再婚后所得住房属于前一婚姻解体时财产分割所得,分别按前一婚姻的住房情况确认福利性住房占有情况。未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单身职工同享受过福利性住房的单身职工结婚,夫妇双方视为享受了福利性住房,对未享受的一方给予工龄住房补贴,然后计算双方是否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第十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离退休人员、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25年的在职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人员,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发放未领取的住房补贴。

年龄不满50周岁工龄也不满25年的在职人员,先发放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然后分年度发放基本住房补贴。分年度发放的基本住房补贴,每年发放数额=应发放基本住房补贴总额÷初次发放之年距50周岁的年数。

住房补贴根据财力状况分步发放,分步发放的顺序为:①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②在职人员的工龄住房补贴;③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25年的在职人员基本住房补贴;④年龄不满50周岁工龄也不满25年的在职人员基本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当进行公布。各实施单位负责清理、审核本单位职工福利性住房情况和职工职务、职级、工龄情况,计算本单位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额。清理、计算结果公布15天后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报批程序。符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报表,各实施单位要对职工的住房补贴申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各实施单位要将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基础信息进行统计公布,职工住房补贴基础信息统计表公布15天后,要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工龄、职务、职级(包括高靠一级待遇人员的职级);报送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实际拥有福利性住房面积;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核认定是否有多处占房及多处占房处置方案;报送财政部门复核相关数据并认定补贴资金数额。

职工住房补贴基础信息表报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和顺序,制定本单位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单位编制住房补贴发放年度计划时,应当根据本年度人事变动情况、职工职级变动情况、已兑付住房补贴情况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以便财政部门调整住房补贴资金指标。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支付工作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审核、认定各实施单位受补贴职工的职务、职级和工龄情况。建设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各实施单位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和按应享受面积数、应享受工龄数计算的补贴额,建立住房补贴审批情况个人档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各实施单位是否有多处占房,审核认定多处占房处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各项基础数据,制定并组织实施住房补贴支付总体计划,筹措、拨付补贴资金,建立住房补贴支付情况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基础信息档案。财政部门要准确地统计调查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工作所需的基础信息,重点查清各实施单位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情况、需要兑现住房补贴的面积总量和工龄总量、需要发放的资金总量。各单位要认真建立职工福利性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档案,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占有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福利性住房情况清查。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福利性住房占有情况清查工作,对职工多处购置福利性住房的,凭房管部门房产证办理档案进行清理和处置。多处购置的福利性住房,应当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市场价格补缴差价。补缴的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专户。市场价格标准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多处购置福利性住房是指:先购买一套房改房,又参加单位福利性集资建房,形成重复享受福利房;调动工作者在原单位已购买一套福利房,调动工作后又在新单位购买一套福利房,形成多处占房;夫妇两边购买福利性住房,形成多处占房;夫妇双方通过离婚方式分别得以购买一套住房,之后复婚,形成多处占房;再婚者原先以离异单身职工身份各得一套福利房,再婚后拥有两套福利房;单身职工购买福利性住房,结婚后获得两套福利房;单身职工以结婚名义得以购买住房,之后同另外的有房异性结婚,形成多处占房;重复购买或多处购买福利性住房后,已自行处置了其中一套或两套住房;先后获得两套福利性住房,由于离婚原因分别只剩一套住房。

1998年以来,参加集资建房享受了土地优惠的,参加集资建房享受了单位投资优惠的,参加集资建房单位发放专项补助的,对房改期间所得住房进行福利性扩建增加面积的,均为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后又得福利性住房。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后又得到的福利性住房,应当累计计算福利性住房占有面积,符合补缴差价的补缴差价。

房产证记载面积同实际面积不一致时,证载面积小于实际面积10 m2以内,以证载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10 m2以上,以实际面积为准。房改结束后公款超标装修,按实际装修费数额补缴装修费,单位收缴后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支付资金来源。市级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为:市级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缴存财政代管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市级财政按年度住房补贴支付需求安排的资金;从单位自行组织的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第十七条 住房补贴支付资金管理。市级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置住房补贴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由市级住房补贴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兑付。

单位对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拖欠和挪用。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资金或将住房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追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住房补贴政策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出售闲置住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第十九条 非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单位公房出售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住房补贴资金可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金额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报市建设局批准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