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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1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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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各级建设部门的职责。建设部和各级建委(厅局)是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分工,建设部主要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和抗震加固项目的工程质量,还要对全国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
三、切实加强管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靠现有的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依法管理,严格管理。
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对列入这次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别重申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严格禁止“三边”工程。
(二)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抢工期,搞“献礼”、“报喜”工程。施工工期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工期定额科学确定,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避免层层加码,任意缩短工期。
(三)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要严肃查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建设监理单位。严禁搞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更不允许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对于已开工的,要跟踪监督,严禁
转包和违法分包。凡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要依据《建筑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对于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尚未动工兴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
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签定的监理合同,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管理。
(六)要依据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大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
全监督手续。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进行抽查和核验。要严格把关,对出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不及时改正和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工程完工之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五、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制度和具体责任人公示制度。要根据《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做到所有建设项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所有竣工图纸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整理移送当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
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明确的具体责任人制度,并且要在项目建设现场挂牌公示,强化责任,接受监督。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认真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当前要重点抓住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集中突破,严肃处理,以做效尤。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对于存在问
题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那些不服从管理,存在隐患的项目,应及时与计划、财政部门协商并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停止拨付和取消财政债券额度。
七、建设部各有关司局按照“三定方案”分工负责,恪尽职守,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八、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建设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真正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建设部门的职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1998年11月9日

关于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关于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等4种生产设备经国际招标后实行暂定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上述实行暂定税率的生产设备,由国家批准的招标机构通过国际公开性招标采购。
二、进口单位凭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和主管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的转报文件,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
三、海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开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并按照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四、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997年实行招标的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表
附件:1997年实行招标的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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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税则号列 | 商 品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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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4223090|0.5-1.0kg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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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4223090|0.5kg纸盒包装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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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4798990|中空玻璃生产线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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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84798990|夹层玻璃生产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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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规格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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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重量:0.5kg/包及1.0kg/包,包装速度:0.5kg/ |
|包≥60包/分,1.0公斤/包≥55包/分;秤量精度≤ |
|1%;适用性:PE单膜及PE+OPP复合膜包材用, |
|膜厚≥50μ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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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规格:0.5,1.0公斤/盒;包装速度≥150盒/分; |
| |
|秤量精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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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玻璃最大规格:2700×3500mm,加工玻璃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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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mm;用于生产建筑物,交通用中空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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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玻璃最大规格:2500~50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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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0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更新光盘生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更新光盘生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光盘复制单位:
目前,部分光盘复制单位因设备陈旧影响生产和质量的问题较为突出。根据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有关规定,拟对陈旧光盘生产设备进行有序更新,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原则
继续加强对光盘复制业的宏观调控,原则上保持全国激光数码储存片(CD类光盘)生产单位和设备总量不变;
通过更新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原则上维持光盘复制单位业务范围不变。
二、更新设备的范围和方式
(一)更新范围确定为使用年限超过5年,经省级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已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或使用年限不足5年,但关键部件严重损毁、无修复价值的光盘生产设备;
(二)更新方式采取关键部件更新、整条生产线更新两种。关键部件更新即进口新部件更换旧部件。整条生产线更新即进口新生产线,淘汰原有生产线。淘汰的生产线,原则上作报废处理,不得再用于光盘复制加工。
三、审批程序
(一)地方光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光盘复制单位向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申请文件应包括拟更新光盘生产设备的数量、档案及有关材料,并说明淘汰设备的去向。
(二)更新光盘生产设备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按外经贸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法发第400号)有关规定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进口的光盘生产线经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批准后方可投产。
四、更新工作的监管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的光盘生产设备更新监管工作,及时报告更新设备投产准备情况、淘汰设备的去向,对留在当地的被淘汰光盘生产线负责监管,直至处理完毕。
请各有关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组织协调,做好光盘设备更新工作。



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