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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0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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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最近,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部署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中,对当前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央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抓好农村文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文化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文化工作,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农村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少数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西部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比较落后,缺乏开展文化工作的基本条件,广大农牧民看戏难,看电影难、看书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生活仍很贫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仍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切实推进农村文化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文化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发展农村文化事业,丰富农民文化生活的中心任务在农村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四个方面加大建设力度,打好基础。力争在近几年内,农村文化事业有较大的发展,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农村文化工作要在丰富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积极参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宣传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机遇,促进农村文化建设

中央决定,从今冬明春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这是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县(市)文化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本部门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要通过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使农村文化工作队伍政策水平得到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农村文化工作得到切实加强。要积极配合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宣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组织创作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干部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优秀文艺作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中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积极为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三、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的文化活动场所

农村文化设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从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和文化阵地的高度,重视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要完善农村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建设,努力建设面向广大农民群众、便于农民群众参与的文化设施和场所。在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中要考虑老年人文化活动的特点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的需要。

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固定设施和流动设施、阵地服务和流动服务项目相结合的办法。力争在2至3年内,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综合性文化中心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文化的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在地广人稀的地方,可以建集文化馆、图书馆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中心;在固定文化设施很难发挥作用的地区,可以发展流动文化车,建立流动文化服务点,让群众定期在文化服务点上享受文化生活。要逐步建立健全与固定文化设施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流动文化服务网络。

现在,文化部在对全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发展状况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正在做解决“两馆一站”建设问题的专项规划。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摸清本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尚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市)和无文化站的乡镇,以及有馆无舍的图书馆、文化馆,要作出建设计划,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安排好建设资金。中央精神文明办已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拨出专款,资助西部100个贫困县建设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部也将从国家计委、财政部拔给的专项经费中,重点对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给予资助。希望各有关地区切实配套好建设资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在项目竣工后报告文化部。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农村文化设施,同时要防止向农民集资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目前,中央已部署乡镇区划调整。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抓住这次乡镇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时机,设置综合性的文化事业机构,积极争取解决文化站的定性定编问题。要特别防止出现文化站机构被撤销,设施丢失或被挪作它用的问题;尚无文化站的乡镇,要抓紧建设;有条件的村(寨)要建文化室或图书室。

四、加强农村文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作用

文化设施建好以后,还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文化设施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增强依法管理文化工作的观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管理和使用好文化设施。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要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拍卖和调拔。

要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图书馆和文化馆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今年文化部要组织专家对公共图书馆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研究、修订,为第三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做好准备工作;还要在2000年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一次群艺馆、文化馆的评估定级工作。各地文化部门要抓住这个时机,对农村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状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边自查边改进工作,促进解决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对乡镇文化站和乡镇图书馆等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估定级工作。在评估图书馆、文化馆工作时,要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注意征求和充分吸收群众意见。

要发挥各行业和部门所有的各种文化设施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加强宏观管理,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运用目标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化设施的管理水平。

五、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农村文化工作基本队伍

开展农村文化工作,要依靠专职和兼职两支队伍。在多年的农村文化网络建设中,已经建立了一支比较稳定的文化工作队伍。他们坚持长年在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为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目前这支队伍的素质和数量还不能适应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有的地方由于编制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文化站专职干部队伍不够稳定,甚至流失,造成文化站无法开展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重视农村文化工作队伍的建设,今后要在抓好政治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其成为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骨干力量。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在职人员的培训,鼓励基层文化工作者通过艺术院校或函授途径进修深造。文化部已组织编写了乡镇图书馆工作岗位培训教材,各地可根据这套教材进行基层图书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关心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要重视农村业余文化工作队伍建设,努力使其成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各乡镇和较大的村寨,要建立能在节假日和农闲时坚持开展文化活动的业余文艺演出队。农村厂矿和企业、学校都应有业余文艺骨干。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和文艺单位在深入基层,开展送戏、送电影、送图书、送科技信息下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和发展业余文艺骨干,让文化下乡带动业余文化工作队伍素质的提高。

六、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增强农村文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文化活动内容决定着文化活动对群众的吸引程度,影响着文化工作的效果。当前,农村文化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和农民思想生活的实际,把内容的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同时又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封建迷信、腐朽思想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政治本质和社会危害,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增强抵制邪教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要加强文化活动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广大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农村文化要由“小文化”发展成“大文化”,在工作中要融汇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人口、法律、卫生、环保等常识。乡镇文化站既要开展农民喜爱的文化娱乐活动,也要大力开展农民迫切需要的科技知识讲座、时事政策宣传等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要把文化活动同对农民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寓教于乐,充分发挥文化艺术在思想教育中的作用。要加强对地方戏演出的管理,禁止各种“草台”班子在农村各地演出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作品,引导并规范民间文化活动的健康开展。

在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文化工作更要适应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和各种读书活动,传播农业生产、生活知识和实用的农业科技,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靠科学技术摆脱贫穷和愚昧,追求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建立和完善基本的文化活动方式

农村文化活动既要多种多样、丰富多彩,也要有比较稳定的、经常发挥作用的基本活动方式。各级文化部门要把建立基本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既要抓好已经形成传统的,并为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基本文化活动方式,又要根据广大农民群众对文化的多方面需求,开展一些形式较为新颖,易于群众参与的文化活动,促进各地基本文化活动方式的创建和完善。对传统文化活动要予以积极引导和改造,赋予新的内涵,提出符合时代特点的新要求,使其成为农民群众享受科学、健康、文明文化生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特点,利用各种节庆日,尤其是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各种民俗活动、文艺联欢活动和群众体育活动。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开展文化活动,发展农家庭院文化。特色艺术之乡要形成有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特色文化活动方式。积极开展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发挥舞会、台球、音乐茶座、文艺茶园、卡拉OK演唱、录像放映等文化活动形式在农村青年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同时,要重视培育和创建各种新的文化活动方式 ,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吸引更多的群众参加文化活动。

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要有固定的场地设施和开放制度,经常开放,形成比较完善的阵地文化活动方式。对于已经形成制度的定期或定时活动,如果深受群众喜欢,就要持之以恒。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农村各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时事报告会、辅导班、讲座、展览、画廊报廊、讲演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各种辅导班、组织图书阅览、流通和读书指导、科技知识咨询、科技资料编发等形式,组织开展科技、文化普及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技术、文化学习条件;要组织、举办文化广场活动、群众歌咏活动、文艺团队演出和各种群众自愿报名参加的文艺体育活动,让农民群众自我娱乐、自我教育。要打破活动的单一模式,努力把文化阵地办成广大农民求知的课堂、求美的窗口、求艺的乐园、求富的良友。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工作新局面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村文化工作,把农村文化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农村文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目前,中央和地方都在研究制定“十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远规划。各地文化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并要纳入当地文化建设“十五”规划,争取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计划。今年是“十五”计划的头一年,各地要在制定农村文化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好落实,争取开好局,起好步,使农村文化工作的开展见到成效。

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加强对“2131工程”的领导,并合理使用好国家2000至2004年间为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电影放映问题设立的“2131工程”专项资金。中西部地区要积极争取本地配套资金的落实,合理使用国家支持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制定并逐步完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实现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即“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

要抓住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个契机,对本地农村文化建设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检查,找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促进农村文化建设中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领导和管理农村文化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善于运用各种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文化部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8〕78 号

  

本厅各处,法制办、信访局,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单位通过办公资源网“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提供。

  第五条 各办文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并选择“信息类别”;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类别”可参照《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确定。

  第六条 各办文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厅保密办(文电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厅保密办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文电处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文电处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文电处将主动公开的公文送印刷厂电脑室排印后,在输入电子公文库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转入信息公开库,由信息技术处和省政府公报室按照规定程序分别在“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保障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分工是:计划基建体改处、秘书处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工作机构、设区市政府领导等相关信息;法制办、秘书处负责规章和工作规则;计划基建体改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人事任免;财税金融处负责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秘书处负责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总值班室负责应急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切实按照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分工,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工作。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有关领导审签后,于10天内通过“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报送,信息技术处负责导出并发布到“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选择优秀条目加以编排,经分管电子政务的厅领导审批后,推荐在“中国政府网”发布。

  (二)一般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报送,领导活动和重大会议专稿应在定稿送媒体前报送。

  (三)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版的同时,应将领导审批的纸质材料送信息技术处存档。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省政府公报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省政府公报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并登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公报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经厅保密办审核后,由公报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等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29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各境外上市公司: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生效后,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发布实施,1994年8月27日《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开始执行。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证委发〔1994〕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通知》前获准到境外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在《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上修改章程。
据此,现就各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召开股东年会适用的通知程序问题
在大部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程序的条款,是按照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起草的,与《特别规定》不同,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为保证这些公司股东年会顺利召开,现决定其有关事宜参照《特别规定》关于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的程序,按以下做法办理: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45日,以公告方式向境内外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说明,为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名单,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说明具体日期),暂停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暂停登记时已经在册的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暂停登记期间买入公司股份的人无权出席会议。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于暂停登记日,以信函方式向这些股东再次发出内容相同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还应当说明,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对内资股股东,公司应当于暂停登记日以公告方式提示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于会议召开20日前(说明具体日期),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2)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的,公司可以如期召开股东大会。书面回复达到前述2/3,但是公司如期开会时实际出席数不足的,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实际出席数召开股东大会。
(3)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不到前述比例的,公司应当于5日内再次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向境内外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将会期推迟至第二次会议通知发出后20日;经延期和再次通知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召开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制定其公司章程的公司,除执行《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关于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在发出第一次会议通知时,还应当执行上述(1)的规定。
二、关于暂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自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日止,暂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需要延期开会和再次发出会议通知的,暂停登记起始日不变,股东大会结束后恢复变更登记。公司因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名单暂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不影响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
三、关于如何计算有效表决票数的问题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四、关于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公司章程修改所依据的法律性文件为《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凡《必备条款》要求载入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应沿用《必备条款》的体例,如有文字或者条文顺序变动的地方,公司应在修改章程的报告中加以说明。凡公司拟将《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载入公司章程的,可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参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境外上市交易场所规则的要求加以规定。将上述事项写入公司章程的公司,应在修改章程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审批及生效问题
公司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在召开股东年会前,将草拟的章程草案和修改报告送国家体改委及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经公司股东年会修改的公司章程,报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应由国务院证券委办理的审批工作由中国证监会承办。公司章程经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或者依法应当备案的,公司还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六、公司为召开股东会而发出的会议通知,除应明确本通知中一、二、三项的程序规则外,还应当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