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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时间:2024-07-22 16:1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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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35号)(渝规审发[2004]35)

200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重庆市知名企业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名字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 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申报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企业名称中冠以“重庆”或“重庆市”行政区划;

(二)该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该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由于历史原因,该企业名称中未使用字号,但行政区划或地域简称与行业简称的组合特指该企业,并已被社会广泛公认,企业可将该简称组合视为字号。

第六条 本市的企业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的,应当向重庆市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

(一)以行政区划名、地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

(二)以他人注册商标作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三)以国家、国际或国家简称作字号的;

(四)与他人拥有的世界、全国或全市知名企业字号相同的;

(五)与他人拥有的世界、全国或全市驰名、著名商标相同的;

(六)与世界、全国或全市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相同的。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

(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近三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

(五)广告宣传费用投入的相关单据复印件或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条 企业以其拥有的驰名商标或重庆市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申请认定重庆市知名字号时,可免于提交前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的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认定委员会进行初评。

(四)认定委员会认为符合企业知名字号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若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出现异议的,认定委员会重新调查后认为确属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未出现异议或经过认定委员会重新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发布认定公告,颁发《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应建立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录入企业知名字号的相关信息。未经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将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与知名字号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字号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二条 获得知名字号的企业参加工商企业年度检验时,提出免审申请后,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企业监督管理机关可优先认定其为年检免审企业。

第十三条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知名字号所有人可申请复评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办理,通过复评认定的,重新颁发《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应撤销该知名字号,并在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中予以删除并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的;

(二)在有效期内有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逾期未申请复评认定的;

(四)在有效期内,丧失知名字号条件的。

第十五条 根据前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撤销知名字号的,该企业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知名字号的征询公告和认定公告由企业自行发布,重庆市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应为其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管理,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人员小病门诊就医、购药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患小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药费,凭《医疗证》、病历处方本和个人帐户IC卡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IC卡中划扣。
(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药费或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现金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药费时,必须向参保人员出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费用支付清单》。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必须由有处方权的医师在参保人员病历处方本上开具复式处方。
(五)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药费清单及复式处方底联统一装订备查。
二、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患《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的大病并符合入院指征的,凭《医疗证》和个人帐户IC卡可在本市范围内任选一家具备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该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将本人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IC卡留置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并交纳按规定自付部分的押金。
(三)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属于个人自付部分,可由个人帐户IC卡划扣或从参保人员住院押金中支付;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参保人员另行支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每天应为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出具“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对参保人员要求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及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及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之外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在使用时应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医疗终结出院结算时,应向参保人员出具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五)参保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标准金改为从第二次住院起,本人每次负担50%。

(六)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以出院日期为结算年度。
(七)参保人员住院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仍按照《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院时,只能逐级转院或转往专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率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员住院人数的7%。在转院率控制指标之内,转往本市上级或专科医院的由转出、转入医院分别按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转往外地医院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结算;超出转院率控制指标的转院医疗费用由转出医院自负.
(二)除乌海市人民医院、乌达矿务局总医院外,市内其它医院一律不得将参保人员转往本市以外综合医院就医。
四、参保人员在市外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在急诊医院留院观察7日内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计入分段计算的医疗费内按比例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公、探亲外出期间,因突发急病、急诊在乡镇以上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单位证明、出院证、复式处方、有效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结算。
(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驻市外机构及在市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于所在地就近确定2—3家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大病住院可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凭单位证明、出院证、复式处方、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结算。门诊医疗费及购药费用自负,参保人员不发个人帐户IC卡,个人帐户资金年末支付给本人。
五、市社会保险局只负担参保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参保患者住院、转院的车船费、住宿费、陪护费等仍由原渠道解决。
六、市社会保险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一)个人帐户支付医疗费用的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药费汇总后,以统一的电子数据形式,连同复式处方、结算清单资料报市社会保险局,市社会保险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
2、准予支付的,经市社会保险局主要领导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后支付,拨付时留取5%做为风险金,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清算;暂缓支付的,市社会保险局在3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决定;不予支付的,经市社会保险局主要领导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后,将不予支付的项目、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自负。
(二)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1、市社会保险局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动态调控、年度考核”的方式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2、市社会保险局根据参保人员在某定点医疗机构实际住院及门诊治疗的人次数占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住院及门诊治疗人次总数的比例等因素,确定该定点医疗机构应计参保人数,按如下公式核算全年定额医疗费用:
全年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应计参保人数×(医院住院费控制标准-本院起付标准金)×6%
某院应计参保人数=(某院住院人次全市累计住院人次×95%+某院门诊人次全市医疗机构总门诊人次×5%)×全市总参保人数
3、定额医疗费用按月拨付,拨付时预留5%的风险金,待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清算。
4、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结算实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定额标准时,超出定额标准10%以内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局分担50%,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负。
5、市社会保险局年底根据平时检查考核情况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情况、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及费用结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担医疗费用、预留风险金的清算及下年定额标准。
6、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住院参保人员台帐及有关数据上传或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结算、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与市社会保险局签订的服务协议收治参保人员,不得降低住院标准、分解住院,不得违反规定推诿参保患者住院治疗,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市社会保险局要加强管理,明确协议内容,完善协议条款,要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协议条款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1日

自1981年以来,我委对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论证,并在多次计划会议上征求过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的意见。今年又根据4月南宁计划体制方法座谈会上的意见作了修改。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的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发给你们,请在编制1984年计划和“七五”计划中照此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委国民经济综合计划局。

附: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的暂行规定
建立和完善计划的综合指标体系,对制定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加强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指导,改进计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暂行规定如下:

一、关于反映经济发展规模的综合指标

长期以来,我们主要采用“工农业总产值”来反映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工农业总产值”指标,可用以反映工业和农业两大部门生产的规模和增长速度,研究两大部门之间的物质联系和比例关系,计算净产值等。但是,这个指标没有包括国民经济所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成果,而且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有很多重复,容易造成速度的“水份”,因而不能全面地确切地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规模。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和再生产理论,决定采用“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作为反映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的综合指标。
“社会总产品”,是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五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生产的全部价值的总和(c+v+m)。
“国民收入”,是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以后新创造的价值(v+m)。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国民生产总值”指标,来反映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这个指标同我国的“国民收入”指标相比,从量的方面看,增加了折旧和非生产部门的劳务收入。把非生产部门的劳务收入算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混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原始收入和再分配收入的界限,是一个包括多次重复计算、有虚假因素的指标。我们在计划统计上不宜采用这个指标。但是,为了同西方国家对比,可以用西方国家的方法测算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也可以考虑将西方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按我们的口径换算成国民收入,供内部分析研究用。
为了综合反映服务部门的劳动成果,建议1984年先在统计中增列“服务总额”指标,以后再列入计划指标。

二、关于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
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综合指标,只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还需要有一个全面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为了全面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决定采用以下10项具体指标计算出一个综合指标值,即:国民收入总额,平均每人国民收入,平均每百元生产性积累增加的国民收入,平均每人每年能源消费,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城镇就业率,成人识字率,平均每万人口大学毕业生数,平均寿命,零售物价指数。这些指标都很重要,既有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又有反映社会发展的指标;既有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又有反映经济效果的指标;而且考虑了物价变动的因素。根据这10个指标计算综合指标值时,不能把它们平列起来,要对每个指标按照恰当的打分标准进行打分,并且确定合理的权数进行加权,然后相加求得综合指标值。关于打分的方法:一般以2000年达到的目标为100分,如国民收入总额,可以设想以将来达到“小康水平”时为100分,以1952年的水平为0分;平均寿命,可以设想以目前国际上达到的较高标准70岁为100分,以解放前的35岁为0分;也可以采用另一种方法,即以当前达到的实际水平为100分进行计算,作为参考。关于权数,经济指标的权数大体占65%,社会指标的权数占35%。经过测算出来的主要年份的综合指标值,能大体反映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三、关于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的综合指标
在我们的计划中,有一些反映人民生活提高的单项指标,但是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和综合指标。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外国的一些做法,决定采用以下20个指标组成一个指标体系,并计算出一个综合指标值,用以综合反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这20个指标,按其内容分为四大类:
(一)综合性指标:职工平均工资,农民平均纯收入。
(二)满足人民物质生活基本需要的指标,包括:(1)吃: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平均每人每年粮食消费水平,平均每人每年猪肉消费水平;(2)穿:平均每人每年纺织品消费水平;(3)住:平均每个城市人口居住面积,平均每个农村人口居住面积;(4)用:平
均每人每年日用品消费水平;(5)行:平均每万城市人口的铺筑道路长度,平均每万农村人口的县社公路长度。
(三)满足人民文化生活基本需要的指标,包括:(1)卫生保健:平均每千人口医生数,平均寿命;(2)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平均每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3)文化娱乐:平均每人每年看电影次数,平均每百人收音机拥有量,平均每百人电视机拥有量。
(四)社会安全保障指标:城镇就业率,职工事故死亡率。
综合指标值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假定2000年这20年指标的奋斗目标为100分,以人民的最低需要、或解放初期的水平、或以没有为0分,分别对所要计算的年份的每个指标打分。根据每个指标的重要程度规定不同的权数,然后加权相加,求得该年的综合指标值。把这个年份的综合指标值同2000年的综合指标值相比,可以看出同2000年的差距。也可以考虑采用另外一种方法计算综合指标值作为参考:即以当前每个指标实际达到的水平为基数,计划期同基数相比,再用不同的权数对每个指标加权,相加求出综合指标值。计划期综合指标值同当前水平相比,即可看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
这一指标体系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附:关于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综合指标(以2000年设想为100分)的计算说明

一、综合指标值的计算
先对计划期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的20个具体指标打分,然后按照每个指标的重要程度规定不同的权数,据此进行加权,加权后各个指标的分值相加即得出综合指标值。打分的办法是:以2000年每个指标①的奋斗目标为100分,以人民的最低生活需要、或解放初期的水平、或以没有为0分,分别对每个指标打分。例如,“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以3000千卡为100分,1600千卡为0分:这个指标的权数为15%,2000年达到3000千卡,就得15分。计划期的20个指标的分值相加,即得出该年的综合指标值。

二、20个具体指标的计算
(一)综合性指标
1.职工平均工资
各年计划中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职工平均工资1300元为100分,以1952年的612元②为0分。
2.农民平均纯收入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农民平均纯收入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农民平均纯收入600元为100分,以1952年的136元③为0分。
(二)满足人民物质生活基本需要的指标
3.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
从食物中摄取一定数量的热量,人类才能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热量单位是卡,即每克水升高摄氏一度所需要的热量。据中国生理科学会测定,我国人民平均每天所必需的热量大约为2600千卡。目前我国人民得到的热量,主要来自植物食品,来自动物食品所占比重较小。
各年计划中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当年平均每人主要食品的计划消费水平,乘以单位食品的发热量,相加求出总数,除以全年天数即得。例如,每斤贸易粮的发热量为1800千卡,每斤食用值物油为4500千卡;每斤猪肉为2900千卡,每斤食糖为1900千卡,每斤疏菜为100千卡。这五种食品合计占总发热量的90%以上。
打分标准:以每人每天3000千卡为100分,是根据我国人民的需要和可能,并参考外国已经达到的水平,便如1974年美国(与我国纬度大体相同)为3504千卡,苏联为3540千卡,罗马尼亚为3264千卡。以每人每天1600千卡为0分,是参考我国解放后最低的1961年1600多千卡。
4.平均每人每年粮食消费水平
根据各年计划粮食平衡表中的消费水平指标(系贸易粮)。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粮食470斤为100分;以280斤为0分,这是参考历史上一些农村的低水平。
5.平均每人每年猪肉消费水平
根据各年猪肉购销计划中的消费水平指标。这个指标最好是采用肉类(包括猪、牛、羊和家禽肉等)消费水平,目前因资料限制,只好采用猪肉消费水平(少数民族地区,不吃猪肉的,可计算牛、羊肉消费水平)。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猪肉32斤为100分;以4斤为0分,大体相当于解放后最低的1962年4.4斤的水平。
6.平均每人每年纺织品消费水平
各年计划中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和化纤布在内按尺计算的各种布的消费水平指标。计算口径除每人定量供应的布票外,还包括服装、鞋帽、蚊帐等用布、部队生活用布和机关团体公用布等。这个指标最好采用按重量计算的棉、毛、麻、丝、化纤等各种纺织品和针织品的消费水平,目前,还不习惯,故暂采用按尺计算的各种布的消费水平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纺织品45尺为100分;以8尺为0分,大体相
①2000年的指标是粗略预测数,只作为计算方法用。
②1952年职工平均工资,为了同1980年及以后计划年度可比,是用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进行换算得出的。
③1952年农民平均纯收入没有统计数字,是估算的;为了同1980年及以后计划年度可比,是用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进行换算得出的。当于解放后最低的1961年8.6尺的水平。
7.平均每个城市人口居住面积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平均每个城市人口居住面积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个城市人口7.5平方米居住面积为100分;以平均每人2平方米为0分,是按目前一些城市的拥挤户的居住水平作为最低标准。
8.平均每个农村人口居住面积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平均每个农村人口居住面积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预测达到的平均每个农村人口的居住面积12平方米为100分;以目前一些农村的拥挤户的居住水平3平方米为0分。
9.平均每人每年日用品消费水平
根据各年计划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日用品类商品的金额指标,除以年平均人口数。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日用品消费水平150元为100分,以1952年的10.5元为0分。
10.平均每万城市人口的铺筑道路长度
根据各年计划中城市铺筑道路总长度指标,除以年平均城市人口数。城市铺筑道路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修筑的道路,包括市区主干道、区间干道和里巷胡同小路。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万人口3公里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11.平均每万乡村人口的县社公路长度
根据各年计划中县社公路总长度指标,除以年平均乡村人口数。县社公路包括联系省与省之间的国防公路,联系各个城市和各个县镇之间的公路。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每万乡村人口10公里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三)满足人民文化生活基本需要的指标
12.平均每千人口医生数
根据各年计划中医生总数指标,除以年平均人口数。医生指具有中技毕业水平、具有医士以上医务职称、有开处方权的,不包括不具备上述水平的赤脚医生。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千人口有1.6名医生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13.平均寿命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平均寿命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寿命70岁为100分,以解放前的35岁为0分。
14.学龄儿童入学率
各年计划中学龄儿童入学率指标。这个指标指7-12周岁的儿童中已经入学的人数,占学龄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学龄儿童入学率98%为100分,以解放前最高的1947年20%为0分。
15.平均每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
根据各年计划中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指标,除以年平均人口数。这个指标最好包括全日制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教育部备案的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校、夜大学等的在校学生数,因资料限制,故暂用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数。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万人口中有25名大学生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16.平均每人每年看电影次数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平均每人每年看电影次数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看55次(即每人每周和节假日看一次电影)为100分,以一次也没有看为0分。
17.平均每百人收音机拥有量
根据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全社会收音机拥有量,除以年平均人口数。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百人拥有50架为100分,大体相当日本1976年(每百人53架)和苏联1975年(每百人48架)的水平,以没有为0分。
18.平均每百人电视机拥有量
根据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全社会电视机拥有量,除以年平均人口数。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百人拥有10架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四)社会安全保障指标
19.城镇就业率
根据各年计划中城镇就业人数,除以就业人数与待业人数之和。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城镇就业率99%为100分,以解放初的80%为0分。
20.职工事故死亡率
根据各年计划中预测的职工事故死亡率指标。由于资料的限制,这个指标仅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建筑业、农林水气、交通运输、城市公用事业五个部门的数字。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职工事故死亡率0.1‰为100分,以0.4‰(1961年水平)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