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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10 13:5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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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3]8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配套资金落实意见的请示》(辽政[2003]24号)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你省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1.3厘钱提高到2厘钱,你省销售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此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浙江省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规范》要求,履行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免疫规划工作,将流动人口的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及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免疫规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 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各级公安、教育、城建、人口计生、工商、街道、社区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第二章 流动人口儿童调查和预防接种证、卡管理

第五条 全市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儿童登记接种制度。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公安、人口计生、妇联、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收集到的新出生流动人口儿童资料及时提供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对流动人口儿童及时进行摸底登记,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要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对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卡。

第七条 全市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转证、转卡制度。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时,应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对新迁入儿童,原预防接种证、卡有效,应在迁入地建立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八条 各县(区)卫生局要将流动人口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并适当延长接种时间,提高接种率。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每次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交待清楚下次预防接种地点、时间,并将免疫接种情况及时填入预防接种卡,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每3个月组织对流动人口儿童聚居地进行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并将结果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开展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和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固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卡》。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卡》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卡。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建卡的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进行。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督促其家长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将查验结果告知卫生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落实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流动人口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流动人口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第十七条 公安、城建部门在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手续时应查验其家庭中适龄流动人口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情况,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流动人口儿童,要督促其家长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将查验结果告知卫生部门。

第十八条 工商等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协助卫生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及时为其子女办理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督促其家长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将查验结果告知卫生部门。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免费制作、播映、刊登免疫规划相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使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十条 街道、社区要做好免疫规划基础工作。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随时收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的出生、迁入、迁出及死亡情况,督促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卫生部门完成适龄流动人口儿童上门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业经第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编制和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交通、水务、审计、经信、统计、监察、法制、城管、港口、公路、国税、地税、国资委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名录等监督管理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名录的编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名录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施工企业申请加入名录,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分为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名录包含若干类别,各类别划分若干组别。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名录中的类别和组别。
  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别的总承包商组成。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总承包名录中各类别划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壹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贰级(含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叁级(含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第七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设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壹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贰级(含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叁级(含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申请加入名录中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组别或低一级的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并按照其所在组别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
  第九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施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各组别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
  (四)已在市住建局建立施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申请前1年内因拖欠民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等问题,被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申请前1年内因骗取中标、行贿、受贿、串标、转包、挂靠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承接违法建筑的施工业务,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处罚期未结束的;
  (四)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处罚期未结束的。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前,确定名录中各组别的最低录取名额。
  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委员会应根据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按规定对其诚信综合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择优录取承包商:
  (一)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至低录满为止;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录取;
  (三)实行末位淘汰,按比例录取。
  采用第(二)、(三)种方式的,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按比例末位淘汰后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按最低录取名额录取。
  录取名额最后一名出现得分并列的,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择优录取的方式和方法由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前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委员会每两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并公布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有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
  (四)申请人已办理的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情况。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第(一)项须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汕头建设网和《汕头日报》上发布受理申请公告,并公布综合评分方式、录取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计算综合评分,推荐进入名录承包商名单;
  (四)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和汕头建设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汕头建设网和《汕头日报》上公布。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进入名录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从事骗取中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加入名录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因其资质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委员会应相应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直接从名录中清除)。
  第十八条 采取随机选择法确定中标人的,自第一次中标之日起1年内三次中标的承包商,自其取得最后一次中标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其报名参加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承包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因自身原因不与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参加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6个月。
  第二十条 进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在处罚期未届满前暂停其参加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进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而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拒绝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一年内不参加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超过4次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被清除出名录的施工企业,由委员会办公室向该施工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的施工企业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汕头建设网和《汕头日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等日常管理有投诉或申诉的,可书面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向委员会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委员会主任根据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确定处理决定,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投诉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委员会负责解释,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