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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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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漳政〔2002〕综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业经200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附件所列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等62件市人民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2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元月三十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
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HT3〗(共62件)

1、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漳政〔1986〕综47号
)
2、关于确实加强渡口管理的六条规定(漳政〔1986〕52号)
3、批转《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政〔1987〕111号)
4、关于开展漳州市区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漳政〔1988〕93号)
5、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漳政〔1989〕综38号)
6、关于明确我市“三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漳政〔1990〕综83号)
7、关于转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1991〕综157号) 
8、关于印发《执行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漳政〔1991〕综1 81号)
9、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漳政〔1991〕综190号)
10、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2〕综54号)
11、关于在高龄、孤寡病残老人中实行“三优”社会系列服务的通知(漳政〔1992〕综86号 )
12、批转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20号) 
13、关于批转《漳州市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50号)
14、关于加强对股份制改革试点管理和明确审批权的通知(漳政〔1993〕综33号)
15、关于市区排水系统的通告(漳政〔1993〕综104号)
16、关于同意《漳州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漳政〔1993〕综109 号)
17、关于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漳政〔1994〕综94号)
18、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的批复(漳政〔1994〕综136 号)
19、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1994〕综161号 )
20、关于颁布《漳州市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
21、关于批转《漳州市城市道路当前产业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1995〕综 42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5〕综71号)
23、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用地工作的意见(漳政〔1995〕综95号)
24、关于颁布《漳州市区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5〕综10 0号)
25、关于批转《漳州市药品经营网点规划意见》的通知(漳政〔1996〕综3号)
26、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1996〕综116号)
27、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96〕综161号)
28、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1996〕综190号)
29、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8号)
30、批转市外资企业收费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政〔19 97〕综26号)
31、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42号)
32、印发《关于加快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67号)
33、关于颁布漳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1997〕 综78号)
34、关于对从事生产、收购、经营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漳政〔1997〕 综106号)
35、关于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128号)
36、关于扶持发展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42号)
37、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漳政〔1997〕综162号)
38、关于漳州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漳政〔1997〕综204号)
39、关于同意鼓励市直外贸企业收购本地农副产品奖励办法的批复(漳政〔1997〕综217号 )
40、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34号 )
4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漳政〔1998〕综47号)
42、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8〕综104号)
43、印发《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21号)
44、关于颁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农产品流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 134号)
45、批转《漳州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1998〕综154号) 
46、批转市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放宽漳州市重点(卫星)城镇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漳政〔1999〕综60号)
47、关于市家具日用品工贸公司拆迁改造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7号)
48、关于车辆通行费计提代征手续费及超收分成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49号)
49、关于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漳政〔2000〕综94号)
50、关于设立市级漳浦火山地貌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漳政〔2000〕综95号)
51、批转《关于进一步放宽户粮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2000〕综160号)
52、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漳政〔2000〕综206号)
53、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通知(漳政办〔1990〕21号)
54、关于全面推进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政办〔1996〕52号)
55、关于成立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漳政办〔1997〕57号)
56、关于销售处理1996年度定购粮食周转库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漳政办〔2000〕18号)
57、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 丑恶现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8、关于印发《漳州市“一控双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0〕140号)
59、关于同意成立市直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漳政办〔2001〕12号)
60、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漳州市2001年霍乱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1〕28号 )
61、转发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顿领导小组《2001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 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01〕55号)
62、关于召开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污染与生态环境综合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漳政办 〔2001〕120号)  

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综综函(2001)7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廉租房供应保障体系”的目标,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研究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我部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政策研究中心将联合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一、调查内容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条件:

   (1)建筑面积(合居住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2)人均收入标准(元/月)

  2、租住房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方式

 (2)房租补贴方式

   (3)现住公房租金减免方式

   (4)其他方式(请具体说明)

  3、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数量及管理方式。
  4、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采取何种方式使其不再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5、现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6、本市政府解决廉租住房问题的财力分析及未来五年发展趋势预测。

  7、对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是否考虑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银行长期贷款。

  8、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二、填报口径

  调查表中指标除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人口、人均GDP为行政区划范围的数据外,其余指标均为设市城市(不含市辖县)的数据。

  三、要求

  请各省(区、市)尽快将本通知连同调查表转发到全省(区)所有设市城市的有关部门,并要求各城市认真填报,于2001年8月20日前将文字资料连同其电子版直接报送给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不要求按省(区、市)进行汇总。

  四、联系人及联系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综合财务司 金一平 李莉敏 (010)68393884

  Email: cwszhc@mail.cin.gov.cn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姜万荣 张学勤

  (010)68393057 68393167

  Email: zhangxq@mail.cin.gov.cn

  政策研究中心 赵路兴 文林峰

  (010)68393996 68393935

  Email: wlf163@163.com


附件: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1~3)


综合财务司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2001年8月1日

附件:

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

城市名称: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表1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
年末总人口(万人)
 
 
 

 
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
 
 
 

3=1÷2
人均GDP (元/年)
 
 
 

4
财政收入(万元)
 
 
 

5
财政支出(万元)
 
 
 

 
其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6
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万元) (注1)
 
 
 

7
城镇居民家庭总户数(户)
 
 
 

8
家庭户均人口(人/户)
 
 
 

9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人月)
 
 
 

1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万人)
 
 
 

11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年)
 
 
 

 
其中:人均居住支出(元/年)
 
 
 

13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
 
 
 


说明:1. 除特别注明外,调查表中有关住宅面积指标均为建筑面积。

   2.表3中的数值以2001年6月底的数据为准。如没有,则填列2000年底的数据,并注明。

   3. 如需对指标展开说明,可加附页。


表2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2
城镇住宅建设投资总额(亿元)
 
 
 

3
城镇年末实有住宅面积(万M2)
 
 
 

 
其中:私人拥有住宅面积
 
 
 

4
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M2)
 
 
 

 
合人均住宅居住面积(M2)
 
 
 

5
城镇住宅竣工面积(万M2)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万M2)
 
 
 

6
商品住宅竣工面积(万M2)
 
 
 

7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万M2)
 
 
 

 
其中:个人购买 (万M2)
 
 
 

8
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元/ M2)
 
 
 

9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元/ M2)
 
 
 

10
住宅租金水平(元/ M2·月)
 
 
 

 
市场平均租金 (注2)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廉租住房平均租金 (注3)
 
 
 


表3

序号
指 标
数 值

1
现有人均居住面积6 M2以下缺房户(户)
 
   其中:无房户(户) (注4)
 
2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户) (注5)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3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元/ M2·月) (注6)
 
4
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元/ M2) (注7)
 
5
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元/ M2) (注8)
 
6
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户) (注9)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7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标准(元/ M2·月)
 


注:

  1.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指本市每年以各种渠道和方式实际用于解决廉租住房的资金总额。

  2.市场平均租金:指通过对当地不同地段、不同类型住宅的租金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得出的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3.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指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4.无房户:指婚后无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或暂住亲友住房等,但不包括尚未安置的拆迁户。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指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户数。

  6.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指采用租金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尚未采取租金补贴方式的城市可填写未来计划实行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7.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指按当地优惠政策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成本价格。请注明当地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8.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指在存量住房交易市场上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旧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价格。请注明当地旧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9.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指根据廉租住房政策以各种方式获得安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户数。

  10. 表中建筑面积与居住面积的换算公式为:建筑面积=居住面积×2

  11.其他指标请参照《中国统计年鉴》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4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 法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

1、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2、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组织好人民调解法学习培训工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奠定牢固基础。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人民调解法内容完备、要求明确,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全面贯彻、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和工作原则,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要把握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要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

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4、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鼓励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5、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

6、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7、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法律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大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8、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底数情、情况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纠纷激化。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9、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10、着力化解重大复杂疑难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着力化解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人民调解专项活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加强督促指导,亲自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四、规范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讲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3、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14、督促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5、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学习培训、社情民意分析、重大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及档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16、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要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17、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以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六、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18、依法全面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19、大力开展人民调解队伍培训工作。省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20、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1、进一步强化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司法所要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帮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调解活动;维护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

2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开展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充分履行组织会员学习、总结交流经验、开展理论研究、维护会员权益等职责,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调解员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