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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2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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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规划局


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规字[2003]25号

局各处、队、馆、院,县(市)、贾汪区规划局:
为加强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在我市范围内的业务经营活动,现将我局制定的《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抓好该项工作。
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是指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城市规划服务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三条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含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三)城市规划服务合同书。
第五条禁止转包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禁止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城市规划服务任务。
第六条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成果,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八条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


(1988年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小船的管理,保障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十总吨以下(不含五十总吨)的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军事、公安船艇,附属于船舶的工作艇和救生艇笺,体育运动、渔业船舶,五总吨以下的农用非机动船,业的船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船舶登记港是船籍港。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经营机构或船舶所在地就近选择。
第四条 广东省航政局主管全省沿海小船登记工作。
广东省航政局所属各地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办理船舶登记、发放《航舶执照》、《船舶抵押登记证明书》、《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船舶执照》,以确认船舶所有权。船舶的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的,由登记机关发给相应 的证明书。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亲自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的船舶,所有权归国家,由使用单位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委托人居住在省外的,其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船舶登记申请者应使用真实姓名。
第七条 每艘船舶得有一个船名,同一船籍港的同类船舶不得有相同或同音的名称。
第八条 未经确认所有权的船舶,所有人应在取得所有权后六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证书,并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
(一)新造的船舶,提交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批准造船的批件,造船合同和交接议定书;
(二)购买的船舶,提交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批准买船的批件,卖船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原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船舶买卖合同;
(三)国家调拨的船舶,提交调拨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继承的船舶,提交原《船舶执照》和遗产继承证明书;
(五)受赠的船舶,提交原《船舶执照》和赠与书,并由受赠人、赠与人共同申请;
(六)分家析产取得的船舶,提交原《船舶执照》和分家析产协议书。
第九条 无法提供所有权证明的船舶,所有权有纠纷的船舶,暂不进行所有权登记。经营者可申请办理临时登记,领取临时船舶执照。
第十条 经登记并领有《船舶执照》(包括临时船舶执照)的船舶,方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应在船首两舷与船尾标明船名,船尾的船名下标明船籍港。
第十二条 《船舶执照》有效期为登记之日起十年,期满后船舶所有人应持原《船舶执照》到登记机关换发。
临时船舶执照的有效期为二年(仅证明经营者有使用权),期满后仍不能提供所有权证明的,可续领临时执照。
第十三条 船舶抵押或租赁,由双方当事人于抵押(租赁)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船舶执照》、船舶抵押(租赁)合同到抵押(出租)方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抵押(租赁)证明书。
船舶抵押(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或续展期限,应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船舶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化时,所有人应在六十日内持申请书、《船舶执照》、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船籍港,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船籍港签证,再向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更换船舶所有权人姓名,应提交所有权人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改变船舶外形、载重量、内部结构、用途等,应提交船舶检验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第 船舶拆解、失踪六个月的,沉没六个月未申请打捞的,所有人应持申请书、《船舶执照》、本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领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十六条 经注销登记的船舶重新出现后,原船舶所有人应重新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七条 《船舶执照》等证明文件破损,当事人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换发。
遗失《船舶执照》等证明文书的,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换证等手续,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换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的,由船舶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者,不予登记;
(二)违反第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相应的证明书;
(三)采取欺骗手段申请登记者,涂改、转让各种船舶证明书者,故意使用过期船舶执照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相应的证明书。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前条第一款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者,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船舶登记机关申诉。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或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领取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1988年2月10日
从清朝末期中国开始研究西方律师制度,到目前该制度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经历了一个漫长、艰苦的孕育、产生、建设、发展时期。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与国家法制建设程度息息相关,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建全、完善,姗姗来迟的中国律师业开始进入了紫晨。
遇到官司一般都会聘请律师,可是不打官司有必要请律师吗?
一位美国著名作家曾经告诫人们:“当你感觉到可能会遇到麻烦的时候,应当咨询你的律师。”言简意赅,富有哲理地阐明了一个重要道理: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律师的帮助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影响,可以有效地化解或者减少许多刑事、民事等法律风险。
法律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是以《宪法》为母法,由各种单行法律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法律科学体系,只有专业人员才有可能掌握、运用,一般人很难搞清楚。严格地说一个法律本科毕业的学生,只是掌握了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还不能说懂法,更达不到灵活运用的程度。资深律师之所以能够被社会所接受,是因为其不仅掌握了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能够较好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西方国家公民如果遇到问题,会主动向专业律师咨询,寻求律师的帮助。然而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做法则恰恰相反,往往是马不停蹄的到处寻找熟人或者通过亲戚朋友找关系,谋求各类“关系人”的帮助。由于“关系人”不一定是这方面法律问题的专家,即便是这方面的专家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或者事业,没有精力对你咨询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只能大概提供一点参考意见。另外,由于咨询人与“关系人”之间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所以“关系人”所提供的咨询意见的准确性很难得到保证。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耽误了不少时间,消耗了不少精力,花费了不少金钱,欠了不少人情,结果往往很难达到预想目的。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是以有偿服务作为咨询的前提条件,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所以有义务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律师基于咨询人的叙述和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第三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做出的咨询意见一般比较可靠。如果咨询人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者不全面或者第三人有证据证明该争议与事实不符,律师的咨询意见当然也不准确。所以许多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都有这样一段话:“本律师根据咨询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一一列举)和口头叙述事实真实、无其他证据推翻该事实的情形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咨询意见。”这段话说明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严肃性,同时也是律师的一种自我保护。律师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服务原则。社会各界人士如何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平凡的历史过程,许多能人贤士为此进行了不懈努力,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英明领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纳入了正规。1978年12月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郑重宣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中央这一正确的、英明的、划时代的伟大决策,标志着当代中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伟大历史性转折。从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阔步前进。党的十二大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和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各项法律日臻完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了极大提高,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的越来越多。不打官司请律师在我国已经开始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
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给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提高综合素质、精通各项法律,为社会提供数量多、质量好、效率高、速度快、准确无误的法律服务,是摆在律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个律师如果不能成为某一方面法律问题的专家,就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1986年7月5日胡乔木同志为中华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大题词《律师颂》:“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的题词指出了律师事业的伟大和律师执业的凶险。
中国律师事业的重建和发展确实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历程,许多忠诚于律师事业的律师紧握正义的宝剑,为“神圣之门”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甚至血的代价。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后,尽管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发展中遇到了许多想象不到的阻力和风险:
……
上述不正常的情形,律师业内人士被统称为“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看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立法固然重要,执法更重要,红头文件比国家法律管用的做法必须得到纠正。
我从文学作品或者新闻上都没有看到国外的律师因为刑事辩护或者民事代理而被关进监狱这方面的信息,说明即便是有也很少。国家既然认可了律师制度,就应该从立法上给律师一个宽松的法制环境,容忍律师在执业中的某些行为。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律师、控方均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是否认可由法庭认定。在我国,控方向法庭提供的犯罪证据材料不被法庭认可的情况很多,从来没有因此构成犯罪;控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违反事实,被法庭采纳后造成犯罪嫌疑人受到冤枉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很少。但是律师则不一样,稍有不慎,就会按照《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风险之大令人胆寒。《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事业的发展设定了一条不应有的“高压线”,如果不进行修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利于律师制度的发展。相信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一定能够更加完善。
美国,是一个现代资本主义法制高度发展的国家,如果离开了律师将会寸步难行。美国独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有44任总统,其中做过律师的总统有24位,约占55%。历届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如下:
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
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
第六任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
第七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
第八任总统:马丁•范布伦;
  第十任总统:约翰•泰勒;
  第十一任总统:詹姆斯•诺克斯•波尔克;
  第十三任总统:米拉德•菲尔莫尔;
  第十四任总统:富兰克林•皮尔斯;
  第十五任总统:詹姆士•布坎南;
  第十六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
  第十九任总统:拉瑟福德•B•海斯;
  第二十一任总统:切斯特•A•亚瑟;
  第二十二任、二十四任总统:格罗佛•克利夫兰;
  第二十三任总统:本杰明•哈里森;
  第二十五任总统:威廉•麦金莱;
  第二十七任总统: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第三十任总统:卡尔文.库利奇;
第三十二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
第三十三任总统:杜鲁门;
  第三十七任总统:理查德•尼克松;
  第三十八任总统:杰拉尔德•福特;
  第四十二任总统:比尔•克林顿;
  第四十四任总统:巴拉克•奥巴马。

上述数字说明,律师制度发展程度的高低,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水平。律师是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各界人士、国家机关有义务尊重律师、相信律师、为律师执业提供方便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正在实施,中国律师业一定能够越过紫晨,走向正?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