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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4-07-17 15:5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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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国烟科技[2003]36号

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工作已于去年底在行业内全面启动,今年是正式开展该项工作的第一年。各相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2003年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技[2003]6号文)要求上报了样品清单,包括取样点清单、品种、收购量和移栽期等。经研究,确定了2003年度取样方案(见附件1),并按照该项工作的总体部署,筛选确定了2003年国内外烟叶样品(取样/检测分析)清单(见附件2、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叶样品取样工作
  1、国内烟叶样品取样工作
  各取样单位要按照取样方案的要求,对照各自的取样清单,认真做好取样工作,并与对应的检测单位联系好样品的交接工作,样品寄出(以邮戳为准)或送达检测单位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各相关省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样品取样。
  2、国外烤烟样品取样工作
  今年的国外样品主要为巴西和津巴布韦的进口烟叶,共34个等级。每个等级取样5Kg,样品寄出(以邮戳为准)或送达检测单位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二、样品检测分析及数据结果的上报工作
  各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须认真查收样品,编制样品档案。并及时开展分析工作,于2004年3月1日前将所有分析数据汇总到郑州烟草研究院,通过数据的填报格式上载数据,数据填报格式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ztri.com.cn。
  郑州烟草研究院联系人:王峙;电话:0371-6228800-2361,2366;传真:0371-6222571;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路88号(邮编:450000)。Email:wz@ztri.com.cn。
  三、组织开展《应用近红外检测技术快速测定烟叶主要化学成分(20项指标)的研究》项目
  近年来,随着近红外硬件、计算机硬件以及应用数学等方面技术的飞速发展,近红外检测技术的精度不断提高。应用近红外光谱技术研究分析烟草的有关理化性质,已逐渐进入实际应用研究阶段。相对于目前推行的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分析的标准方法而言,近红外技术在检测速度和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为此,国家局研究决定组织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等5家单位共同开展《应用近红外检测技术快速测定烟叶主要化学成分(20项指标)的研究》。由于该项研究需要一定的烟叶作为基准样品,为减少取样工作量,避免重复取样,要求各检测单位收到样品统一研磨后,除自留做检测用外,须于12月15日前向郑州烟草研究院等5家单位(名单见附件4)分别寄送整套样品。所有样品须附送烟叶卡片两张(可复制),并附上样品清单。
  各单位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与国家局科教司或郑州烟草研究院联系。科教司联系人:张虹、程多福;电话:010-63605723,63601389;传真:010-63605487;Email:zhangh@stma.tobacco.gov.cn,kj-kj@stma.tobacco.gov.cn。郑州院联系人:赵明月、李萍;电话:0371-6230543、6228800-2328。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延长“五一”休市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延长“五一”休市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通知精神,为了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保障广大投资者和证券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健康,决定延长“五一”休市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定2003年5月1日至5日的休市安排,改为2003年5月1日(星期四)至5月9日(星期五),5月12日(星期一)开市。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4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2003年“五一”期间休市安排的通知》中有关清算交收的安排作相应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2003年4月30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03年4月30日,资金交收日为2003年5月12日。2003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5月12日,资金交收日为5月13日。

  2.休市期间B股结算交收相应顺延。2003年4月28日、29日和30日发生的B股交易,对应的交收日分别为2003年5月12日、5月13日和5月14日。

  三、请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在休市期间组织力量集中做好办公和营业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改善营业场所的卫生和通风条件,保持空气流通,为投资者创造安全、清洁的投资环境。

  四、休市期间,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5月9日(星期五),各会员营业部要为客户提供除交易委托以外的业务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营业部业务活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六、各会员单位营业部在5月12日开市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岗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并随时掌握到场投资者情况及身体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七、各会员单位营业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投资者采用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
(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户、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六)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受理组织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或县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达20户或100人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咨询地点。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户、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