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9〕212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 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
第九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业拆借内控制度;
(六)负责同业拆借的人员情况;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近两年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十一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联网、询价交易等服务工作,并做好对其交易的监测、统计和查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五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试点企业通知商业银行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开放,帮助境内结算银行进行一致性审核。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十九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应于每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等情况。
境内代理银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应于每日日终将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情况如实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按照《办法》第十一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平盘。
第二十三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贸易资金收付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境内代理银行、境外参加银行在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违反《办法》、本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违反《办法》及本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385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3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 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 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 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 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 “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