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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2 09:4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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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防止河流水质污染和水质污染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以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相邻各方的水质保护管理责任的河流横断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的控制目标。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第四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遵循河流的自然状况;

  (二)便于分清责任;

  (三)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或者变更,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跨行政区域河流相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方或者多方认为需要增设或者变更河流交接断面的,可以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该河流相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或者变更,由相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状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或者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管理的需要,分别制定跨市、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告。跨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市、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包括河流名称、断面名称及编号、断面地点、交接关系、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责任主体、考核奖惩措施、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不得与上级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相抵触。

  第七条 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邻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由该河流交接断面下游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前款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条件,或者河流交接断面位于感潮河段的,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协商不成的,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并在完成采样等野外作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监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质监测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条 接收水质监测结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将监测结果报告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安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确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仪器管理方应当向河流交接断面相邻各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方或者多方对水质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二日内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规划时,其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应当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河流最小泄流量决定或者批准涉及减少河水流量、影响水流流态和可能影响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相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相邻的人民政府可以协商解决,责任方应当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或者请求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责任方提出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控制污染,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解决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该责任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因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以及相关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人民政府。

  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应急监测及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按期报告、通报,或者拒报、谎报水质监测结果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编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规划时,其环境影响报告不征求相邻人民政府意见或者对意见采纳情况不予说明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河流最小泄流量决定或者批准涉及减少河水流量、影响水流流态和可能影响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建设项目前,不征求相关人民政府意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逾期不提出解决方案,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突发性污染事件不及时报告和通报并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二十条 环境监测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不按期报告监测结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1993年6月22日颁布的《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

民航局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23日,民航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保障运输飞行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航空运输企业以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国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业务的,一律按本办法申报成立航空运输服务公司。
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国内空中游览及其他航空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企业字号,并应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民用航空管理的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应依法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所租用的航空器的机组人员,在执行租机合同的飞行任务过程中对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负责,其行为应视为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行为。
第八条 开内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备保障航空安全的条件;
五、有公司的营业标志和经营业务必备的票证;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有关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依法签订的租机合同副本以及航空器适航和机组人员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职员的名单和身份资历证明;
七、公司营业标志图样;
八、公司的规章制度手册;
九、关于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客货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三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航空业务统计表和《公司年检注册书》,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飞行事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调查处理。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民用航空的法规、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运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66号




印发《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十月六日



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

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2008]386号),切实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市直部门按《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分解、考核表》内容考核。
  (二)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考核。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潮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和《潮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内容考核。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一)市直有关部门考评分按省对我市考核计分表相对应栏目各计小分,再以100分制算得实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
  (二)等次及标准为:
  1、≥90分,优秀。
  2、≥80分且<90分,良好。
  3、≥60分且<80分,合格。
  4、<60分,不合格。
  四、考核组织及步骤
  考核工作由市产业转移办公室和市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人员从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一)自评
  每年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府直属相关部门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相关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分别报送市经贸局和市劳保局。
  (二)考核
  市产业转移办公室和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各考评单位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属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三)评定
  市考核小组根据自查、考核和抽查结果分别对各部门的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提出考评初评意见,提交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评定后公布。
  五、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各被考评单位,取消有关表彰,并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加市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产业转移园的考评结果作为重点扶持和奖励的依据。
  六、附则
  (一)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分解、考核表
     2、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2-1潮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2-2
3、潮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