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6〕26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及《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城镇特困低保对象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需提供如下证件:
1个体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登记表;
2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从业经历证明;
3有效的居住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4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002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参保手册等相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中属下岗失业人员的,参保时需提供个人档案。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后,五年内不可变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按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待遇。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为5年。200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年限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持退休审批表、医保IC卡、医疗保险手册,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后,按有关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缴纳至补缴资金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时止,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视为弃保。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后,从下个月份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前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医保缴费年限。
第九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人员,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发生的,必须于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次月办理接续手续,不按规定时间接续医保关系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按《盘锦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率,随经济发展和医疗水平提高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可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从参保后下个月份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各单独统筹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地区城镇同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3.品牌汽车供应商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闻喜县旭明商贸有限公司
2. 芮城县瑞鑫汽贸有限公司
3. 山西瑞德顺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南京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江北直营店
安徽省:
5. 蒙城县永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6. 名声(长泰)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靖县金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漳州市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漳州市伟业汽车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0. 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
11. 安福县凯盛汽贸有限公司
12. 峡江县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 泰和卿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4. 进贤县顺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
15.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
16. 泰安荣舜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7. 襄阳市阳光美车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
18. 南充润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9. 宾川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云南溢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21. 宝鸡市宝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甘肃省:
22. 庆阳新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2. 芜湖恒远汽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
3. 福州市鑫泓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
4. 深圳市华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黑龙江省:
1. 哈尔滨市蒋家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新沂市鑫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3. 上虞市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 武义龙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江山市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安徽龙泉商务有限公司
7. 界首市广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8. 乐陵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信阳市兄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
湖北省:
10. 利川市心语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
11. 四川大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12. 杨凌青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大荔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京柔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2. 鞍山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本溪市明山区保全汽车服务中心
4. 辽阳京工环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7. 滨州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山东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三门峡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襄阳东方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 荆州市鑫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孝感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河源市港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14. 璧山县高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驰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忠县金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7. 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
18. 梁平县万隆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9. 巫山县嘉程商贸有限公司
20. 奉节县车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1. 文山市鑫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保山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3. 汉中汉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自治区:
24. 新疆天汇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五、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承德堃德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苏州市驰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阜阳市金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抚州市腾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5. 济源成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濮阳市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包头市欧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赤峰市利丰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朝阳吉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泗阳恒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5. 漳浦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6. 赣州华宏北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山东省:
7. 海阳市海嘉汽车城有限公司
河南省:
8. 新郑市天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9. 武汉恒信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0. 岳阳华阳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常德双星星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2. 东莞新世达汽车有限公司
13. 深圳市威博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省:
14. 内江利恒孚车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
15. 贵州佰润京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国产梅赛德斯-奔驰、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波士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天津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
3. 河北跨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上海市:
5. 上海冠松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上海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
浙江省:
7. 舟山利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8. 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江西省:
9. 景德镇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山东省:
10. 潍坊鹏龙金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1. 佛山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2. 武汉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潮州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
14. 海南兆方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海南华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
16. 四川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17. 乐山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8. 云南中凯虹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9. 甘肃鹏龙金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北京金宝名车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进口TIFFANY(蒂芙尼)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邢台欣迪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九、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杭州东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凤阳县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江西广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5. 兴国县风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6. 石城县宏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8. 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
9. 瑞金市景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 龙南县金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井冈山市小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遂川县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 安福福顺农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4. 萍乡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寻乌县裕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6. 烟台市金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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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令
第26号
现公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 局长 邵琪伟
公安部 部长 周永康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主任 陈云林
2006年4月16日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 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
第十一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第十二条 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