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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3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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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适当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具体见附表),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调整后,各航空公司可按现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特此通知。
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表
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6670
2号喷气燃料 6670
3号喷气燃料 6840
4号喷气燃料 6570
大比重喷气燃料 7420
高闪点喷气燃料 7150
海军多用途燃料 6980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的通知


1963年5月2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

(一)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于解放前夕所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或其它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解放后在两个以上私立或民办学校的连续工作时间,凡是经过一定手续调动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企业职工解放后调到学校工作,其在企业的连续工龄(企业的连续工龄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和在学校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除上述规定外,对各级学校教职工解放后的工龄计算办法,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一九六三年一月起实行.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以前已经退职、退休的人员,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享受待遇.
此外,对于各级学校教师中教学经验丰富、教龄长而连续工龄短的老教师,在计算其退职、退休待遇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批准,可给以适当照顾.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韶府[200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每年获奖项目中挑选优秀项目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同类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试行办法》(韶府发[1993]114号)、199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发[1996]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