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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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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1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以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各地实施意见为有效抓手,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深入宣传贯彻《通知》精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宣讲团,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结合《通知》下发以来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宣讲,解疑释惑、破解难题,推动《通知》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认真落实《通知》关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各地对照《通知》规定,对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领导人员现场带班、班组安全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督办责任,提高督办效率。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以及事故后逃逸等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一周内发生三次较大以上事故的省份要发出警示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所有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更加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更加注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和结案效率;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亡羊补牢、举一反三,有效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更加注重查处重特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有力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四)建立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坚持宣教培训工作面向基层、贴近实际,力求题材多样,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继续实施“三项岗位”人员和企业全员培训工程。

(五)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会同相关部门,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报道活动。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保障型城市、安全文化教育基地等创建工作。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繁荣安全文化市场。

二、以“打非治违”为有效手段,深化依法监管监察

(七)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要按照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敢于碰硬,绝不手软。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责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并公告一起。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而导致事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黑势力”。

(八)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落实执法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应对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和严峻挑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重点打击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和认真治理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非法违法与违规违章行为,督促指导地方明确兼并重组产权主体转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严格按照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安全责任主体不缺位,坚决杜绝一些整合技改煤矿假整合真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

(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认真治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严防违章开挖、野蛮施工等导致管网泄漏燃烧等事故发生;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真治理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建设与运行中的违规违章现象。

三、以治理隐患、解决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化煤矿安全整治。认真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和综合治理。切实抓好煤矿水、火、煤尘、顶板等灾害的防治,提升煤矿防范抵御重特大事故灾害的能力。

(十二)深化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整治。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讯系统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整治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2011年要再关闭整合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非煤矿山,再治理1000余座危、险、病尾矿库。

(十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都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继续健全完善苏浙沪、环渤海地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烟花爆竹要加快推行工厂化、标准化和机械化生产。

(十四)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要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尤其要认真整顿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同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力度,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创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整治等活动。

(十五)深入开展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冶金企业要继续加强煤气安全管理,开展高温液体安全隐患治理。针对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做好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社保、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履行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建立监管队伍,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

四、以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七)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在矿山企业强制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非煤矿山推行机械通风、中深孔爆破、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在冶金机械制造企业推广行车定位、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在道路运输领域推广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和联网联控,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都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渔船要推广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

(十八)加强安全科技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继续开展煤矿瓦斯机理研究,抓紧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

(十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快建立完善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作用,把安全生产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可靠基础上。完善和规范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办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为有效载体,全面推进企业安全达标

(二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在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认真贯彻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班组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从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这个基点抓起,推动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把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夯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根基。高危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2012年底前、煤矿等其他高危行业的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重点企业要达到一级标准。冶金、机械等其他行业的企业必须制定达标规划,确保三年内全部达标,逾期不达标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监管、监督管理、统计分析和行业指导。

(二十一)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扎实推动达标创建活动。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分行业制定达标规划,实施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意抓典型,先在本行业(领域)选树若干个达标示范企业,发挥典型的引路作用,逐步扩大覆盖面;把达标创建活动与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不断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上见到实效。

六、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二)组织制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抓紧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争取尽快送审发布实施。同时做好煤矿、非煤矿山、科技、信息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等7个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力建设规划。各地都要认真做好地方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工作,确保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好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六个能力”建设,相关重点工程要纳入地方政府投资规划,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十三)继续做好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继续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和促进地方立法,建立完善“规范完备、门类齐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二十四)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责任保险等制度,从规定之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新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研究扩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范围,为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道路交通动态监控等争取税收优惠。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六)认真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好国务院《通知》明确的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继续推动建立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推广乡镇街道建立安监站(所)、实行委托执法的经验。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着力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七、以先期建设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为契机,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政企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抓紧建立完善“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着力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九)抓好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区域应急救援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建设。重点抓好先期建设的河北开滦、山西大同、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依托大型企业,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建设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大力支持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对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和政府对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工作,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强预案管理,搞好应急演练。

八、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继续加强安监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三十一)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全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以创建“五型机关”和“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通过表彰先进、选树榜样、多方激励等方法途径,尤其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带头表率作用,把创先争优活动引向深入。今年下半年要启动五年一届的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明年工作会召开之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实施表彰。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安监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强理论学习,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自觉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思考谋划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破解安全发展难题,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神,倡导摸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力戒浅薄浮躁、形式主义。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继续运用外送委培、短期轮训、视频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监察业务培训,大力提升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管监察执法程序等知识,加快培养更多的安全生产行家里手。

(三十三)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惩防腐败体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制度约束。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监管等工作的透明度,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继续搞好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活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加快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三十四)关心爱护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更好地统一起来,尽力解决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切实履行职责使命,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九、统筹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十五)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办好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大会暨第三届国际应急管理论坛及展览会;组织好国际矿山安全论坛。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组织成果交流、推广和应用。

(三十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以及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在行业指导、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七)加强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搞好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资源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安全生产的支撑服务功能。继续做好信息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生产与经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资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管理,促进农村能源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等能源。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的管理、推广工作。
  市、州、县(市、区)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
  县、乡(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开展农村能源科普教育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农村能源建设实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开发扶贫工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目标计划。
  第七条 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以及在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能源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村镇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牧)民生活用农村能源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能源的技术研究,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利用技术:
  (一)农村户用沼气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大中型沼气工程及其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二)太阳能热利用和发电技术;
  (三)风能利用技术;
  (四)省柴灶、型煤炉、秸秆气化和成型技术;
  (五)烤烟节能、砖瓦窑节能技术;
  (六)其他成熟的农村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按照统一规划修建沼气池,对沼气发酵原料、沼气和沼气发酵残余物进行综合利用,建设生态富民家园。
  第十二条 凡污水处理厂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应当按当地规划的要求修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第十三条 鼓励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酒厂、糖厂、肉联厂等企业和养殖场、屠宰场建设废水净化沼气工程。
  第十四条 光热、风力资源充足的地区应当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太阳能暖房、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专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沼气生产工、太阳能利用工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由国家统一制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农村能源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布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本地区生产、经营的农村能源产品进行质量抽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能源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能源产品。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推广和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技术和产品的安全性,向用户宣传安全操作知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地属于农业基础设施,可划给一定面积的土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能源高新技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扶持,安排农村能源技改节能专项资金和其它项目信贷优惠。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税务行政机关批准给予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建设、经营的企业税收优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未按专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造成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负责赔偿;县级以上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可对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沼气生产、太阳能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村能源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农村能源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已废止)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1992年1月2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缅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推动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缅边境贸易(以下简称民间贸易)是指中缅边境地方我方的国营企业(公司、商号)与缅方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海关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以中缅本国产品进行的小额贸易。
第三条 民间贸易的经营企业(公司、商号)须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经批准的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公司、商号)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无海关机构的,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其报关员应接受海关培训。
第四条 民间贸易应按照自找货源、自营易货、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经中缅边境设有海关的地点或经海关核准的国界孔道进出。货物进出口时,收发货人应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监管。
第六条 民间贸易不准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七条 民间贸易中凡属应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有效许可证验放。
第八条 民间贸易进口缅甸产品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凡属边境地区生产自用及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民族特需用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品名见附表一);
(二)凡属边境地区人民生活需用物品(品名见附表二)进口关税减按30%计征,如表二内列各商品的法定税率低于30%时,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一律减半计征;
(三)进口烟、酒、化妆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品名见附表三),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
(四)进口附表一、二、三目录所列品种以外的其他缅甸产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五)进口非缅甸本地产品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
第九条 出口货物,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出口税。
第十条 凡属减免税进口货物,如运到云南省外销售时,应由有关公司、商号报经昆明海关批准,并一律按国家税法补税。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运到省外销售的,除按国家税法规定补税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凡属外省的企业通过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进出口货物,或者与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联营进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国家税法规定征税,不得享受民间贸易进出口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粮食及其制品类:稻谷、大米、麦、包谷、谷、荞麦、薏仁米、豆类、薯类、杂粮、面条、饵丝、面粉、糕点、豆腐、粉丝、淀粉、饲料、糠、麸、酒曲、通心粉;
二、干鲜瓜果蔬菜类:菜、瓜、果、甘蔗、辣椒、笋片(丝)、食用菌、磨芋片;
三、油料及动物油类:花生、芝麻、苏子、瓜子、菜籽、蓖麻、茶果、山苍籽、桐籽、风茅草、牛油、奶油、猪油、菜油、花生油、芝麻油、茶油、小葵子油、椰子油、橡胶籽油、山苍籽油、桐油、风茅草油、油枯;
四、各类药材、中成药类:槟榔、黄姜、枣仁、曼荆籽、千张纸、玉京、黄草、肉桂、川芎、黄连、胖大海、茯苓、鸡内金、龟壳(板)、琥珀,其他未列品植物药材、中西成药;
五、竹木藤草及制品类:竹、木、藤、草、棕及其制品、家具、胶合板;
六、禽畜及其产品类:牛、马、骡、猪、鸡、鸭、鹅、羊、肉、蛋、乳、皮(皮革)、毛、角、胆、骨、胶、腊、筋(濒危野生动物及产品除外);
七、水产品类:各种干鱼、各种鲜鱼、虾、蟹、海蜇、鱿鱼、墨鱼、海带、螺肉干、鱼粉(海参、鱼翅、鱼肚、鱼唇、鲍鱼除外);
八、棉麻及制品类:棉花、木棉、麻、棉絮、棉纱、棉布、棉毯;
九、农具及手工工具类:锄、犁、斧、锯、锉、刀,其他手工工具;
十、民族用品类:■、锣、象脚鼓、装饰品、民族服装、筒帕;
十一、矿石、矿砂及废金属类:矿石、矿砂、废金属;
十二、其他类:咖啡豆、茶叶、草果、八角、食糖、蜂蜜、紫胶、烟叶、汽油、柴油、煤油、镶牙金片、羊毛毡、煤、化肥、牛车。

附表二: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以下进口货物关税一律减按3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减半计征:
一、尼龙织物、尼龙衣着、尼龙蚊帐、尼龙丝被、尼龙伞;
二、各种日用塑料制品;
三、听装奶粉、炼乳、咖啡粉、味精;
四、打火机、火石、吉他琴、拖鞋、毛线。

附表三: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烟草及其制品(民族需用的草烟、叶子卷烟除外);
二、各种酒;
三、各种化妆品;
四、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汽车、计算机、电视机、显像管、摩托车、录音机、录音机芯、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照相机、手表、空调器、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计算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集成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