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3:5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教学[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组织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即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适量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统称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发展,明确要求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主战场,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加大高校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定向招生力度。实施专项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阶段扶贫宏观战略部署、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贫困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客观需要。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努力为贫困地区选拔、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特别是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准确把握专项计划实施目标和工作原则

  十二五期间,每年在全国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专项计划,以本科一批招生计划为主。本科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的地方高校共同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高职计划由国家示范性(含骨干)高等职业学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通过专项计划的实施,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水平;鼓励学生毕业后回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专项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由国家进行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集中组织部分高等教育资源,紧密结合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重点需求,定向招收贫困地区考生。

  三、切实做好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一)认真遴选高校,单独编列招生计划。专项计划由国家在全国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商本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以及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提出年度分专业计划需求建议。教育部根据需求建议,按贫困地区生源比例等因素安排分省计划数量。有关高校按要求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加强资格审查,确保考生信息真实准确。具有贫困地区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学生,均可填报专项计划志愿。有关省(区、市)可根据本省情况制订专项计划具体的报考条件及实施办法。省级招办要会同当地教育、公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可信。

  (三)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录取管理。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本科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高职计划在本科批次结束后、高职批次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省级招办按照高校专项计划120%的比例投档,高校在提档线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批次内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综合平衡本省贫困地区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补征志愿的考生条件及录取办法。有关高校按补征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以下简称专项生)名册,由各有关省级招办按规定寄送招生学校并报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大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各有关省级招办、高校和中学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服务

  (一)有关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创业。

  (二)专项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三)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有关省(区、市)要尽快制定或完善相关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

  五、积极营造实施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专项计划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加大对实施专项计划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4〕19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和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搞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照有关规定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规范性文

件立项计划、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对近期工作作出安排。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

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政务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

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

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鹰潭,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

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鹰外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2005.05.10 新余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规定了2004年至2008年我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划》。二是认真组织制订落实《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规划》得到全面正确执行。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四是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五年五月十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余府发〔200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规定了2004年至2008年我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划》。二是认真组织制订落实《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规划》得到全面正确执行。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四是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五年五月十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工作目标。通过五年不懈的努力,在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体制与行政程序建设、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政府层级监督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不断增强,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矗
3、实施步骤。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本规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纲要》及《五年规划》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008年9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2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五年来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检查考核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二、主要任务
㈠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2007年前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性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5、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和优化配置。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6、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密切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职能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的作用。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服务组织。
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8、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通过信息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及时更新补充。
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经济管理、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或者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应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14、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统筹考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同时,更加重视城市建设与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把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律和时机,做到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5、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或增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16、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7、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地方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凡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备案受理机关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8、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
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条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2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步骤、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应当以劝告、咨询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性权利,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3、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过程的具体程序。
24、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行政许可费用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部门要制定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2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
26、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并领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宣誓制度,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
27、实行执法机关与经济利益脱钩,消除执法中的利益化倾向。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借监管之机谋取经济利益。取消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所有执收执罚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和执收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
28、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定期对所属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进行测评。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㈤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9、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全力支持和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完善市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
30、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1、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亲自出庭应诉制度,以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34、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方便相对人申请复议,畅通复议渠道。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依法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行政赔偿由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制度,以便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和监督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以及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7、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8、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受理查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举办或者组织参加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参加法制讲座,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4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县(区)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轮训,保证每个公务员五年内参加轮训时间不少于15天。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41、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2、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43、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4、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保证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5、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6、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工作目标。通过五年不懈的努力,在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体制与行政程序建设、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政府层级监督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不断增强,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矗
3、实施步骤。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本规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纲要》及《五年规划》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008年9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2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五年来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检查考核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二、主要任务
㈠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2007年前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性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5、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和优化配置。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6、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密切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职能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的作用。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服务组织。
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8、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通过信息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及时更新补充。
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经济管理、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或者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应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14、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统筹考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同时,更加重视城市建设与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把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律和时机,做到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5、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或增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16、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7、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地方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凡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备案受理机关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8、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
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条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2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步骤、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应当以劝告、咨询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性权利,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3、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过程的具体程序。
24、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行政许可费用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部门要制定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2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
26、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并领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宣誓制度,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
27、实行执法机关与经济利益脱钩,消除执法中的利益化倾向。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借监管之机谋取经济利益。取消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所有执收执罚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和执收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
28、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定期对所属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进行测评。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㈤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9、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全力支持和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完善市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
30、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1、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亲自出庭应诉制度,以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34、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方便相对人申请复议,畅通复议渠道。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依法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行政赔偿由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制度,以便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和监督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以及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7、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8、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受理查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举办或者组织参加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参加法制讲座,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4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县(区)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轮训,保证每个公务员五年内参加轮训时间不少于15天。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41、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2、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43、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4、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保证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5、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6、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